回头背书的风险,回头背书贴现银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婷

回头背书的风险,回头背书贴现银行

大家好,由投稿人苗婷来为大家解答回头背书的风险,回头背书贴现银行这个热门资讯。回头背书的风险,回头背书贴现银行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回头背书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回头背书?简单的来说,就是持票人经过一系列的背书转让后,票据最终又回到了原来的票据债务人手中。回头背书属于瑕疵票,持票人会丧失部分票据权利。

什么是回头背书,为何有些银行不予贴现

回头背书又分为大回头背书和小回头背书。大回头是指票据最终回到了出票人或收款人的账户,形成如ABA、ABCA、ABCB等情况;小回头是指票据经过流转后,回到了票据背面的任意一手背书人,形成如ABCDC等情况。

那为什么有些银行不予贴现回头背书的票据呢?原因主要有两点

什么是回头背书,为何有些银行不予贴现

1、缺乏真实贸易背景。导致银行难以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潜在的欺诈风险。某些企业可能通过虚假交易或重复交易,获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利用回头背书进行贴现操作,从而套取银行资金。

什么是回头背书,为何有些银行不予贴现

综上所述,由于回头背书票据缺乏真实贸易背景和存在潜在的欺诈风险,部分银行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和降低风险,会拒绝接受这类票据。

(天下通商贸-您贴身的票据专家,专注票据服务 14 年)

回头背书票据有效吗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可能会遇到银行拒绝回头背书票据的情况。那么,什么是回头背书?为什么银行不接受此类票据贴现?

一、什么是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后,最终回到原出票人或前手背书人手中。根据不同的流转路径,可分为:

1、大回头背书:票据最终回到出票人或收款人账户(如 A→B→A、A→B→C→A)。

2、小回头背书:票据流转至多个背书人后,最终又回到其中某一前手(如 A→B→C→D→B)。

这类票据由于流转路径异常,容易被银行视为“瑕疵票”,存在较大的信用和合规风险,因此银行通常会拒绝对其进行贴现。

二、银行为何不接受回头背书票据贴现?1. 贸易背景存疑,存在资金空转风险

银行对贴现业务的核心要求是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回头背书可能涉及企业间的循环开票套利,导致资金在账面上空转。


例如:

企业 A 向企业 B 开具承兑汇票,B 将票据转让给 C,最终票据回到 A。企业 A 通过该方式虚增交易流水,利用回头票进行短期融资的嫌疑。

银行难以核实这类交易的真实性,若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就会被认定为“虚假贸易”,因此银行通常会拒绝贴现。

2. 银行风控要求严格,可能采取以下措施

由于回头背书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银行在风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严格措施,包括:


黑名单机制:对异常流转的票据进行监控,并可能直接拒绝回头背书票据的贴现

限制贴现额度:即便某些银行愿意接受回头票,贴现额度也会受到限制,企业可能无法全额贴现。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银行可能要求提供额外的贸易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证明,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提高贴现成本:即便部分银行接受回头票,其贴现利率往往会高于普通票据,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三、回头背书可能带来的影响


持票企业无法贴现,资金回流风险增加若票据流转异常,银行可能认定交易存在问题,从而拒绝贴现,企业的现金流会受到影响。企业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交易,影响信用记录企业若频繁使用回头背书票据,可能被银行纳入黑名单,影响后续银行授信。增加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不接受回头票贴现后,企业可能需要通过民间贴现机构进行变现,而这类渠道的贴现利率通常较高。四、如何处理回头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虽然银行通常不接受回头背书票据的贴现,但企业仍有其他变现方式。例如,银企贴官网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票据贴现服务。

银企贴的优势

极速贴现,到账快:银企贴平台成立多年,对接大量银行资源,可以受理回头背书票据的贴现业务

合规、安全,贴息可开发票:所有交易均合规操作,企业可快速便捷足不出户办理,同时提供贴息发票,方便企业做账。

降低融资成本:相比市场上的民间贴现机构,银企贴提供的贴现利率更优,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免责声明:文中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所引用信息和数据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我们力求报告内容和引用资料和数据的客观与公正,若文章有何不妥之处,或请留言指正。

回头背书的电子承兑有影响吗?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是指在汇票背书转让时,经过一手或多手背书后,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汇票出票人、收款人或者前手背书人进行背书的情况。回头票一般不影响票据的流转和票据权利的行使,但有相关注意事项需要引起承兑行重视。

1、A-B-A回头票

A-B-A是指出票人出票给收款人,然后收款人直接背书给出票人的情况。A-B-A回头票,可能存在着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单纯融资,套取银行信用的情况。一般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对A-B-A回头票会要求比较严格或拒贴。

纸质承兑汇票瑕疵票,盖章不清晰。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瑕疵票,A转B,B转B,B转C,属于回头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瑕疵票,A转B,B转C,C转B,B转D,属于回头票。

2、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是关联企业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交付一定保证金,然后出票的功能,具有一定融资作用。因此,当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是关联企业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由于某一手背书人重复了,导致可追索对象相对减少。针对回头票,收票人要注意分析回头背书的合理性,根据背书上的单位作出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收取。

3.承兑汇票回头背书的4大注意事项

承兑汇票回头背书的4大注意事项,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已经过了若干手背书,而有一手又回到了出票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是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一般认为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和使用,但是还是需要注意几点注意:

1、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的关联企业。

2、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会导致持票人在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减少。

3、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可能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4、单纯的一手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即出票人给收款人,收款人又回给了出票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资料来源网络。

回头背书承兑有风险吗

作者 / 李斌 王静澄 赵宝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持票人(非出票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后手,经流转后该汇票最终又被背书转让回持票人的,持票人对其后手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案情简介

一、2020年6月10日,和生裕公司(出票人)向建工公司(收款人)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3038934.3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10日。汇票承兑人为和生裕公司。

二、建工公司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于2020年12月3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富皇公司。2021年6月9日,富皇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富瑞公司。同日,富瑞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富皇公司。如下图所示:

三、汇票到期当日即2021年6月10日,富皇公司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付。2021年9月21日,持票人富皇公司以和生裕公司、建工公司和富瑞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其清偿票据款本息。

四、诉讼中,法院认为富皇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富瑞公司后,富瑞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富皇公司,构成回头背书,且持票人富皇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情况,因此作为富皇公司后手的富瑞公司免受追索。

律师评析

所谓回头背书是指以票据上的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即票据的原被背书人在已经取得对票据金额享有的权利(票据权利)之后,又将该票据背书回给票据的原债务人(出票人等),使得票据原债务人另行取得对票据金额的权利,成为债权人,处置该票据金额。

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即由于原被背书人已经享有票据金额权利,之后再回头背书,故对于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原债务人)来讲,发生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因此如回头背书循环中的最初背书人成为最终持票人,其对循环中后续的被背书人均无追索权。

实务经验总结

票据流转过程中存在回头背书循环,持票人可根据如下规则选取追索对象:

1.如循环中的最初背书人最终持有该汇票,则其不享有对该循环过程中其他票据主体的追索权;

2.如最终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出现回头背书循环,且持票人不属于该循环中主体,原则上持票人有权对回头背书循环中的任一主体行使追索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的规定,涉案票据明显构成票据的回头背书。本案中,持票人原告富皇公司作为背书人,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其对被告富瑞公司不得再行使追索权。

案件来源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富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9民初11062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票据流转过程中存在回头背书循环的情况,且持票人不是回头背书循环参与主体中的初始背书人的,则持票人对回头背书参与主体均享有追索权。

案例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31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艾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苏08民终131号]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艾睿电子公司持有汇票被拒付,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出票人威能公司支付票款、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航盛公司则认为,其与沃特玛公司之间的票据交易基础关系已消灭,且航盛公司已丧失了对沃特玛公司的追索权,故艾睿电子公司无权向其追索。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航盛公司系120万元汇票的背书人,虽出现“回头背书"给沃特玛公司,但系基于新的独立的交易行为产生,在本案中并不影响背书人的身份认定,我国票据法并未限制被背书人的资格,因此在先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再次成为票据权利人,票据仍然有效,票据上权利也仍然存在,而且接受票据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背书转让该票据,即在票据上不会发生因混同而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况。此外,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而本案持票人艾睿电子公司既不是出票人,也不是背书人,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向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权,故对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案例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玖融健商贸有限公司与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团泊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津0116民初8108号]认为:

被告鑫达裕公司主张其与南通二建存在回头背书情形,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从本案看,鑫达裕公司与南通二建均是合法的背书人,其应承担背书后的权利担保责任,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并不意味着所有持票人对回头背书中的后手均无追索权。本案中,原告作为持票人既不是背书人,且被告鑫达裕公司与南通二建均是原告的前手,显然其未丧失对被告鑫达裕公司的追索权,故被告鑫达裕公司与南通二建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回头背书的风险,回头背书贴现银行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