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工具罪包括缆车吗
以公然颠覆、彻底摧毁或给火车、汽车、电车、船舶以及航空器带来严重威胁为目的的行为被称为“破坏交通工具罪”,这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此类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涉及到众多无辜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舶以及航空器。
只有在这些交通工具对公众的出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它们才能够构成此罪行的犯罪客体。实施了违反秩序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并不代表已经触犯此刑法规定,这里通常涉及到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关键零件产生实质性的破坏。
如果这些行为并没有对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性构成直接威胁,那么就不能认为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行为必须要达到一个足够高的程度,以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舶或者航空器存在倾覆、毁坏的真实风险(具体危险犯罪),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倾覆,是指火车脱离轨道、汽车或电车翻倒、船只沉没、航空器坠毁等严重事故;毁坏,则是指对交通工具的性能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导致其完全失去功能、无法使用,从而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危险,则是存在真实发生倾覆、毁坏的风险和可能性。责任形式为蓄意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过程中,明确知道他的行动可能会引发相应的后果,例如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从而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并且他对此类后果持有积极的期望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即使行为人原本计划破坏的是汽车,但是最终却破坏了电车,从法理上讲,这并不影响该罪行的顺利成立。
二、交通肇事罪立案就是有罪吗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程序与有罪判决并不能划上等号。立案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首要步骤,预示着警方或者检察院已经对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初步研判,确认其是否应当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在立案后,相关案件将会被送入侦查环节进行深入调查,旨在获取充足的证据以还原事件真相。只有当所有证据链条完整、案情清晰可辨,并且满足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之时,检察机关才能正式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在法庭审理环节,各法律人员必须严格秉持“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利,同时法院会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法律条文做出公正严谨的裁决。所以说,立案仅代表法院或检方及警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所了解,而最终的有罪判决则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及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其合理性。
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保险要赔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一款第三项指出,当驾驶人员有意制造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需要首先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之后再向造成侵权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偿。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能否列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范畴,为世人所关注。有学者认为,在某些特定环境中,例如驾驶人员处于自杀冲动、蓄意报复社会以及欺骗保险等偏激心理状态下,驾驶者极有可能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此,将这类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报复性行为纳入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范畴之内,有利于保险公司在先行支付赔偿金后依法进行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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