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产生纠纷,持票人应该干嘛,票据当事人有哪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世航

案情(本律师团队代理真实案例)

甲为履行对乙公司的合同付款义务,向乙公司出具一年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丁,再经多轮连续背书,由某商业公司最终背书给某文化公司。该文化公司到汇票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票据系统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文化公司(即持票人)认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拒付款”,遂以乙公司、某商业公司为被告向A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乙公司、某商业公司给付票据款项以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A区法院受理后,按照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予以立案。乙公司委托本团队律师代理,代理律师经分析案情以及原告文化公司的诉请和证据,得出结论:乙公司并非票据付款请求权的适格被告,且某文化公司证据不足支持其票据请求。庭审中,乙公司代理律师当庭阐述意见,经法官释明,文化公司(持票人)无奈当庭撤诉。

行使付款请求权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前手仅享有追索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乙公司并非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汇票承兑人,某文化公司无权向乙公司主张票据付款请求权。

经过乙公司代理律师与法官的意见交换,法官向某文化公司释明,某文化公司由于没有对票据纠纷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准备,不能弥补诉请和证据的重大瑕疵,不得已当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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