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结果: 坐落于常州市天宁区××巷××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一间两层92平方米的房屋和一间两层26平方米的房屋,周某1、张某各享有五十四分之七的份额,裴某享有五十四分之二十八的份额,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各享有五十四分之三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本案中,该房屋涉及其他共有人,被继承人仅享有该房屋的部分份额,其继承人想要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仅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做继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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