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包括哪些,财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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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概述
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规定有着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新增继承人范围:
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
【案例】
林女士的伯父没有配偶、子女,也无兄、姐、妹,唯一的弟弟即林女士的父亲也早年死于车祸。伯父去世时,留下了房屋、车子及一些存款。林女士可以继承伯父的遗产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即是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权继承。本案情形,无疑与之吻合。
新增立遗嘱方式:
打印、录音录像
【案例】
为将全部遗产交由次子继承,郭先生夫妻叫人打印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录音录像表达同样的意思,不仅自己签名捺印,还均邀请了3位家族长辈到场乃至签名见证。这样立遗嘱行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即《民法典》已经允许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存在,只要符合对应的形式要件,便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新增遗嘱宽恕制度:
丧失的继承权可以回来
【案例】
何先生虐待父母,父母在无奈之下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基于情节严重对何先生判处了拘役。事后,何先生洗心革面,对父母做到了孝敬。父母不仅予以了宽恕,甚至常常逢人就夸。何先生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与之对应,虽然何先生因为虐待父母情节严重,被父母提起刑事自诉,甚至被法院判处拘役,但由于其已洗心革面且父母宽恕,决定了其可以享有继承权。
新增“遗嘱最新第一”:
多个遗嘱以最后为准
【案例】
由于种种原因,高先生有过自书、代书、公证等多份遗嘱,且内容不尽相同。临去世前,高先生的想法又发生了改变:把所有的遗产都交由对自己最好的小女儿继承,并因此自书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可以否定公证遗嘱吗?
【点评】
尽管《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效力,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删除了《继承法》的对应规定,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的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都实行“遗嘱最新第一”,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作者:□廖春梅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财产法是指使被处发人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条是关于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应将未认定的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的合法财物,将原财物予以归还,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财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分配
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如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4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因搜查财产属于比较严厉的强制手段,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严格组织执行。本文就执行中有关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诉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2、《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条搜【搜查程序】
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八条【采取搜查措施的具体要求】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搜查过程中发现财产的处理】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条【制作搜查笔录】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第三十一条【搜查中的强制开启】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十四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
第三条【对被执行人隐匿且拒不交出的资料采取搜查措施】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01.09】
第五条【慎重使用搜查措施】
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使用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或者以办案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不涉案的款物、账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涉案人员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涉及企业和投资、生产、经营者、科技创新人员犯罪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及时澄清事实。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18号】
第三条【应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开搜查信息】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8、《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京高法发〔2014〕183号】
第九条【采取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或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搜查时,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及通知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录像或拍照。搜查中发现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由在场人签字。
搜查女性身体的,应由女性执行人员或法警进行。
9、《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4.01.01】
第二百二十条【采取搜查措施的决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或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一条【搜查的程序】
搜查时,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及通知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中发现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由在场人签字。
搜查女性身体的,应由女性执行人员或法警进行。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可能存放隐匿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封闭场所、箱柜等,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开启,拒不开启的,可以强制开启。
对存放在金融机构保险箱中的财物、财产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义务人拒不履行开箱手续的,可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强制开启,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百二十二条【搜查笔录】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载明。
对搜查过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录像或拍照。录像及照相资料应当入档备查。
1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高法〔2017〕36号】
第八条【执行法院出具搜查令收集证据材料】
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1)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及淄博贾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三公司由一个主体统一管理货币资金、单位证照及印章,存在实质上的人员、财务混同。且淄博贾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强系被执行人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从该被执行人处领取工资,能够认定两被执行人及异议人存在隐匿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故,本院对异议人物品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淄博贾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执异77号】
2、在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后,依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房产权属等财产情况。如有隐匿财产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依据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朝艳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陈朝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搜查陈朝艳的住处,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陈朝艳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宜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对陈朝艳进行了训诫,陈朝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出具了具结悔过书,本院已将陈朝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依法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来源】《异议人周桂秀与被执行人陈朝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执异字第40号】
3、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可就被执行人隐匿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采取搜查措施。
【裁判原文】异议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而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都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凭证,提供的所谓账本都是无法认定的‘白条帐’,而一审法院却认定秀峰法院执行局查封的桂林银行的款项属于本案第三人桂林市未来外语培训,我们认为,无任何事实依据,全凭被上诉人一家之言,故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被上诉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5)秀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徐艳影的异议请求而提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与横山县清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治斌、张玉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陕执复41号】
作者:李舒、唐青林
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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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区别
夫妻婚姻关系中,最复杂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夫妻有个人财产,也有共同财产,原则上只有共同财产才属于分割的财产范围。那么,婚姻法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为您解答。
一、婚姻法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没有约定当事人可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二、婚姻内的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分割养老保险金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文章整理了婚姻法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的相关法律资料,以供各位参考。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当然有权对财产作出约定,但约定必须是自愿平等达成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但在实践中,夫妻因为感情破裂,很难协商沟通达成约定,这时就需要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公正裁决。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财产法包括哪些,财产法律关系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