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计入什么科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周慕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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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算器

【典型案例】

甲系国有企业西风公司总经理,乙为甲多年的“结拜兄弟”。2010年,乙从原单位(建筑行业)离职,向甲表示希望能围绕西风公司做点业务。甲告知乙,西风公司每年需要采购大量某类型服务器,乙可以在市场上找产品质量过硬的服务器供应商,由乙“代理”他们的产品,向西风公司销售。乙同意并表示赚到钱分给甲一半。

随后,乙找到多家服务器供应商,告知其在西风公司有“人脉”、能够帮忙销售产品,随后以其名下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代理”合同,约定乙“代理”服务器销售业务,按照销售总额2%收取“咨询服务费”。后甲多次带领乙与其下属、西风公司招标办主任丙一起聚餐,并告知丙,乙是自己的“结拜兄弟”,请其多“关照”,丙心领神会。西风公司每次采购服务器前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见到公告后,乙直接与丙联系,由丙向负责评标的专家打招呼,确保乙“代理”的服务器供应商中标。截至2017年,乙以上述方式帮助多家服务器供应商向西风公司销售产品总额5亿元,收取“咨询服务费”1000万元。截至案发,上述钱款均在乙公司或个人账户中,未实际分给甲。乙曾对甲表示,“代理”业务开展得很好,已赚了不少钱,甲退休后有保障,但未明确告知具体金额。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纪委监委 陈艺辉 绘图

【分歧意见】

对于甲上述行为的性质,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与服务器供应商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在丙的帮助下,为供应商提供了相关销售服务,最终按照约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由于乙没有给丙输送利益,因此上述甲、乙的行为均属于“打擦边球”,不构成贿赂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利用与甲的密切关系,通过丙的职权,帮助服务器供应商承揽西风公司业务,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好处,其本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甲、乙约定,乙将其获利的一半送给甲,因此,乙构成行贿犯罪,甲构成受贿犯罪,数额为500万元,由于甲尚未实际控制财物,属于犯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共谋,乙在“前台”负责寻找拟向西风公司销售服务器的供应商,甲在“后台”利用职权帮助上述供应商中标西风公司业务,二人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共同收受服务器供应商给予的巨额“好处费”,行为本质属于共同受贿犯罪,受贿金额应认定为1000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当前,腐败手段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征。其中,商人老板在“前台”做“代理人”,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提供帮助,赚得的利润二人“共享”的情形并不鲜见。从表面上看,此类案件中,似乎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人,“代理人”是请托人和行贿人,受贿数额以“代理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数额为标准。但实际并非如此,很多案件中,如果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会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代理人”的行为更符合共同受贿犯罪的特征,应以共同受贿予以认定。

本案中,甲乙二人在主观上对“代理”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甲西风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帮助相关服务器供应商中标项目的事实,处于明知并积极追求的状态;在客观上,二人根据各自身份不同进行分工,乙以“代理”名义在市场上寻找潜在的请托人,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请托人完成请托事项,再由乙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取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所获利益由双方平分。因此,应认定甲乙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一、乙从事的“代理”活动不是真实的商业行为,而是一种权钱交易的掩饰工具

乙与服务器供应商之间表面上看似乎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实则不然。本案中,乙实施的“代理”活动,只是负责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服务器供应商,约定好提成比例后签署协议,当西风公司招标时把客户的信息转告丙,借助甲和丙的职权帮助客户中标,再收取“咨询服务费”。整个“代理”活动,乙除了转达招标信息外,没有为供应商提供产品咨询、市场调研、信息收集等能够真正产生商业价值的专业服务,准备标书、签订合同、产品测试、安排供货等一系列活动,均由服务器供应商自行负责。因此,乙的“代理”行为并不是真实创造商业价值的市场行为,而是一种借助西风公司相关人员的公权力为服务器供应商中标项目提供帮助的权钱勾连行为,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咨询服务费”比例、通过公司收款等一系列操作,均是掩盖权钱交易本质的工具。

二、甲带领乙与丙吃饭让丙关照乙等,构成受贿犯罪中的“谋利”要件

本案中,甲并没有直接向丙打招呼,要求其为乙“代理”的服务器供应商承揽相关业务提供帮助,甲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要件?答案是肯定的。在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谋利”要件时,除了积极的、显性的、直接的向下属打招呼外,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潜在的、隐性的、间接的行为,结合行为实施时特定场景,在常识常理常情和基本逻辑的指引下,仍然能够得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的结论。比如,本案中,甲有意引荐乙与丙结识,并告知丙,乙与自己是“结拜兄弟”、让其关照乙,考虑到甲是丙的直接领导的特殊身份,结合语言表达习惯,可以得出甲的一系列行为就是让丙为乙开展相关业务提供帮助的暗示,虽然没有明确表达,但甲、乙、丙对此均心知肚明,在甲的“铺垫”和暗示下,后续乙请托丙帮忙的行为、丙利用职权向专家打招呼帮供应商中标的行为,均为甲上述行为的合理延伸。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方面,都属于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

三、甲对乙找丙完成的请托事项和收受好处的数额,在主观上达到概括明知的标准即可

本案中,甲并未具体参与乙的“代理”活动,对于乙与服务器供应商约定的提成比例、找丙完成请托事项的频次、为供应商承揽的业务总额、实际收取的“咨询服务费”金额,均不明确知晓,乙也未明确告知甲上述内容,如果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受贿1000万元,对甲而言,是否违反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答案是否定的。从甲乙二人共同谋划围绕西风公司做“代理”业务开始,甲就对乙在“前台”寻找机会、本人在“后台”通过让乙直接找丙帮助完成请托事项的固定“谋利”模式,以及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收取贿赂并平分的敛财模式予以认可。而且,乙在完成“代理”业务后均告知甲,只是未明确告知收受“咨询服务费”的具体金额。甲作为西风公司总经理,对经乙“代理”中标的合同金额具有明知。在上述主观认识的框架下,甲对于乙实施的所有“代理”行为,都处于一种概括明知和故意的状态。换言之,乙找丙为相关服务器供应商中标项目提供帮助的行为、承揽的业务总额以及据此收取的“咨询服务费”金额,次数或数量等无论是多少,都涵盖于甲的主观认知之内,据此认定甲构成受贿犯罪,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艾萍)

代理服务费属于什么服务

因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广东银保监局接连发布代理退保相关消费提示,代理退保一事备受保险市场关注,近期有多家媒体跟进报道。

8月21日,新京报刊发了题为《全额退保暴利生意:退万元中介收五千 退保中介钓鱼取证》的稿件,对代理退保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报道。

报道刊发后,市场人士颇为关注。8月22日,熟悉“代理退保”的资深业内人士——弘毅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寇文通对新京报记者道出了退保代理产生的根源、存在的乱象,同时提醒消费者“如果一家退保代理公司要扣身份证,尽量不要找。同时,也要了解相应的退保代理人是不是专业。”

更重要的是,“收(手续)费超过30%的要警惕,承诺百分百退保的也要警惕。毕竟,大多数保险销售过程确实没有违规、或有违规但无证据,这也是无法全额退保的。”寇文通说。

寇文通是一名“老保险人”,进入保险业已有20年。早期他在保险公司担任管理层有十年,目前专门从事保险咨询理赔维权工作。

新京报:近期,很多媒体对代理退保进行报道。作为业内人士,你如何看待“退保代理”受关注一事?

寇文通:我觉得这是一件好事。保险业在我国发展了几十年,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情况。代理退保这个产业就是鱼龙混杂的灰色地带。不仅保险公司受害,对保险专业知识缺少认知的消费者很容易被忽悠甚至被坑。

对于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公司来说,退保只是保险维权行为中的一种。本质上也是挽回消费者损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目前的现状是代理退保行业乱象丛生,市场中甚至出现了大量的恶意退保的情况。

媒体的关注和监督让大众关注到这一领域。我个人感觉部分媒体的报道有误导性。比如,有些媒体报道说退保增加了保险公司成本,最终保险公司会把成本转移到普通消费者身上,换句话说就是退保以后保险会涨价,这是违背保险原理的,也容易误导消费者。

新京报:代理退保行业是怎么发展起来的?

寇文通:主要是市场需求存在,我觉得这是保险行业搞人海战术的后遗症之一。保险本身不会骗人,但是代理人会骗人。很多保险代理人没有底薪,没有劳动合同,所有收入都来自保险销售。同时,这些人又没有受过专业的金融、法律、医学培训,那么他们出去卖保险时必然要背话术、学套路,其中一些话术可能存在涉嫌欺骗消费者等违规行为。此外,2012年之前,保险行业普遍是纸质投保单作业,很多保险代理人都会出现比如代填投保信息,投保单填错后代替客户签名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另一方面,网络时代保险信息更加透明,保险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提高了。很多保险消费者在了解保险知识后,感觉自己原来买的保险性价比较差,甚至意识到可能被保险销售误导了,开始寻求保险产品升级换代。

新京报:目前,代理退保领域存在哪些乱象?对保险行业有何影响?

寇文通:既然能做代理退保业务,那么代理人就应该比保险从业人员更专业。但是,现在市场当中很多退保代理人并没有法律经验、甚至不懂保险基本知识,而是直接以利益为导向,所以会出现“无中生有”、恶意投诉、钓鱼录音等乱象。甚至公然在自媒体,网络上宣称全国任何地区,任何险种,100%全额退保。

除此之外,像广东银保监局发布的提示,其中提到的扣留消费者银行卡情况,据了解市场当中也是存在的。因为退保的钱是退到客户卡上,退保代理怕客户不给钱,所以要控制客户的银行卡。还有的是在客户手机上下载强制扣款软件,当然这些都涉嫌违法。

另外,很多保险确实没有问题,市场中个别退保代理会同时串通好客户和业务员,给他们提供话术,然后电话通话录音。串通取证就很容易了,这已经涉嫌诈骗。

还有一些退保代理人的做法明显是“耍无赖”。比如,保单销售过程基本不存在问题,就让客户拿条幅到保险公司职场去摆一周,最后保险公司无奈妥协。

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整治销售误导,监管部门是有完整的措施和法规制度的,银保监会设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深圳更是有监管、律师、媒体等多方参与的专业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目前代理退保行业的诸多乱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保险市场。同时,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名,收取高额手续费。不分具体情况,为退保而退保,也使众多保险消费者失去了保障,同时也败坏了保险专业维权人士的名声。

新京报:有的退保代理人“甚至是退1万元保费就要收5000元的手续费”。你怎么看退保代理人收高额手续费一事?

寇文通:只要双方友好协商,收手续费多少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高额收费确实不合理,我认为应该参考律师的风险代理标准,上限不应超过30%。

新京报:保险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找退保代理维权?

寇文通:关于保险消费者维权,官方有很多渠道。如果保险消费者确定自己是上当受骗、有强烈退保意愿、自身保障已经足够且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时,再去找退保代理。

新京报:消费者应该如何甄别一家退保代理机构是否正规?

寇文通:首先,最重要的是消费者自己要有判断力,要明白买保险是想解决什么问题的。要问问自己当初为何买保险、现在又为何退保险。也要了解相应的退保代理人是不是专业。建议去找专业人士,比如保险经纪人,或专业律师。另外,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如果一家退保代理公司要扣身份证,尽量不要找。如果受到威胁等不法侵害,请立即报警。

此外,收费超过30%的要警惕,承诺百分百退保的也要警惕。毕竟,大多数保险销售过程确实没有违规、或有违规但无证据,这也是无法全额退保的。

新京报 潘亦纯 陈鹏

编辑 王宇 校对 李世辉

代理服务费的税率是多少

因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广东银保监局接连发布代理退保相关消费提示,代理退保一事备受保险市场关注,近期有多家媒体跟进报道。

8月21日,新京报刊发了题为《全额退保暴利生意:退万元中介收五千 退保中介钓鱼取证》的稿件,对代理退保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报道。

报道刊发后,市场人士颇为关注。8月22日,熟悉“代理退保”的资深业内人士——弘毅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寇文通对新京报记者道出了退保代理产生的根源、存在的乱象,同时提醒消费者“如果一家退保代理公司要扣身份证,尽量不要找。同时,也要了解相应的退保代理人是不是专业。”

更重要的是,“收(手续)费超过30%的要警惕,承诺百分百退保的也要警惕。毕竟,大多数保险销售过程确实没有违规、或有违规但无证据,这也是无法全额退保的。”寇文通说。

寇文通是一名“老保险人”,进入保险业已有20年。早期他在保险公司担任管理层有十年,目前专门从事保险咨询理赔维权工作。

新京报:近期,很多媒体对代理退保进行报道。作为业内人士,你如何看待“退保代理”受关注一事?

寇文通:我觉得这是一件好事。保险业在我国发展了几十年,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情况。代理退保这个产业就是鱼龙混杂的灰色地带。不仅保险公司受害,对保险专业知识缺少认知的消费者很容易被忽悠甚至被坑。

对于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公司来说,退保只是保险维权行为中的一种。本质上也是挽回消费者损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目前的现状是代理退保行业乱象丛生,市场中甚至出现了大量的恶意退保的情况。

媒体的关注和监督让大众关注到这一领域。我个人感觉部分媒体的报道有误导性。比如,有些媒体报道说退保增加了保险公司成本,最终保险公司会把成本转移到普通消费者身上,换句话说就是退保以后保险会涨价,这是违背保险原理的,也容易误导消费者。

新京报:代理退保行业是怎么发展起来的?

寇文通:主要是市场需求存在,我觉得这是保险行业搞人海战术的后遗症之一。保险本身不会骗人,但是代理人会骗人。很多保险代理人没有底薪,没有劳动合同,所有收入都来自保险销售。同时,这些人又没有受过专业的金融、法律、医学培训,那么他们出去卖保险时必然要背话术、学套路,其中一些话术可能存在涉嫌欺骗消费者等违规行为。此外,2012年之前,保险行业普遍是纸质投保单作业,很多保险代理人都会出现比如代填投保信息,投保单填错后代替客户签名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另一方面,网络时代保险信息更加透明,保险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提高了。很多保险消费者在了解保险知识后,感觉自己原来买的保险性价比较差,甚至意识到可能被保险销售误导了,开始寻求保险产品升级换代。

新京报:目前,代理退保领域存在哪些乱象?对保险行业有何影响?

寇文通:既然能做代理退保业务,那么代理人就应该比保险从业人员更专业。但是,现在市场当中很多退保代理人并没有法律经验、甚至不懂保险基本知识,而是直接以利益为导向,所以会出现“无中生有”、恶意投诉、钓鱼录音等乱象。甚至公然在自媒体,网络上宣称全国任何地区,任何险种,100%全额退保。

除此之外,像广东银保监局发布的提示,其中提到的扣留消费者银行卡情况,据了解市场当中也是存在的。因为退保的钱是退到客户卡上,退保代理怕客户不给钱,所以要控制客户的银行卡。还有的是在客户手机上下载强制扣款软件,当然这些都涉嫌违法。

另外,很多保险确实没有问题,市场中个别退保代理会同时串通好客户和业务员,给他们提供话术,然后电话通话录音。串通取证就很容易了,这已经涉嫌诈骗。

还有一些退保代理人的做法明显是“耍无赖”。比如,保单销售过程基本不存在问题,就让客户拿条幅到保险公司职场去摆一周,最后保险公司无奈妥协。

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整治销售误导,监管部门是有完整的措施和法规制度的,银保监会设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深圳更是有监管、律师、媒体等多方参与的专业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目前代理退保行业的诸多乱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保险市场。同时,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名,收取高额手续费。不分具体情况,为退保而退保,也使众多保险消费者失去了保障,同时也败坏了保险专业维权人士的名声。

新京报:有的退保代理人“甚至是退1万元保费就要收5000元的手续费”。你怎么看退保代理人收高额手续费一事?

寇文通:只要双方友好协商,收手续费多少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高额收费确实不合理,我认为应该参考律师的风险代理标准,上限不应超过30%。

新京报:保险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找退保代理维权?

寇文通:关于保险消费者维权,官方有很多渠道。如果保险消费者确定自己是上当受骗、有强烈退保意愿、自身保障已经足够且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时,再去找退保代理。

新京报:消费者应该如何甄别一家退保代理机构是否正规?

寇文通:首先,最重要的是消费者自己要有判断力,要明白买保险是想解决什么问题的。要问问自己当初为何买保险、现在又为何退保险。也要了解相应的退保代理人是不是专业。建议去找专业人士,比如保险经纪人,或专业律师。另外,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如果一家退保代理公司要扣身份证,尽量不要找。如果受到威胁等不法侵害,请立即报警。

此外,收费超过30%的要警惕,承诺百分百退保的也要警惕。毕竟,大多数保险销售过程确实没有违规、或有违规但无证据,这也是无法全额退保的。

新京报 潘亦纯 陈鹏

编辑 王宇 校对 李世辉

代理服务费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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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购买了嘉兴海宁聚东德胜府的房子,说是最近收房,他加入业主群才发现,买房时被多收了一笔服务费。

01

买房被收服务费

一直以为必须交


胡先生:“他就告诉我这个房子的单价是多少,除此之外,还要交一笔,三万的服务费,他说这是我们所有买房子的人,必须要交的,你也要交。”


聚东德胜府的开发商是浙江宏盈置业有限公司,从胡先生提供的发票看,一张是九十多万的首付款,盖的是开发商的章。另外还有一张写的是服务费三万,盖的章是浙江熹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温州的公司,并不是开发商。


胡先生:“当时交钱的时候,他们就说你们把钱交给我们就可以了,我们当时也没有在意那么多记者:你们的也都一样吗)(其他购房者:都一样,现在收费有三万的,还有收六万的,还有没收的)”



购房者 王先生:“我们大家都默认,可能游戏规则就这样,买这个房子就必须要交服务费和设计费,(这个质疑当初为什么不提出来,反到交房了)因为当时说了,所有人都要交的,所以我们以为所有人都交了,后来到交房的时候,很多业主在群里反映说,不知道这个事情。”


一名业主代表统计了一下,共有35户业主提供了服务费发票,大部分都是一期的购房者,时间集中在去年8月,主要是8幢和4幢的业主。这些业主表示,买房时被收取三万块钱服务费,其中有6户业主,还额外被收了装修设计费,发票盖章是上海芃宁市场营销策划中心。


李先生:“他说这个设计费,就是包含交房的时候,给你三张设计图纸,我们现在也没收到,但是也不知道,他说必须得交,所有人都得交,最后才知道有这个,协议我们都没有,都不给我们,就拿一个东西让我们签字,拿完就走。”



02

独家代理的公司

下面出现多家渠道公司


7月20号起,嘉兴海宁聚东德胜府开始办理收房手续,开发商还在案场办公。从阳光公示牌看,浙江宏盈置业有限公司把销售权,独家委托给嘉兴兴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中明确规定,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收取佣金以外的其它费用。开发商的蔺经理表示,这家公司可以自称为开发商销售部,这是没问题的,他们不会额外收费。不过,购房客户分为两种,分别是自然来访客户和中介客户。经开发商调查,和胡先生等人类似的共有四十多户,暂时都被认定为中介客户。



浙江宏盈置业有限公司 蔺经理:“首开之后,我们在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销售代理公司,可能有一些渠道收费,当时我们就叫停了(既然是独家代理,怎么会出现一家浙江熹源呢)所以我们当时就把这家独家代理公司叫来了,让他们向我们说明情况,他们在这个过程中,跟我们讲,就是在渠道过程中,他们在导客的过程中,使用了一些渠道,这些据我现在了解,可能就是他们底下的这些渠道公司,包括中介公司,在我们这个楼盘销售过程中,向我们楼盘带客户。”



嘉兴兴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联系了渠道方,提供了这几位业主代表签字的服务协议确认书,从这上面来看,这笔服务费就是中介费。


业主代表 胡先生:“(他有没有说是中介)他没有(你们几个呢)也没有。他说我们那个大的房产公司放在这,我们还是国企,你怕什么,钱交给我们有问题吗,没有问题,所以几十万我们都交了,更别说这几万块钱。”


浙江宏盈置业有限公司 蔺经理:“在销售的过程中,至于他们用什么样的销售策略,这些原则上,我们是不进行直接干预的,因为这是独家代理,相当于是我们把项目托付给他们了。”


03

售楼处里渗透的中介人员

营销经理表示是一种市场行为


胡先生等业主表示,他们从未找过任何中介,经办人都是售楼处里穿制服的。那么这些中介服务协议又是怎么签署的?这笔服务费是否明确告知了呢?


浙江宏盈置业有限公司聚东德胜府的销售部,也就是嘉兴兴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戴经理表示,房产开盘销售时,如果有中介公司渗透进来,他是不知情,不可控的。


嘉兴兴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戴经理:“我是家代理公司,我在卖房的时候,其实他们也是直接把我们当成售楼人员,是不是这样的概念,他也不知道我们是嘉兴兴策(那你们也收中介费)我们不收费,一分钱不收取的,甲方给我们代理服务费,(你们身上戴的牌子,就是他们公司的销售)对,(他们给你代理费)对啊,这正常的(那这几家销售怎么说,上海的,温州的)是这样的,这些公司是第三方公司,我觉得这是一种市场行为。”


04

收费协议夹在文件中?

当事销售这么说


不过,四名业主代表中,有三位在售楼处阳光公示牌上指出,这名穿衬衫扎领带的就是购房时的销售,姓刘,购房过程全是刘销售接洽的,其中一位业主还特别认出来,中介服务协议上的字是刘销售写的。


业主代表 李先生:“当初他拿出这个协议,我也没看清,直接就很多篇,一起都给签了,(找过其他人吗)没有。”



嘉兴兴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 小刘:“我说啥,(记者:他们说这些协议都是你给代办的)(李先生根本就没看过上海芃宁什么工作人员,没有接触过,没有这个人的)我也是公司说这些要签,就签了,对吧,我也只是个打工的(这些公司不是开发商,你知道吗)我知道,(有告诉他们吗?服务费不是开发商收的)这个我不清楚的,公司跟我讲,因为很厚的文件,这些文件都是要签的。”


面对这样的情况,嘉兴兴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戴经理依然表示,中介服务协议和他们没关系。


嘉兴兴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戴经理:“这个我们怎么会让他去签呢?他们跟第三方的协议,我们怎么会让他们去签(记者:这些都是谁写的)(业主代表:都是小刘,当时给我们提供的,都是小刘)(记者:都是你写的)(业主代表都是他写的字)(销售小刘:这上面也有公司名字呀,我也不是熹源的)(记者:当时帮他们代写了材料)(记者:你瞅经理啥意思,经理他瞅你)这就是跟第三方的协议,你要想找第三方,我可以帮你去约记者:现在购房者说,是你的业务员代办的)(业主代表:我们不知道第三方,我们只知道德胜府销售啊)”



业主和戴经理争执不下。不过这一切,开发商的蔺经理全都看在眼里。


浙江宏盈置业有限公司 蔺经理:“消费者讲,是通过我们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办理的收费协议,或者确认书,这件事情呢,我也是刚知道的,你们刚才讲,这个事情经过,下来之后呢,我们让代理公司去落实这件事情,落实完了让他给我们反馈具体情况(就是戴经理)对,需要戴经理他们去落实这些事情,把详细的情况都反馈过来,我们掌握相关情况后,电话再跟你沟通。”


从代理销售商品房承诺书看,如果嘉兴兴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如果多收费,需要双倍退多收费用,业主们只希望把钱拿回来。后来业主们反馈,开发商承诺在29号前做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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