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中的分家析产纠纷,分家析产最新规定农村房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纪慕

  在不少农村地区,虽然物质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和进步,但是往往仍旧坚守传统的习俗,特别是在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时候,民俗习惯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仍发挥着现实作用。在诉讼中针对那些与现有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分家析产协议,如果一概认定无效,则无疑会导致较差的社会效果。

  一般情况下对家庭财产的形成有过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与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难以成为共有人,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下其也有成为共有人的现象。

  由分家析产衍生的矛盾多数因家庭琐事、赡养老人、家庭成员染有恶习、生产经营观念不合等原因。这些原因导致家庭矛盾不断累积,最终无法调和,最终导致家庭成员难以再共同生活。部分家庭成员因其在家庭中的强势地位侵占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安置补偿财产份额,如儿女侵占父母的拆迁补偿、兄弟侵占外嫁姊妹的拆迁补偿、在拆迁地生活的家人侵占在外工作生活的家人的拆迁补偿等等都将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此外,还有部分案件是因被拆迁或征收的房屋与其他财产因年代久远,过程中经过不同家庭成员出资、出力进行购置、建设、翻修、加建,或因继承、赠与、出让、分家协议等行为导致财产共有人较多,各家庭成员对各自享有的份额难以达成统一意见。

  而发生于离婚家庭或再婚重组家庭间的分家析产纠纷的成因则多为,家庭破裂后双方对因婚姻关系加入被拆迁安置家庭户口一方是否应当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或应当享有拆迁安置补偿中的哪些部分存在分歧。如嫁入被拆迁户的媳妇或入赘的女婿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或再婚家庭中随父母一方加入另一方家庭的儿女在双方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此类案件中,大部分被拆迁家庭认为,被拆迁和征收的财产来源于其祖产或在该婚姻关系产生前由原家庭成员的行为取得,拆迁补偿当然应当由原家庭成员所有,与后加入的一方无关。

  对于上述问题,因拆迁补偿的来源与分配方式的不同,与各地法院裁判观点的不同,在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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