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后对方没履行,多久才可以强制执行,法院调解收费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研

法院调解后对方没履行,多久才可以强制执行,法院调解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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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一般流程

【作者简介】

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营民商事诉讼。

调解无错案,民事诉讼中,法院肯定会组织调解的,相当一部分法官对于调解还是蛮上心蛮下力气的。调解般的微笑是法院工作人员最灿烂最舒心的微笑之一,仅次于撤诉般的微笑。


  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其实也是有具体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大部分人(包括不少圈内人)都不太注意,不太了解。今天,我们来了解、学习8条关于法院民事调解的“冷知识”。


  知识点1 可以不去法院进行调解


  当事人想调解,又不想去法院调解,可以么?


  可以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团体、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依法确认并据此制作相应的民事调解书。


  可以受法院委托进行民事调解的单位、团体、组织为: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受法院委托进行民事调解的个人为: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


  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受法院委托进行民事调解的主要是人民调解组织,一些专门的调节组织,律师事务所等。


  知识点2 可以依据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想调解,又不想去法院调解,也不愿意去其他单位、团体、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可以么?


  可以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签订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把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以及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即可。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相应的民事调解书。


  这条明律实践亲历过好几回了,主要是在路途遥远交通成本高,时间紧张抽不开身,口罩期间时使用的,挺方便快捷的。


  知识点3 调解前应该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义务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子开庭前,法院会二话不说,上来就组织调解的。调解成功,就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则再开庭。


  这种情形存在一个程序瑕疵,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也就是法院开始调解前,也要和开庭一样,告知一下,只是不用宣读法庭纪律。


  知识点4 可以申请不公开调解


  开庭时,除了当事人和代理人,其他人员如陪旁听人员、当事人亲友等都是禁止发言的。


  调解时,相对宽松一些,除了当事人和代理人,其他人员如陪旁听人员、当事人亲友也是可以发言的。


  如果觉得其他人员如陪旁听人员、当事人亲友聒噪、碍眼、倒胃口,不想让他们参与调解,其实是可以用“不公开调解”来赶走他们的。


  按照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知识点5 调解可以超出诉请范围


  调解时,当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方案时,法官或者对方可能会说,哎呀,你这个要求不在诉讼请求里面,我们没法操作的。


  例如抚养费纠纷里,被告提出要明确探视时间什么的。


  然而,按照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太离谱,超出诉讼请求的事情也是可以进行调解,并写进调解协议,调解书里的,案结事了,一了百了。


  知识点6 可以让一方或案外人担保


  调解时,享有权利一方的当事人最大的顾虑就是害怕另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能力不足。此时,其实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担保或者让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以便增加受偿几率,提高保险系数。


  按照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知识点7 诉讼费谈不拢也能调解


  调解中,经常会出现双方都谈好其他的了,但就诉讼费如何分担,发送了分歧、争议,并最后因此导致调解破裂的。


  如果诉讼费金额不大,承办法官或代理人甚至都有替他们垫付诉讼费的冲动。


  其实,按照规定,可以撇开诉讼费事宜,制作调节书的。


  按照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知识点8 调解书没有确定民事违约责任的,可以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司法实践中,当调解书没约定违约责任时,有的执行法官会拒绝执行被执行人法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理由一般有两个,其一,调解书没明确;其二,最高院有规定,当事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理解。


  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不应当再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承担责任。即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好了,关于调解的“冷知识”就写到这里,更多更具体的关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知识点皆出于此。


  祝愿大家都能露出调解般的微笑。


来源:明律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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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流程


图为张海瑞(右一)指导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


“大家都同意这个解决办法吗?”


双方当事人满意地点了点头。


“我宣布,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赵大爷向冉某支付剩余款项三万元,于七日内交付……请双方签字确认。”


承办法官张海瑞的话音刚落下,赵大爷和冉某不约而同地冲上前去,紧紧握住了张海瑞的手并连声道谢。冉某更是眼含热泪哽咽着说道:“张法官,五年了,吵了五年、闹了五年,我终于拿到了血汗钱!谢谢你!”


开庭前可不是这样一个温馨场面。


2019年,冉某承建了赵大爷的农村自建房,房屋交付后,赵大爷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且有漏水情况,认为有质量问题,便拒绝支付尾款。


5年来冉某多次向赵大爷讨要建房款未果,两人为此事吵得不可开交,不仅闹到了居委会、社区街道,2024年年初更是差点在一审法院门口大打出手。


“案情不复杂,这案子好判,却不好办。”二审承办法官张海瑞翻看着案卷,暗暗叹了口气。


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内心期待和现实需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司法机关对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理不睬,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张海瑞陷入了沉思,必须让司法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下堂调查”真正走近人民群众才是好办法。


“走,看现场去!”


2024年11月5日一大早,顶着深秋的寒风,张海瑞带着审判团队直奔赵大爷家,脚还没踏进院门,就听见争吵声,一个比一个大。


“冷静!冷静!我们今天来就是解决问题的,房屋在这里摆着,有没有问题,我们一起去看看便清楚了。”张海瑞立马上前劝解道。


听到法官是来解决问题的,赵大爷眼睛一亮,领着张海瑞、冉某楼上楼下仔仔细细看了好几圈。


半小时后,庭审准备就绪。


“刚才我们都看了现场,确实存在多处裂缝,冉某你认为房屋质量完全没有问题吗?”


“也不是完全没问题……一点裂缝也不至于把房子全修一遍吧,这笔钱可不少。”冉某小声嘟囔道。


这让张海瑞看到了案件调解的机会。


“你们是由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不要因为一时斗气破坏这份情谊。”通过释法说理,与双方当事人讲通事实争议后,张海瑞当即转换调解策略,从情理方面寻找突破口,在“朋友”“调解员”等不同身份间来回转换,把握调解火候,逐步消解了双方的对抗情绪,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有了开头那一幕。


“如果这个案子在机关开庭办案,可能无法调解。我们还是要多到现场看看,这样更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同,更有利于解决问题。调解也要让当事人都看得明明白白。”回程的路上,张海瑞跟法官助理说道。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刘洋丨通讯员:胡雅茹丨 摄影: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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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王誉霏

法院调解员是法院工作人员吗

摘要:一对夫妻因财产纠纷闹上法庭,男方坚持直接起诉,却被法院要求先调解。起诉离婚前是否必须调解?调解失败怎么办?本文结合《民法典》新规和真实案例,深度解析离婚调解的法定程序、操作技巧及避坑指南。

一、深夜的离婚咨询电话

凌晨2点,王女士拨通了律师电话:"我查了《民法典》,不是说感情破裂就能判离吗?为什么法院非要我们先调解?"原来她与丈夫因公司股权分割争执不下,向法院起诉后收到《诉前调解通知书》。这并非个例——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3.6%需经历调解程序。

二、法律强制调解的真相

(一)调解的"双轨制"规则

诉讼外调解(非强制)
可由街道办、妇联等组织主持,但并非起诉前置条件。如网页2所述,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得以未经调解为由拒绝立案。

诉讼中调解(必经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必须组织调解,贯穿诉前、庭审前、庭审中三个阶段。如网页7案例显示,即便当事人拒绝调解,法院仍会安排至少1次调解程序。

(二)调解的三大法律效力

和好效力:30%的夫妻经调解撤回起诉(2024年上海法院数据)

离婚效力: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

证据效力:调解过程中的陈述可作为后续诉讼证据

三、调解的"攻防策略"(附实操指南)

(一)接受调解的三大优势

时间成本减半:调解周期平均28天,诉讼周期长达6-12个月

财产分割更灵活:可约定分期付款、股权代持等判决无法实现的方式

保护子女隐私:避免庭审记录永久留存(如网页8所述)

(二)拒绝调解的正确姿势

书面声明:在《调解意愿确认书》勾选"不同意调解"

加速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明确拒绝调解可缩短立案审查期

证据保全:及时申请财产冻结,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

作为专注婚姻家事领域15年的专业律师,我建议当事人:

调解前必做三件事

打印近2年银行流水(标记大额支出)

收集子女日常照顾凭证(接送记录、家长群聊天)

制作《财产清单》(含婚后增值部分)

调解中的谈判技巧

用"我希望"代替"你必须"(降低对抗性)

适时抛出"替代方案"(如以车抵房)

掌握"最后期限"策略(告知对方3日内不答复将启动诉讼)

调解后的权利救济
若对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重新起诉。

五、互动话题

#婚姻调解那些事
您在调解中遇到过哪些奇葩经历?是坚持要回婚戒的前夫?还是要求补偿"青春损失费"的婆婆?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故事,点赞最高的3位读者将获得《离婚财产分割避坑手册》(电子版)。

作者简介: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法律实务研究16年。如需专业法律帮助,可通过事务所官网预约咨询。(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法院调解和判决有什么区别

为进一步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高效运行,近日,和平法院立案庭组织了一场调解经验分享活动。活动邀请民二庭法官董鹤,资深调解员孙敬、周永为,为26家特邀调解组织代表传经送宝。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凯峰出席会议并作总结发言。

会上,董鹤结合自身审判调解经验,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深入剖析,详细阐述了案件的背景、矛盾焦点以及调解过程中的策略运用。她分享道,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中,要精准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寻求利益平衡点。通过法官的生动讲解,与会调解组织代表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有了更为直观和深刻的认识,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随后,公证调解员孙敬以自身转型经历为切入点,分享“公证思维”与“调解思维”的异同。她通过“倾听—共情—引导”三步法案例,详解如何快速建立当事人信任:“公证注重程序严谨,调解更需情感共鸣;从‘证明事实’到‘修复关系’,沟通方式必须因人、因事制宜。”孙敬谈到,公证员的工作经历为她从事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她具备了严谨的法律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她还分享了一些与当事人有效沟通的技巧,例如怎样运用恰当的语言表达、如何把握沟通的节奏和氛围等,为调解组织代表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调解员周永为则从反面案例入手,分享了自己在调解工作中踩过的“坑”和吸取的教训。他通过对一些调解失败案例的深入分析,梳理了调解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误区,如沟通方式不当、对案件事实把握不准确、对当事人情绪引导不到位等,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周永为说,调解工作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矛盾纠纷。

分享发言结束后,李凯峰对三位嘉宾的精彩分享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对各调解组织在多元解纷工作中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他强调,多元解纷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平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多元解纷工作,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加强与各类调解组织的联动协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他对进一步做好多元解纷工作提出两点希望:一是,深刻认识多元解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扎实的工作,投身到多元解纷工作中去;二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与会调解组织代表纷纷表示,此次交流会“既有理论深度,又接实践地气”,特别是反面案例的“避坑提醒”与沟通技巧的“实战干货”,为今后工作开展提供了重要参考。调解组织代表表示:“法官和调解员的跨界碰撞,让我们对‘法理情’融合有了更深理解。”下一步,和平法院将持续搭建经验共享平台,推动调解资源互联互通,助力构建多元共治、源头解纷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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