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例,2011年4月,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中心和开发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建筑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同年5月,建筑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马某为其签订施工合同代理人。同年6月,建筑公司两次出具《任命书》,载明经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研究讨论,决定任命马某为涉案工程项目部负责人。2014年,该武汉合同案中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该武汉合同案二审中,对于马某非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员工问题,建筑公司陈述:马某借用其名义承包涉案工程,系案涉工程实际投资人和施工组织者,其仅是予以配合;开发公司拨付的工程款,虽先转入其公司账户,但随后就转给马某或马某指定账户。据此,二审法院认定马某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合同当事人,不能仅以承包人与其项目负责人陈述以及项目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办文、工程款最终流向等情形,认定承包人与项目负责人属于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并以此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②该武汉合同案中,马某为涉案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有建筑公司正式的书面授权任命文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马某亦以前述授权任命文件为凭表明身份并组织安排建设施工事项,开发公司亦以建筑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实际履行涉案合同。
该武汉合同案一审期间,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其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方,并未进行转包。可见,一审法院认定建筑公司为涉案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仅以建筑公司与马某陈述及马某以个人名义办文等情形,即认定二者之间属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并进而以此否定涉案合同效力,证据不足,依法予以纠正。
该武汉合同案中的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合同当事人,不能仅以承包人与其项目负责人陈述以及项目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办文等情形,认定承包人与项目负责人属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并以此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遇到债务合同纠纷的话可以和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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