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走被扣押的车辆构成犯罪吗,擅自开走被扣押的车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航亮

  这是我自己的车!我开走怎么了?

  但你的车已经被扣押了,这是构成犯罪的!

  偷别人的东西是盗窃,但是为了躲避处罚,用备用钥匙从行政机关“开”走自己被暂扣的车属不属于盗窃呢?

  基本案情

  汤某驾驶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在新密市西大街腾龙水暖市场推销假冒的“金牛”牌PPR塑料管材时,被新密群众举报。新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因汤某涉嫌无照经营,新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汤某驾驶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及车上的PPR管材等货物暂扣在工商局院内,并向汤某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为了逃避该处罚,被告人汤某当天让其亲戚把该车的备用钥匙送了过来。汤某趁工商局保安不备,用备用钥匙将新密市工商局依法扣押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上装有假冒“金牛”牌PPR管材等货物)私自开到自己在新郑市龙湖的住处,后将车上的PPR塑料管材退给新郑龙湖建材城的商户。新密市工商局发现五菱荣光面包车不见后迅速报警。

  2014年7月6日,汤某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经鉴定,该五菱荣光面包车价值37620元。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予以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新密市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汤某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7月20日,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综合分析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我国对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作了详细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能够被他人所控制和占有,也就是事实上的支配。也就是说,该财物即便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他人则是指行为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私人财产在有关单位管理、使用、运输期间,有关单位获得占有权,有关单位的占有则意味着他人对该财物可能没有所有权。对没有所有权的财物,他人基于占有、控制之事实,负有保管和归还财物的义务。如果在占有期间财物丢失或损毁,占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当事人私自“开”走被暂扣的车辆,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则意味着其代管的财产产生了被偷盗的事实,无疑应由行政执法机关在五菱荣光面包车价款内担责。

  本案中,车辆尽管为汤某所有,但现车辆的状态为行政执法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对车辆的合法占有权。任何人不经合法手段不得占有该车辆,汤某要恢复对该车辆的合法占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否则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汤某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被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扣押后,已处于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占有控制之下,汤某采取秘密的办法,将五菱荣光面包车由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占有转为自己占有,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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