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骂人犯法吗派出所怎么处理,微信骂人犯法吗属于什么罪
大家好,由投稿人周欣雯来为大家解答微信骂人犯法吗派出所怎么处理,微信骂人犯法吗属于什么罪这个热门资讯。微信骂人犯法吗派出所怎么处理,微信骂人犯法吗属于什么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微信骂人犯法吗可以报警吗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兄弟”群里争吵进而辱骂
他起诉要求道歉并赔偿1万元
张某和李某都是某学校院子里的住户,因为疫情等原因,张某组建了“**兄弟”微信群,群里共八人,日常大家聊聊天、互通消息,缓解疫情封控的寂寞。
今年2月起,原、被告在微信群有争吵,双方互有往来,言语虽有一些冲突但也算日常吵架置气的范畴。此时,双方如能各退一步,这件事情也就是邻里之间的小口角,上升不到法律层面。但双方均未息事宁人,依然不依不饶,针尖对麦芒,在微信群里你来我往,互相攻讦,聊天的“尺度”和激烈程度逐步上升。
2月17日,张某对李某进行了辱骂,言语恶毒。张某辱骂两句之后,李某进行了“回击”,连续十余条微信内容,言语非常粗俗,内容不堪入目。
此时,张某没有在微信群里再行回复,否则矛盾可能会进一步升级。张某转而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整。
被告辩称:对方先挑衅自己才“回击”
李某向法官陈述,2月17日也是对方先挑衅自己,自己才“回击”的。主审法官和他交谈,“你看看你这个微信内容,连续十几条;现在回过头来看,这内容你好意思看不?”通过一个小时左右的聊天谈心,李某承认自己在微信群内所发内容明显超出双方一直以来聊天的“尺度”,并且连续多条内容均侵犯张某名誉权,愿意道歉并赔偿。
通过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分别谈话,张某认识到在自己在微信群中言语确实存在不当,李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言语对张某造成了名誉侵权,李某诚恳地向张某道歉并当庭书写了道歉信,且自愿赔偿张某1000元,本案到此妥善处理完毕。
律师说法
互联网平台辱骂他人 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说,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辱骂他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辱骂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还可能泄露他人隐私权,都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辱骂他人,也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治安处罚。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侮辱罪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借助互联网侮辱他人,符合该罪的典型特征。诽谤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李耀华提醒,在互联网平台发表言论时,应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如存在矛盾或争议,建议加强沟通,不采取过激行为。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朱长江说,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他提醒,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属于公然侮辱,相对于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影响范围更大,若发表侵害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微信群虽然是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随意骂人、散播谣言等,均属于侵权行为。对于受到辱骂的人,应当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存,例如将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备份等。
相关案例
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
男子被拘10日罚款300元
近日,吉林白城大安市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贡某,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俗且气焰嚣张。贡某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大安市公安局海坨派出所民警陈佳琪表示:“接警后,我们找到贡某,通过查看其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韩某辱骂的时间长达5分钟左右,且语言粗俗。”而面对民警,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陈佳琪表示,在固定了相关证据后,他们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据韩某交代,其本人与贡某并无纠纷,平日里关系还算不错,当天只是为同村村民打抱不平,便在微信群内对贡某无端辱骂,就是为了泄愤。
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大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业主在微信群辱骂物业服务人员
法院判公开道歉并赔偿
近日,江苏镇江丹徒法院受理了一起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不满,而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方晴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飞则是该小区业主。某日,刘飞因续租车位一事与方晴在物业办公室发生争执。事后两天,刘飞又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方晴微信头像照片,并进行言语侮辱。
在与刘飞沟通无果后,方晴一纸诉状递至法院。其称,微信群中人员众多,刘飞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也为此受到刺激,导致抑郁症复发,不得不去医院治疗,现要求刘飞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
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刘飞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的言行确实给方晴造成了伤害,随后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对方晴的道歉信息,并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实习生 范嘉芮综合报道
来源: 华商报
微信骂人犯法吗怎么报警吗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小区业主群里的邻居们凑在一起
太“近”了免不了有“摩擦”
一旦情绪上头发表过激言论
还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
近日
湖南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甲小区业委会主任,李某系甲小区业主。
2021年刘某在甲小区微信群中提议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小区消防进行整改,李某因质疑动用维修基金的目的,遂在小区微信群中发表反对意见,并进一步发展为在微信群中对刘某的言语辱骂。
2021年6月至9月期间,李某在甲小区微信群,即“甲小区一栋业主总群” (427人)、“一栋一单元业主交流群”(183人)、“甲小区邻居亲友群”(229人)等微信群中发表言论,声称刘某“坐过牢”“贪污”“之前跑摩的,当业委会主任后,三年从跑摩的换房换车……”等。
于是刘某以李某在小区微信群中编造、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散播不实信息,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严重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犯刘某名誉权的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向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在其传播范围内以及在市级以上的报刊刊登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甲小区微信群中对刘某的言论属编造,并无事实依据。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微信群中对原告刘某发表的上述言论具有侮辱性,且没有事实根据,微信群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是一种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案涉微信群成员有几百人,且绝大部分为甲小区业主,被告的言论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规定,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言论系在甲小区业主群,该言论跟帖量不大,且原告刘某就自身社会知名度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李某在案涉甲小区公开赔礼道歉能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誉,在甲小区范围内消除影响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的,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甲小区公共栏粘贴向原告刘某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七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被告李某意识到了自身错误,并已积极履行了判决内容,双方矛盾最终化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来认定。
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切勿发表过激言论,采取侵害公民名誉的方式,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转自:湖南高院
来源: 帮女郎
微信骂人犯法吗?可以立案吗?
大河网讯 近日,修武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
据了解,原告范某与被告潘某购销某批机器设备,因设备质量问题两人在专业设备微信群中发生激烈的口角。后潘某在个人朋友圈和相关专业人士微信群中对范某发布辱骂言论,甚至泄露范某的个人身份信息,致使范某遭受“舆论暴力”,名誉及身心受到严重损害。
为此,范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并赔礼道歉。经过办案法官对潘某多次释法明理、耐心劝解,潘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停止了侵权行为,并主动在本人朋友圈和相关微信群公开向范某道歉。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人都应谨慎适度发布意见和言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武法院负责人表示。(司铃云/文图)
微信骂人犯法吗表情包
【案情回顾】
赵某因为工作原因和张某某起了争执,为了报复张某某,赵某经常在朋友之间挑拨离间,她故意以张某某的口吻说关于韩某的谣言,以此诬陷和激怒张某某,并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张某某的不良动态,并出言辱骂张某某。那么,赵某在微信朋友圈隔空骂人违法吗?
【法官说法】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尽管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反应的是人的行为,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于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将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赵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或诽谤言论,主观上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张某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赵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或诽谤言论构成侵害张某某的名誉权。
所以,张某某有权要求赵某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微信朋友圈的侮辱性言论及自己的照片。同时,赵某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张某某的道歉函。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微信骂人犯法吗派出所怎么处理,微信骂人犯法吗属于什么罪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