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所属行业怎么填写,医院所属行业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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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行业怎么填写
本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维修、建材、技术服务、咨询、租赁、运输。
(三)其中餐饮住宿票(38)、(38)=8+7+18表格行号重庆、武汉、南京、西安、天津、澳门、佛山、无锡、长沙、郑州、青岛、东莞珠海、济南、合肥、大连、厦门、高雄、惠州、福州、杭州、成都、苏州、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纳税指正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3、二线城市(30个):昆明、沈阳、济南、无锡、厦门、福州、温州、金华、哈尔滨、大连、贵阳、南宁、泉州、石家庄、长春、南昌、惠州、常州、嘉兴、徐州、南通、太原、保定、珠海、中山、兰州、临沂、潍坊、烟台、绍兴。
4、三线城市(70个):台州、海口、乌鲁木齐、洛阳、廊坊、汕头、湖州、咸阳、盐城、济宁、呼和浩特、扬州、赣州、阜阳、唐山、镇江、邯郸、银川、南阳、桂林、泰州、遵义、江门、揭阳、芜湖、商丘、连云港、新乡、淮安、淄博、绵阳、菏泽、漳州、周口、沧州、信阳、衡阳、湛江。
三亚、上饶、邢台、莆田、柳州、宿迁、九江、襄阳、驻马店、宜昌、岳阳、肇庆、滁州、威海、德州、泰安、安阳、荆州、运城、安庆、潮州、清远、开封、宿州、株洲、蚌埠、许昌、宁德、六安、宜春、聊城、渭南。
5、四线城市(90个):宜宾、鞍山、南充、秦皇岛、亳州、常德、晋中、孝感、丽水、平顶山、黄冈、吉林、龙岩、枣庄、郴州、日照、马鞍山、衢州、鄂尔多斯、包头、邵阳、玉林、榆林、西宁、德阳、泸州、临汾、南平、焦作、宣城、毕节、淮南、黔南、滨州、黔东南、茂名、三明、湘潭、梅州、乐山、黄石、韶关、衡水、怀化、张家口。
永州、十堰、曲靖、大庆、舟山、宝鸡、景德镇、北海、娄底、吉安、汕尾、锦州、咸宁、大同、恩施、营口、长治、赤峰、抚州、漯河、眉山、东营、铜仁、拉萨、汉中、黄山、阳江、大理、盘锦、达州、吕梁、承德、红河、百色、丹东、益阳、濮阳、河源、铜陵、鄂州、内江、梧州、淮北、安顺、晋城。
6、五线城市(128个):延边、贵港、萍乡、湘西、遂宁、云浮、辽阳、广安、防城港、天水、荆门、牡丹江、自贡、绥化、钦州、安康、随州、玉溪、通辽、庆阳、巴音郭楞、丽江、张家界、松原、贺州、吴忠、四平、阜新、伊犁、文山、酒泉、本溪、西双版纳、凉山、来宾、巴中、抚顺、德宏、定西、阳泉、克拉玛依、保山、雅安、嘉峪关、乌兰察布、黔西南。
楚雄、资阳、河池、朔州、呼伦贝尔、陇南、铜川、普洱、巴彦淖尔、喀什、兴安、阿拉善、乌海、阿克苏、白城、中卫、昌吉、锡林郭勒、海东、商洛、临沧、攀枝花、鸡西、张掖、通化、石嘴山、平凉、白银、鹤岗、白山、崇左、伊春、博尔塔拉、临夏、固原、儋州、双鸭山、海西、林芝、金昌、和田、塔城、甘孜、辽源、黑河、吐鲁番、七台河、武威、阿勒泰。
甘南、阿坝、昌都、迪庆、三沙、怒江、日喀则、大兴安岭、海北、阿里、海南、黄南、果洛、玉树、克孜勒苏、哈密、山南、那曲。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13、20、25、32、36、蔚(38)38/8+7+1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b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五十三)第39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1行第11列。
(五十四)第40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2行第11列。
(五十五)第41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3行第11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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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部分。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101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省内)”;
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并填写就地缴纳比例;
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不是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选择“否”。
2.“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行至第29行。
3.“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5.“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6.“106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7.“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不存在选择“否”。
8.“108上市公司”:纳税人根据情况,在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选择“境外”;其他选择“否”。
9.“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10.“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
11.“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企业根据情况,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2.“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企业根据情况,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3.“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企业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4.“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企业发生重组事项,根据情况选择税务处理方式,并填报204-1至204-4及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5.“204-1重组开始时间”:填报企业本次重组交易开始时间。
16.“204-2重组完成时间”:填报企业本次重组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
17.“204-3重组交易类型”:企业根据重组交易类型,选择填报“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18.“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企业选择填报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交易类型”选择“债务重组”的,选择填报“债务人”或“债权人”;“交易类型”选择“股权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转让方”或“被收购企业”;“交易类型”选择“资产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或“转让方”;“交易类型”选择“合并”的,选择填报“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或“被合并企业股东”;“交易类型”选择“分立”的,选择填报“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或“被分立企业股东”。
19.“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在“其余股东合计”行。
企业主要股东为国外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工作所属行业怎么填写
自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在执行过程中对认定标准的不同理解和看法,造成不少的质疑和投诉。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试图对此进行一个分析总结,以减少质疑投诉,提高政府采购各参与方的工作质效。
一、所属行业的理解问题
按照《办法》,投标人的行业属性应该是招标人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行业。而许多投标人却理解为公司本身所属行业,并以此划型标准来进行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造成许多无效标或因理解错误而不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甚至还有可能被认定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从业人员的理解问题
按照《办法》,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时,从业人员数量应该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22年1月5日在给网民答复时再一次明确了从业人员的统计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单位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而许多投标人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只提供缴纳社保的人数,或单位正式职工人数,在其享受了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后,便会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和举报。
三、货物、服务项目对中小企业的认定要求不同
按照《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许多投标人不认真区分项目属性,要么只填自己公司数据、要么不去了解提供货物的生产厂商的确切数据,这也是造成中小企业认定困难的一个重要方面,或者说是造成许多质疑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有关子公司的中小企业认定问题
按照《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许多投标人不太注意这个条款,尤其对“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理解不透或故意为之,还有就是不及时了解总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属性变化,造成大量的质疑投诉。
关于子公司认定中更大的困惑是对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的子公司属性认定问题。按照某些同行的理解,认为按照《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的认定只对“境内依法设立”有效,所以只要该子公司本身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可,而不用考虑《办法》第二条:“……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的规定。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理由有二:第一,如果给予境外大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那么对境内大公司的子公司是不公平的,而且这实际上是给予了境外公司“超国民待遇”,也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第二,参考对进口产品的处理办法(进口产品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也可以认为不给予境外公司中小企业优惠待遇的,或者说是把境外公司作为大公司来认定。
综上所述,为了减少《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或误解,更是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力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政府采购各参与方都能正确理解;二是政府采购各参与方均应遵循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真正将《办法》落到实处,扶持确应扶持的中小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村委会所属行业怎么填写
一次突如其来的工伤事故,一份理赔协议,背后竟暗藏一条黑色产业链。本该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权益的雇主责任险遭遇精心设计的骗保陷阱。一份减轻职工家庭后顾之忧的能“救命”的保险,却成为有些人牟利的工具。本期节目关注江苏南京警方破获的一起保险诈骗案,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那么骗保团伙是如何作案的,来看江苏刘先生的遭遇。
刘先生的父亲是江苏扬州一家工厂的员工,主要负责船上管道的维修安装。一天傍晚,刘先生突然接到了父亲同事打来的电话,说自己的父亲人在医院。
家属刘先生:当时肯定去问老板,是哪家医院?他就含含糊糊地说在抢救室,最后一直把我们拖到晚上12点的时候,说人已经在殡仪馆了。
因工伤离世“保险公司”找家属谈理赔
刘先生的父亲是在工作时出的意外,属于工伤,但由于刘先生的父亲并不是工作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外包人员,所幸,他在入职前,工作单位出钱委托第三方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在刘先生与他父亲工作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时,两名自称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个“打包协议”。
家属刘先生:他直接拿出个单子,所有的丧葬费、管理费、精神补助费、死亡补助金一起包含在里面,然后跟我们谈。
双方就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等细节进行了多次沟通,经过几天的协商,双方达成一致。
家属刘先生:最后我们就达成了个91万,把该签字的该签字,该盖章的盖章,把这个合同签了。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了,可没想到,2024年4月,南京警方专程赶到扬州找到了他,了解几年前这起事故的赔偿事宜。
家属刘先生:我们才知道他们最终在保险公司拿了130万,只给我91万。
130万变91万理赔款为何“缩水”
本该是130万元的工伤理赔款,怎么就变成了91万元。民警在这宗理赔已经结束好几年后又找到了当事人刘先生,这让刘先生有点蒙,继而震惊中间39万元的差额究竟被谁拿走了?当时来和他谈理赔的真的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吗?想要解开这种种疑问,还要从南京警方办理的另一起案件说起。
原来,南京警方当时正在办理一起保险诈骗案,涉案公司正是当初跟刘先生协商他父亲赔偿事宜的两人所在的公司。这家公司也不是所谓的保险公司,而是一家第三方安全管理公司。这家公司之所以进入警方的视线,还要从一封举报信说起。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蒋校逸:去年4月份我们接到辖区内一家保险公司的报案,称其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南通某企业涉嫌保险诈骗,我们就向其询问到底是什么类型的保险诈骗,他们就告诉我们是雇主责任险。
什么是雇主责任险?它是保险公司赔付给用工单位的一种保险,补偿的是用工单位因赔偿工伤亡员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吴明森:用工单位购买雇主责任险,实际上一是对工人的一种保障,因为工人一旦出现了这种工伤亡的事故,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同时也是对雇主的一种保护,他可以支付相对较低的投保金,然后一旦出现事故的时候,他赔付给工人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
出险率高起初保险公司并未起疑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这家第三方安全管理公司从购买雇主责任险的第一年前起,出险率就很高,但由于投保公司所属行业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并没有起疑心。
保险公司负责人:我们只能是认为承保的险种它出事的概率比较高,因为每个行业它不同,有些造船厂做钢丝绳、钢结构,包括像木材加工、纺织这些都是高风险的行业,那么它的案发率比较高。
公司投保4年赔付率高达400%
此后这家投保公司连续四年,每年受工伤的人数在增多、伤势都普遍很重,一度保险公司对这家公司的赔付率达到了400%,明显超过了正常保险的赔付率。
保险公司负责人:当我们发现这些赔案,每一笔都是顶着上限。某一些险种的赔付率正常应该会在百分之80%~90%,也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可能赔付率在100%、110%都有可能,但是像这种完全爆表的超额赔付的险种也确实比较少。
截扣理赔款重复买保险骗保手段花样多
在保险公司收到的匿名举报信中,举报人用红色字体标明这家安全管理公司涉嫌保险诈骗,并通过截扣理赔款,重复购买保险的手段骗取保险金等问题。再联想到这家投保公司的种种异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开始对这家公司投保的各个流程进行核查。
保险公司负责人:我们在进行回访的时候就发现我们没有办法联系到当事人,我们所收到的理赔材料这个电话号码就是错的。那么我们就怀疑这些案件是不是都有问题。
故意输错电话号码让理赔人“失联”
故意输错电话号码,联系不上理赔工人,察觉到猫腻的保险公司向警方报案。民警通过初步调查发现,这家安全管理公司为全国各地上万名工人投保、购买保险,但公司员工仅有5人,实际公司经营规模与其账户上的资金流水存在巨大差异。随后,警方又找到收款员工的账户核实。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蒋校逸:首先我们从保险公司调取了这个公司所有的理赔数据。发现一个奇怪的问题,就是工人实际获得理赔款是明显少于这个公司向保险公司去索赔的理赔款,而且这个差额非常大。
那么,保险公司赔付的钱到底有多少给到了这些发生意外的工人家庭呢?为了进一步核实案情,民警多方寻找工人及其家属。
经查,当时刘先生收到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等以及各项赔偿合计91万元,而这家安全管理公司从保险公司理赔获得的补偿金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蒋校逸:这家公司通过向不同的保险公司重复索赔,共计获赔130万元,利用刘先生父亲这一事故就获利30余万元。
而刘先生家的遭遇并非个案,通过走访,警方找到了多个有类似情况的工人家庭。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蒋校逸:这个伤者姓徐,他当时是在柳州一个工地上做切割工,切割的时候不慎将左手的小手指锯伤了,最后导致小手指完全切除了,等于残疾了。最后这家涉案公司只赔了他28000元,但是却让他在这个协议跟收条上签的金额是128000元,整整就相差10万块钱。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吴明森:实际上工人在从事的高危行业,一旦出现了工伤事故之后,对工人的伤害是巨大的,有的工人甚至丧失了劳动力,他们以后的这种生活就没有了经济来源,这个时候工人应当可以获得相对金额较高的赔付金额来保障他以后的生活,但是他应该得到的赔偿没有得到。
压低赔偿价格赚取差价
警方调查发现,这家涉案公司一边向保险公司抬高赔偿价格,另一边又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实际受伤的工友压低赔偿价格,为的就是获取更多中间的差价。有时,这家公司甚至会向职工隐瞒购买保险险种的情况。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蒋校逸:邵先生当时是在扬州的船厂工作,然后工作期间不慎被钢丝溅射到眼球,最后导致眼睛失明了,眼球被完全摘除了。其实涉案公司给他买了两份保险,一份雇主责任险,还有一份团体意外险,总赔付的金额一份是15万元,一份是32万元。邵先生只获得了32万元,另外15万元就被涉案公司拿走了。
经民警调查,该涉案公司疑似进行保险诈骗高达上百余次,在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保险欺诈行为。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蒋校逸:该公司第一是对保险非常专业,第二他对整个保险诈骗的环节也非常专业。它虽然说名义上是一个中介公司,其实是一个组织架构非常严密的犯罪团伙,专门从事保险欺诈这种行为。
去年9月,南京警方联合南通、合肥等地警方,成功抓获包括主犯陆某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1名,并查获保险合同、理赔档案、进出账本等证据材料。
如何瞒天过海实现“两头骗”?
“两头骗”,是这类案件极其典型的特征。在保险公司和工人之间,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悄然上演。涉案公司一边向保险公司抬高理赔款,另一边极力压低工人的赔偿金,从中赚取中间差额,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那么,他们是用什么手段瞒天过海,在几年间让保险公司和工人都毫无察觉的呢?犯罪嫌疑人到岸后,交代了他们的骗保全过程。
成立公司主动承揽保险代买代赔业务
经查,主犯陆某2009年在江苏南通成立了这家安全管理公司,主要为建筑业、制造业等高危用工行业提供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等服务。而当时,有些用工单位就会把为外包人员购买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全权交给陆某的公司。
于是,该公司的业务重点,逐渐转向了保险代买、代赔等中介业务。陆某亲自负责对接相关用人单位,承揽为钢筋工、钳工、装配工、高空作业人员等高危工种购买雇主责任险业务,而为了省掉意外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用人单位也乐于将这些业务交给陆某的公司。
犯罪嫌疑人陆某:用人单位期望我们能把它钱赔掉,省心。
冒充保险公司人员与家属协商理赔
除了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给陆某公司的中介费,陆某发现在这个对接的过程中,有更多的油水可以捞。而一旦意外发生工人出现工伤或工亡,陆某他们往往会假冒成保险公司人员出面,直接与受伤工人或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王永金:首先要打压伤者家属,让他们降低心理预期。但是涉案公司和保险公司讲的时候,会说很严重,要住院,要各种费用。
协商赔偿时,该团伙会利用对方急于得到赔偿的心理,诱使工人或其家属签下高于实际获配金额的协议,或者干脆在协议中将金额等关键信息空着,后期再根据需要填写。
伤者家属傅先生:我父亲说银行卡都被拿走了,然后就是打收条,签完字,空白纸他们拿走。
经警方查明,该团伙还会通过撤回转账、伪造截图等手段获取并未实际发生的支付凭证,以此作为理赔的证据。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王伟:雇主责任险它的受众群体可能不能够了解到这个险种它的保障范围以及它的保障金额,甚至于也不知道它的索赔流程,正是利用了一些受伤员工的信息不对称或者是信息的滞后,从中截留部分他们的保险赔偿金。
在多地开设公司逐渐规模化职业化
陆某等人还把公司开到了合肥、上海、天津等地,不断复制这种作案模式,公司内分有三个行政部门,分别是信息部、理赔部、财务部。信息部负责收集高危用工企业的员工的数据,理赔部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财务部负责向伤者转账,以及向保险公司收款入账。他们也逐步成为一个规模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
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一侦察大队教导员张熙:他们的整体手法比较隐蔽,通过第三方公司的包装来伪造用工合同,倒置工伤事故出现的时间,甚至夸大工伤的认定,去骗取保险公司的保费。一定程度上有一些中介,甚至之前在保险公司有过工作经历。
目前,陆某等5名主犯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警方提醒,若发现涉嫌雇主责任险诈骗或其他保险诈骗犯罪活动,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
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一侦察大队教导员张熙:第一,要及时识别异常。如果雇主让你去签一些空白的劳动合同,或者一些工伤认定或者医疗事故认定,那么你要提高警觉。第二,要及时保存证据。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你本人要及时把它保留好,作为一个证据。第三,要拒绝参与诈骗。如果雇主让你共同参与到雇主责任险诈骗的活动当中去,要及时予以拒绝、阻止。
(记者张李彬刘建辉张译丹李想)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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