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对于婚内出轨,包养小三等现象屡见不鲜,合法的婚姻家庭变得脆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原配是否可以要回?
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利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可能出现的裁判观点:(1)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受赠人应当全额返还赠与财产;(2)认定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受赠人应当向忠实方返还部分财产;(3)认定赠与行为有效,则驳回关于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 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结合裁判案例和高院观点,认为主流观点为: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全额返还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因余某与历某的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余某未经配偶庞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历某,侵害了庞某的共有财产权,原审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予以返还,该认定和处理均是妥当的。 牛津律师说法 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出资为第三者购房买车等赠与钱财的行为,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后,另一方也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其应享有的赠与财产中相应份额。 婚姻存续期间如需要处置个人财产的,应在婚前或婚内签署协议说明;处置共同财产或因特殊情况等原因需要处置财产、存款等情况的,也应当签署相关协议说明。或可就双方财产在婚内约定各自所有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类别的的收入归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同和确认。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追索。 “第三者”能否基于赠与是善意取得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间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在立法上有严格的限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实践中“第三者”在主观上很难达到善意,且又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因此无法主张取得该赠与财产。 配偶发现财产遭遇损失或转移如何维权? 1、将共有房产、车辆赠与给第三者。配偶可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与的受让人返还房产或车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不发生房产等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属于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不存在个人所有1/2房产的情形。 2、将存款直接赠与第三者。前提是无法证明赠与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则认定为夫妻共有,配偶亦可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存款。 3、将存款给第三者,第三者用以买房或车,并登记于第三者的名下。就举证方面,配偶需提供转账记录或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明房屋或车辆出资来源,据此要求第三者返还房款或车款。 4、一方以遗嘱方式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因遗嘱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配偶可要求确定该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并按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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