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应按赔偿时的市场价格
案情概况
2014年9月,在公布征收决定之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对市民许水云的房子进行了强拆。政府给出的理由是“误拆”,许水云坚决不要政府事后的“补偿”,而是要求当地政府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行政违法”进行国家赔偿。在浙江当地的一审、二审中,法院仅仅判决政府应进行征地补偿,而没要求对违法行政强拆进行国家赔偿。
2018年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再审了这起案件。
裁判观点
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责令政府进行行政赔偿。主审法官:如果违法强拆与依法强制搬迁最终结果一样,“这样所有‘理性’的行政机关,都可能选择违法强拆”;如果法院不加以纠正,老百姓会觉得“政府能违法,为什么我不能违法”。
判决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本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三、关于本案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四、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一、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的房屋,应综合考虑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但如果行政机关既未及时依法履职,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未能正确理解《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强制搬迁制度的立法目的,还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未能实现旧城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而是久拖不决,并以所谓民事误拆的方式违法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最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案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
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不应再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2014年10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许水云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
四、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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