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告知书模板,权利义务告知书模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松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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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模板范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公证领域减证便民服务举措,云南省司法厅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为稳妥推行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到高效便民、共享共治、风险可控,2月17日,云南省公证协会印发《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发布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告知书(范本)、承诺书(范本)。


云南省XXX公证处关于公证证明材料

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范本)

公证申请人:

为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减证便民服务举措,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意见》(云司通〔2021〕84号)要求,现就在公证活动中试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涵义、适用范围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则,在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公证事项范围内,由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公证机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试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公证事项和适用情形:

(一)除当事人身份证明之外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二)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之外,对于需补强证据的事实,可以由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三)申请人在办理以下公证事项时,除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不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1. 一般事务性委托(不涉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2. 放弃继承权声明的相关证明材料:遗产权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3. 小额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之外的亲属关系证明;

4. 法定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因正常生理年龄,推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已死亡的事实;

5. 遗嘱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遗嘱继承的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的事实;

6. 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户籍情况、房屋有无出租事实;

7. 其他因客观现实条件限制或者调查核实成本过高,难以提供证明材料证实相关信息,且为公证事项非主要关键信息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评估认为该事项风险可控的。

三、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如实向公证机构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不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陈述承诺、不作伪证;

(二)符合本告知书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和情形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证明材料。

四、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

公证当事人作出的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属于公证证明材料,是公证机构审查、核实、判断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出具公证书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作出虚假不实的陈述和承诺,申办公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及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公证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办理或终止办理;

(二)公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虚假或不实承诺信息依法录入征信平台。

(三)对作出不实承诺的主体,不得再次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四)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将依法撤销公证书,公证书自始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你处书面告知或解释,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表示知晓、理解上述告知内容。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告知书应采取在公证机构服务窗口、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方便当事人查阅或获取。

2.当事人采取在线电子阅读方式的,应保留电子数据。

承诺书

(范本)

申请人:×××

本人自愿申请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证事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经本人阅读《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及公证人员的告知,本人已经知晓全部内容及法律后果,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曾虚假承诺或隐瞒事实,符合对相关事实/信息采取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的条件和情形,现本人就相关事实/信息作出如下承诺:

【申请人据实表述的内容】 。

以上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的事实/信息内容真实。如本人虚构、隐瞒事实,作出虚假不实的陈述和承诺,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虚假或不实承诺信息,依法被录入征信平台的后果。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处,签名按指印。

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除盖公章外,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3.为强化固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承诺内容【申请人据实表述的内容】原则上,由本人亲笔书写;如为打印件的,应在承诺内容处按指印确认。


来源:云南司法行政

责任告知书模板

制作参考

制作及使用说明

本文书共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所有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及履行侦查职责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这里所说的“市”,是指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没有终结以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随时有可能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核实证据、对案件开庭审理等等。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非常必要的。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申请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公安机关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了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要求,为保障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管理,便于司法机关传讯,对于自己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当如实报告给司法机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加强,人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时有变动。对于这种变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变动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变动,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但是,如果变动后的住址、工作单位不在其原来所居住的市、县之内,因为变动要离开原来所居住的市、县,这种变动,就需要先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住址、工作单位离开原来所居住的市、县,办案机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再取保候审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机关多用传讯方式通知他们到案,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传讯后应当及时到案,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里所说的“到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审判等。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不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所说的“毁灭”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推脱自己责任,逃避追究,采取积极行动隐匿证据,阻碍侦查机关侦查的行为,包括销毁已经存在的证据,或者将证据转移隐藏的行为等。“伪造”证据,包括制造假的证据、对证据进行变造等改变证据特征和所包含的信息的行为。“串供”,是指被取保候审人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第二部分为取保候审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危害、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程度,以及其认识能力、行为倾向、特殊身份等个人情况等等,有针对性地使用个别化的强制措施,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出现社会危险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安全,同时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等权利的不必要的限制或者剥夺。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特定的场所,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倾向、心理状态等,可能会对这一场所正常的生产、生活或者学习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引起恐慌等,或者导致犯罪嫌疑人因为场景刺激而再次犯罪的地点。比如禁止猥亵儿童犯罪、毒品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学校、医院等场所;禁止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商场、车站等大型人员密集型场所;禁止进入犯罪现场等可能与被指控的犯罪有关的场所或者地点,防止毁坏现场、毁弃证据等行为的发生等。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这里的“特定人员”,一般是指案件的被害人、同案犯、证人、鉴定人等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这些人员会见或者通信,有可能会造成串供、威胁引诱欺骗证人、打击报复被害人或者证人等,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一般是指禁止从事与其被指控的犯罪有关的活动。这些特定的活动,或者是与被指控的犯罪为一类或者相似的行为,可能会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新的犯意,或者可能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对于涉嫌证券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对于涉嫌贩毒、吸毒的,禁止从事医药卫生工作中接触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活动;对于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禁止参加与儿童接触的教学活动等。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日益发达,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人们的活动范围和交往领域日益扩大。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对这些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必要限制或者防止其离境,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罚得到执行。这些情况下,除了要求其遵守“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一般规定外,还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限制其逃脱监管的交通、通行等便利条件。

这里规定的“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是指出入(中)国国(边)境需要的证件,包括护照、海员证、签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以及允许进出中国的证件,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允许进出大陆内地的证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驾驶机动车(船)的驾驶证等证件。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将身份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允许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其居住的市、县活动,不收缴其身份证件是为保障其生活、工作所需。这与居民身份证法关于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应当注意的是“特定”的确定。由于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在法律中作出详尽规定,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个案中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人犯罪的原因和个人的行为倾向、心理状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免遭再次侵害、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的需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周边的社会环境等具体情况决定。

对于是否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本款规定,要求其遵守本款哪几项规定,以及特定场所、人员、活动的范围,也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预防犯罪的需要综合考虑,逐案、逐人裁量决定。可能有的案件采用,有的案件不采用,同一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有的就不采用。可以只涉及一个方面的事项,如只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也可以同时涉及三个方面的事项,即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员。选择要有针对性,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生活、学习造成的影响降低。

不能为了工作便利,要求所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所有规定,也不能随意扩大特定场所、人员和活动的范围。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准确适用该法律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在必要的时候,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的方式,就禁止的具体内容、范围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三部分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这里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是针对实践中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应当没收保证金的数额不确定,有些执行机关不区分情况一律全部没收保证金的问题新增加的规定,有利于执行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没收数额。

具体应当没收的数额,是没收全部还是部分保证金,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及严重程度决定,不能不分情况,一概简单采取没收全部保证金的方式。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以下处罚:

(1)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要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

(2)对于违法情节比较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

在实践中,对于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来看,取保候审已经不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只能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但逮捕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由于原刑事诉讼法对在批准逮捕之前是否可以采取先行拘留措施规定不明确,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安全、逃避刑事追究、阻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2012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一情况增加了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的规定。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先行拘留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受理告知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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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不断增多,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群体,我们将其称为“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常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也极易滋生虚假诉讼、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为有效打击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的违规和非法行为,仙游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协助征收民间借贷案件税费的告知书

仙游县人民法院

协助征收民间借贷案件税费告知书

为有效打击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的违规和非法行为,我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同时协助税务机关对借贷案件的利息收入征收有关税费,现告知如下。

一、协助征收税费范围

本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

二、应缴纳的税费类型

利息收入应缴的税费涉及以下税种: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利息收入额的 3%,次收入500元以下可免征);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为利息收入额的20%);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为增值税税额的5%,月营业额10万元以下免征);

(四)教育费附加(征收税率为增值税税额的3%);

(五)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税率为增值税税额的2%,月营业额10万元以下免征)。

三、缴纳税费的具体办法

各业务部门应将当事人的名单和利息收入提供给税务机构,依据税务机构计算应缴纳税费金额,开具缴纳利息税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前往税务机构缴纳利息税费,如当事人拒不配合缴纳利息税费的,业务部门可从当事人的执行款中代扣税费用于缴税。

四、“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简介

“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是指将在一定时间段内以借贷为常业、涉案数量较大的债权人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并对名录中人员的诉讼行为进行重点审查和管理的规定。

关联债权人是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实际出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实际借贷操作或利率收益者为实际出借人的债权人。

(一)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人员条件:

1.以连续五年收案数为标准,同一原告或关联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

2.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以上,案件数量达到第1项规定一半以上的:(1)采用格式化借款合同或借条,除借款基本内容外,对违约责任、实现债权费用、管辖权、财产抵押等规定详细、内容全面,债权债务关系演进流程清晰,呈现出较高的模板化特征;(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原告以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延期费等为名,变相收取高额费用的;(4)原告诉称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5)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利息的;(6)出借人通过短信、网络等平台向不特定人员随机发布放贷信息。

(二)撤出“职业放贷人名录”的人员条件:

自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作为原告或关联原告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量少于上述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由业务部门提出,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撤出。

五、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法律后果

对涉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将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对案件的争议事实,强化职业放贷人的举证责任;严格限制职业放贷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贷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的,可依法认定其与债务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从严查处职业放贷人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假借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职业放贷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对相对人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0日

这份告知书的发布是仙游法院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重要一步。接下来,仙游法院将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文/ 林金东

编辑/王臻妍

本文由仙游法院原创,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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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告知书模板

依法能动履职 破解企业难题

广东高院发布工作指引为涉诉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说明服务

今后,中小微企业因涉诉陷入“融资难”“贷款难”“招投标难”问题有望实现“破冰”。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为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工作指引》,要求全省法院在审理的涉企民商事案件中,要根据涉诉企业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以帮助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招标方、合作方更为准确地判断企业的诉讼风险与资信情况。

据了解,近年来,企业涉诉信息时常被第三方机构不完整获取,自动推送给金融机构或企业信息平台。不少企业涉诉后,由于其他机构无法准确获取企业被诉原因、标的额、履行情况等具体信息,难以开展精准的风险评估,导致涉诉企业在投融资与经营发展中受到很多阻力。为此,广东法院聚焦企业需求,在征求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本工作指引,旨在为各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涉诉信息。

《指引》共分三个部分,包括企业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适用情形、申请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并提供了相关文书的参考模板。申请的主体为涉诉企业当事人,接受说明的对象为当事人指定的机构或者公司,说明的内容包含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案件的审理阶段以及已结案件的裁判结果、履行或执行情况等信息。

《指引》在说明对象上做到全覆盖,明确将信息的说明对象由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到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机构,更贴近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同时,《指引》还要求各级法院将信息说明服务贯穿于诉讼执行全过程。

《指引》明确,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适用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向说明对象出具《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对于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说明的诉讼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向申请企业告知。

“由人民法院向特定对象说明企业涉诉信息,能够有效提升投融资市场信息透明度,帮助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更为准确地判断企业的诉讼风险与资信情况,也可以从源头减少诉讼的发生,以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湛江市工商联主席林水栖告诉记者。

据了解,今年2月,广东高院出台了《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要求广东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能动履职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金融“活水”作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于为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告知书

(参考模板)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持续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本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如果你方由于涉诉信息不对称,导致融资、经营活动中遇到障碍的,可以申请本院出具《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1.接受说明函的对象是你方的投资方,为你方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重大交易对方。

2.涉诉信息说明的内容以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未结案件的审理阶段、已结案件的裁判结果、履行或执行情况等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为限。

3.你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其中应明确申请企业名称、所涉案件案号、申请原因、申请说明的诉讼信息、接受说明函的对象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申请原因的必要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向本院提交。

4.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请向负责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申请。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请向负责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申请。

5.本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适用条件,本院将在7个工作日内向说明对象出具《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对于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说明的诉讼信息不宜公开的,本院将向你方告知。

年 月 日

企业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申请书

(参考模板)

XXX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执行的XXX与XXX公司XXX纠纷一案,案号为XXX。现因……,需由贵院出具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

一、需说明的涉诉信息

1.当事人情况

2.诉讼请求、涉诉金额

3.审理/执行/履行情况

4.……

二、接收说明函的对象信息

1.接收说明函的对象

2.联系地址

3.联系人

4.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

5.……

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推 / 荐 / 阅 / 读 /

原标题:《企业涉诉信息可申请说明!模板→》

阅读原文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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