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移怎么办,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依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奕

2012年汪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夏某借款14万元,并出具借条,该款项实际从徐某处取得。此后,夏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徐某,并通知汪某,徐某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徐某多次向汪某索要借款,但汪某未予偿还。2013年1月9日,汪某与向某及徐某同时在场并由向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归还日期2013年2月3号,如到期未归还,向某任何房作抵押,借款人向某,2013年元月9号”。汪某作为见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遂后,徐某多次向向某催讨债务,未果。2015年1月5日徐某将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向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其利息,证据为《借条》一份。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汪某将涉案债务转移给向某,向某未按约清偿债务,现徐某要求向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因向某逾期未归还借款,理应承担徐某的利息损失,故此,一审法院判决向某应偿还徐某借款本金14万元及其利息。

本案中,徐某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向某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但其仅提供了一张向某出具的借条,未提供其实际支付借款的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承认,徐某未实际出借涉案借款14万元给向某,故徐某与向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据此,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有借款合同或借条;第二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支付了款项,缺一不可。本案中,徐某仅提供了一张向某出具的借条,未提供其实际支付借款款项的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承认,徐某未实际出借涉案款项14万元给向某,故徐某与向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徐某主张,因案外人汪某向徐某借款14万元,汪某又将该借款债务转移给向某,徐某对此也表示认可,因此向某应向徐某偿还借款14万元。实践中,债权人、原债务人以及新债务人就债务转移往往会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徐某仅提供了向某出具的一张借条,汪某虽在借条上签字,但仅凭借条内容不能表明在汪某、徐某和向某之间发生了债务转移合意。债权人要求新债务人履行义务应以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无抗辩事由为前提。本案中,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夏某与汪某、徐某与汪某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因原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无法证明真实合法,而向某与徐某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故本案借款在向某、徐某与案外人汪某之间不发生债务转移。综上,仅有借条没有真实的借款行为的,不构成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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