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靳双权——借名所购房屋属于出名人遗产范围吗,关于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月

原告诉称

李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李二与张三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的“声明”协议有效;2.依法确认位于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的因拆迁安置获得的全部补偿利益归李二所有,包括所有拆迁补偿款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小区东区2、东区3、西区4的房屋3套;3.依法判令张三向李二赔偿因违法占有补偿款所造成的损失。

李二与张三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名为“声明”的协议,双方共同确认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三,实际出资人为李二,张三自愿将拆迁所得利益处分给李二所有,包括2室、3室的2套房屋以及相应的拆迁补偿款,4室双方另行协商。该声明内容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李二作为实际出资人理应获得拆迁安置所得的3套房屋及拆迁款全部利益,但张三与拆迁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领取拆迁款后,却拒绝向李二支付拆迁款项,经李二主张未果,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李二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三辩称,李二的陈述与事实不符,1号房屋是南郊农场宿舍,1990年张三从工会主席处购买该房产,出资4500元,当时北房3间,小南房1间,房屋交付张三后,由张三实际居住,后因为张三的丈夫说因李二岳母家拆迁,导致没有地方居住,劝说张三将1号房屋借给李二一家居住。从1990年至今双方没有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达成过房屋买卖合议,张三没有收到过房屋款项,不存在李二陈述的名义所有权及实际出资人。且张三和丈夫1972年登记结婚,1990年购买工会宿舍,2016年房屋拆迁,1号房屋及拆迁权益均是张三及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三的丈夫已于2019年8月13日因病去世,现涉案房屋除有张三的份额外还有张三丈夫的份额。

本院查明

1990年5月31日,张三(买方)与李四(卖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李四现有北房3间、小南房1间(即1号房屋),其宅基地到东院张富贵家院墙,西至王俊章大门东墙边,南临街,北至小学房后,经双方商定,以4500元价格卖给张三,已交款2500元,剩余2000元在李四搬家时交清,房屋产权、宅基居住权随转张三所有。

2016年,1号房屋被拆迁,张三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李二称1号房屋系自己借用张三的名义购买,自己出资4500元购买房屋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房屋被拆迁,拆迁后双方就拆迁利益的归属已达成一致,并于2016年12月16日签署“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张三作为B市1号名义所有权人,声明如下:

B市1号拆迁利益归实际出资人李二所有,拆迁补偿款归李二,拆迁安置的三套房屋暂时登记在张三名下,位于B市2号的3居归李二,位于B市3号的2居归李二,位于B市4号的1居双方另行协商处理。”落款声明人处有张三的签字捺印及李二的签名。张三对该份“声明”的真实性不认可,称自己从未签署过该“声明”,此前李二女儿曾多次哄骗张三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捺印,该“声明”系李二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李二主张其系1号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应提供财务凭证予以佐证,且如果李二系实际出资人,其在声明中要与张三协商一居室的处理方式亦不符合常理,实际上1号房屋属于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也不会独自处分。

经询问,李二所主张的拆迁补偿款系后期的周转费及其他补偿,但具体数额不知道。

裁判结果

一、确认李二与张三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签订的“声明”有效;

二、驳回李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二要求确认其与张三签署的“声明”有效,张三称“声明”上自己的签字系李二之女李小二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1号房屋系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三的单方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李二提供的遗嘱中关于张三为“代理房主”的事实有张三的签名确认,该证据与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居住证明能相互印证并共同佐证李二借用张三的名义购买1号房屋的事实,张三在“声明”中对拆迁利益归属的确认并非处分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2016年12月30日,张三向李二之女李小二转账277495元,该数额与扣除购房款后的剩余拆迁款数额完全一致,张三主张该笔款项系借款,但在有此前双方签署遗嘱、“声明”的情况下,张三未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法院认为该款项应当系张三履行“声明”中“拆迁补偿款归李二”的承诺。

综合以上考虑,张三与李二于2016年12月16日签署的“声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李二要求确认“声明”有效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李二要求确认3套回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要求张三以补偿款为基数赔偿补偿款的利息损失的诉求,因本案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故上述诉求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且3套回迁安置房尚未实际交付使用,周转费等款项尚未完全发放,拆迁利益尚未完全形成,利息损失计算的基数亦不确定,故李二可待拆迁利益实际形成后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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