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的子公司欠债,母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子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雪

子的子公司欠债,母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从执行案件看刺破公司的面纱

一、何谓刺破公司的面纱?

公司的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那么,刺破公司的面纱,顾名思义,即指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舍弃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本案情

母公司全资注册了子公司,子公司又全资注册了孙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子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亿元。现孙公司因合同债务纠纷被起诉至法院,孙公司败诉,被判决承担350万元的合同债务。孙公司一直未履行,其债权人不得不申请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发现孙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只得又追加子公司与孙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后发现子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只得再追加母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认为:子公司作为独立股东出资设立孙公司的注册资金远远超出其本身的注册资金,且没有证据证明子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注册成立孙公司。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独立股东,是子公司的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成立新的子公司孙公司有决定权,母公司明知子公司资金不足却投资成立新的子公司是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子公司、孙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子公司、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简析

那么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刺破公司的面纱为由母公司裁定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呢?母公司在程序上又如何进行救济呢?

我们先来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何时才可以刺破这公司神秘的面纱呢?第一: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第二:逃避债务,严重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那我们该从哪些角度可以判定是股东滥用了法人独立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呢,也即刺破公司面纱的理由有哪些呢?

1、财产混同,该种情形主要发生在一人公司中,且刺破率极高。所以应当由此吸取教训,并不是注册了有限公司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必须厘清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该公司的财产。

2、人员混同,人员混同即指公司的董监高及其他人员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的人员混同。一如换汤不换药,公司的整体意志都与母公司完全一致,完全失去了法人“精神”上的独立。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指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设立的其他公司经营的业务相混同。该种情形与上述第2条雷同都极易被认定为刺破的理由。

4、资产严重不足。本文中提到的案例就是以资产严重不足为由刺破公司的面纱要求母公司承担连带债务责任。2013年颁布的《公司法》已经对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了,何谓资产严重不足?众说纷纭,实务中似乎也很难认定。

四、结语

那么,能否透过孙公司(即子公司的子公司)否刺破母公司的面纱呢?笔者认为不应当进行穿透。子公司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作为独资法人股东,如出现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可以以例外的规定对股东的有限责任进行穿透,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以同样的原理进行深层次的刺破法律中对此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很多集团公司为了发展业务会设立类似的多层级的母子公司,我们从民事立法精神、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进行多层次穿透实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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