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也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由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如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形:
1、提供出资情况、财务制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存在“九民纪要”认定人格混同情形
3、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4、提供资产独立性鉴证报告
5、提供关于会计账册的司法审计报告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形:
1、没有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2、审计财务会计报告明显有瑕疵,比如没有将可公开查询到的执行债务、或案涉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或没有附相应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3、实施抽查会计记录、银行流水的专项检查报告
4、生效判决已认定股东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5、即使提供了审计报告,未认定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鉴于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每一会计年度终了聘请会计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并确保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尽可能少发生资金往来,如确需发生,应当签好借款协议,作好财务记载,并及时归还。
3、避免代付费用,尽量做到合同流、发票流、业务流、资金流一致。
4、如一人公司股东系法人的,设置一人公司和股东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人员不混同,账册分别记录收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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