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离开或者进入的地方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酌定义务)不得进人特定的场所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报告义务:
(法定义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被监视居住人没有此项义务。
3、会见通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酌定义务)不得与特定的人会见、通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会见、通信
4、证件交出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酌定义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执行机关保存
5、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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