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单招是怎么回事,走单文案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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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单是什么意思
近日,记者接到报料称,4月1日,海珠区江燕路一家饭店内疑似发生一起“走单”,213号桌的6位顾客在没有埋单的情况下,分两批先后离开饭店。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桌顾客仍未前往饭店补交349元餐费,若这笔款项最终没能追回,损失款将由值班服务员承担,约为当月收入的1/10。
值班服务员表示,相信顾客只是忘了埋单,希望顾客回来补交餐费。
据服务员小陈介绍,事情发生在4月1日。监控画面显示,当天中午12:30左右,两男两女和1名女童来到海珠区江燕路一饭店用餐。
小陈说,当时正值用餐高峰期,5位顾客选了二楼的213号桌子,坐下后便用粤语点菜和交流。“没等我介绍菜单,顾客就说要点白切猪手等招牌菜式。”小陈说,尽管213号桌顾客看似十分熟悉饭店招牌菜,但她仍无法确定他们是“熟客”还是“新客”。
不久后,另一名短发女性也来到饭店,加入213号桌饭局。其间,小陈注意到一名年轻男性叫一名女性为“舅妈”,让她推测该桌顾客很有可能有亲属关系。
下午1:20左右,在打扫包间卫生的小陈留意到两名女性带着女童先离开饭店;20分钟后,剩下的3人也起身离开饭桌,并跟临时上二楼帮忙的服务员小谢说“我们下去埋单”,随后边聊边走出饭店,奇怪的是不知为何,3人没在收银台前多作停留。
10分钟后,收拾完包间的小陈发现电脑显示213号桌子的349元账单仍为未付清状态,诧异的她跑到一楼收银台查账,确认顾客没有埋单。按照饭店规定,“走单”费用由值班服务员承担。“300多元相当于当月工资的1/10了。”小陈无奈地说。
服务员忘提醒导致顾客忘“埋单”?
“我在饭店从业一年多以来,从未遇到顾客‘走单’,身边工作年限长的同事也说是头一回遇见。”小陈说。
为什么会造成这次“走单”?小陈坦言确实有工作上的疏忽。她介绍,顾客可用现金或支付宝等在店内支付。付账前,服务员先打印账单让顾客核对,无误后由顾客自行到一楼收银台付账,其间服务员会用对讲机提醒收银台跟进。
小陈回忆说,当时她在包间搞卫生,同事小谢刚上来二楼帮忙清洁数张桌子,非常忙碌。在213号桌顾客告知小谢“要下楼埋单”时,小谢忘了打印账单以及没有做好交接工作,一楼收银台的同事也就没有跟进。
“监控录像中,后来离开的三位顾客是一边开心地聊天一边走远的。”小陈说,她无法确定顾客“走单”的真正原因,因此没报警,同时她也不希望“走单”最终演变成“霸王餐”。
“我恳请‘走单’的顾客回来补交餐费,我相信他们只是忘了埋单。我的收入不多,但希望劳有所得,300多元对于我来说已经是一大笔数额了。”小陈说。
专家看法
针对此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强认为,由于目前尚不清楚“走单”事件是顾客有意为之还是疏忽大意所致,且该事件所涉金额较少,加之饭店工作人员对“走单”一事也存在工作上的过失。
因此,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顾客是“故意赖账”的情况下,他建议饭店可以报案向警方据实陈述,找到顾客后,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后者补交账单即可,一般无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当然,该事件中的顾客若能主动前往饭店补交费用,则为最理想的结果。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叶碧君
走单招好还是高考好
作者:谭卓然 律师(贸易金融网专栏作家)
“走单、走票、不走货”,即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具发票,货物不实际提取的交易模式。仅因为不实际提货就可以说交易是虚假而不付钱?交易模式怎么看是否无效?下面从一个燃料油交易的纠纷说起,尝试找找判断思路。
争议点
A跑到法院告B,说A和B签了《燃料油年度销售框架合同》,约定B向A购买燃料油,提货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款。A通知B到燃料油存放地C公司提货,B向A出了《收货证明》确认收到货物。A向B开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月后,A催了多次,B都未付款,所以就起诉。
B抗辩说,A和B是签了《框架合同》,B又跟C签了《采购合同》,三人都向对方出具供货证明、收货证明、开了发票,其实这是一个“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虚假交易,是为了增加产值,完成业绩考核,B从未收到货物,A也没有货物交,所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看出来双方争的是“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模式属不属于虚假交易,是不是无效。
最高院怎么看
B公司对《框架合同》合同形式上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因此B所称“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虚假合同并以此为由否定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于法无据。
即使如B所称“走单、走票、不走货”交易客观事实存在,在双方签订《框架合同》建立了买卖关系、B出具了《收货证明》明确表示收到货物、A按照B要求开具发票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B未实际提货即“未走货”为由否定双方业已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B所谓“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方式没有明确强制性禁止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B以此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A发出了《提货通知单》,B出具了《收货证明》,即使B事实上并未提取货物,亦属于其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能以此否认A已经向B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
最高院上面的看法翻译过来就是,B认了两家签的《框架合同》,也认了自己出的《收货证明》,提不提货是B自己的事,B不能光说未实际提货就属于虚假交易不给钱。
交易模式分析
大宗商品漂在海上或堆在陆上时,不经意间就可能被卖了N次,如果每次交易都要实际提货,不符合大宗商品特点和交易习惯。
动产交付方式有四种:现实交付(实际交付)、简易交付(受让人先行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依法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现实交付不是法律规定的唯一交付方式,所以不会仅仅因为“未走货”就可以说交易虚假。
合同严守原则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守约就可能认定违约和承担责任,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不是随意说虚假就能脱身,签合同文件之前要三思。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也是法院常用的判断红线。我国法律法规中找不出“走单、走票、不走货”交易模式的强制性禁止规定。B光说“不走货”就是虚假交易是得不到支持的,还是要按照《框架合同》约定付款。
所以仅从“走单、走票、不走货”表面得出交易虚假的结论是不行的。
判断思路
谭卓然律师把“不走货”交易模式和《结构性贸易融资创新的风险控制》一文中的循环放大交易模式的案情比较,尝试找找判断交易模式是否无效的思路。
交易目的。循环放大交易模式认定了交易目的是为融资套现,即交易掩盖企业之间融资的非法目的。“不走货”交易模式虽然提到“增加产值,完成业绩考核”,这目的本身没有违法。
交易流程。循环放大交易模式的仓单在短期内频繁重复流转,明显异常于正常贸易中的交易流程,综观多个相关联交易来看,同一批货物成为纯融资工具,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走货”交易只涉及了单一交易行为,难以认定存在流程违法。
交易知情。知情与是否有过错相关,合同无效后过错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循环放大交易模式中认定了对违法交易目的“明知”。“不走货”交易模式中B未能证明A的“明知”,A没有过错,按合同要钱的权利受保护。
小结
合同文件签了就有法律效力,想脱身不容易。综合考虑交易目的、交易流程、交易知情,可为交易模式的设计、风控、争议解决提供思路。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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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法学硕士,国际贸易学士,曾先后任职吉宝物流、马士基物流、韩进海运三家跨国航运和物流企业,以及中国顶级海事律师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现任职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供应链金融、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国际仲裁,围绕实务操作、市场、法律专注于供应链领域十余年,为多家世界级航运、物流企业,国内大型船厂及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多起跨境争议解决,涉及美国、英国、香港、巴拿马、印尼、韩国、柬埔寨、越南、孟加拉等,多次在北京和香港参与国际仲裁及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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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单骑
三水区芦苞镇独树岗村早餐店店主蔡结容。 田人心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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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时,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独树岗村市场转角处的早餐店亮灯了。店主蔡结容前往菜市场选购制作早餐的新鲜食材,她的丈夫开始做包子,儿子阿辉支起炉灶,儿媳妇阿霞开始煲粥、拌小菜。4时左右,打开卷闸门,迎接第一批到店就餐的食客,开始了一天的营业。
30年来,无论刮风下雨,蔡结容的早餐店门前总是准时飘出诱人的香气,向小镇的人们敞开大门,跨进门扑面而来的不仅仅是人间烟火气,还有那份人与人之间彼此信任的诚信力量。
“诚信”——诚,信也;信,诚也。为了保证食材的新鲜,蔡结容坚持每天凌晨选购准备当天的食材,开店至今,早餐价格维持多年不变,以“良心价”服务街坊邻里。值得一提的是,店里从不设收银员,开创了顾客自觉付款、自行找零的“自助收银”传统,营业30年来,不但没有差过一分钱,反而赢得了一大批的“铁杆顾客”,期间从未有人“走单”,笔笔都是“诚信账”。
蔡结容也因此获评为2018年第四季度“最美佛山人”、2018年度“佛山好人”,并于近日入选了2019年第一季度“广东好人”候选名单。
●李周秦 赵越
以诚相待,凌晨2时出门淘新鲜食材
早上七八时,蔡结容的早餐店尤为热闹,这家80平方米的店铺摆放着12张圆桌,里里外外坐满了食客。该店售卖粥、粉、面、肠粉、云吞等再普通不过的广式早餐,却是芦苞独树岗市场里人气十足的早餐店。
“做的是体力活,赚的是辛苦钱。”这是蔡结容开早餐店30年来,对于早餐行业最直接最深刻的体会。1989年,土生土长的蔡结容和丈夫在佛山三水芦苞镇独树岗村洪圣庙附近开办了“德和茶楼”,这是当时独树岗村第一家早餐店,1993年,将“德和茶楼”搬迁至独树岗村市场里,营业至今。
做早餐店以来,起早摸黑也成为蔡结容和家人这30年来的日常。为保证食材的新鲜,每天凌晨2时,蔡结容一家人便已经开始忙碌起来,到菜市场淘购新鲜食材、剁肉馅、包干蒸云吞、煲粥拌小菜、下面条煮云吞、招待客人……一直忙活到上午吃早点的客人走得差不多,他们便开始打扫店里卫生,准备午饭,吃完午饭就是休息时间,周而复始。
“做早餐生意,保证食材的新鲜是应有的诚信。”蔡结容一边双手利落地包着云吞和干蒸一边说道,一拿一刮,一揉一捏,重复地包了一屉又一屉。在她眼里,当天的早餐当天做才是最新鲜最真材实料的。为此,她会亲自到市场去挑选新鲜的食材,每天用不完的食材绝不会留着第二天用,更不会为了多赚钱“偷工减料”。
来自独树岗村的蔡姨已经在蔡结容的早餐店吃早餐20多年,炸油条和皮蛋瘦肉粥是她的最爱,说起这家早餐店,蔡姨连连称赞。蔡姨表示,在这里的食客大多是都是十多年的老顾客,大家奔的就是食材的新鲜。据早餐店附近的街访透露,有时候蔡结容的早餐店若有剩余几碗粥未卖出,便会送给当地工厂的工人,绝不剩留。
谈及客满盈门的经营之道,蔡结容大笑说,没有山珍海味,也没有什么独家秘诀,就是本着方便邻里,为街坊提供新鲜食材的早餐,每一碗都是现买现做的寻常芦苞人家的味道。蔡结容早餐店的炉灶就在正门口,材料的准备、烹煮都是在食客的身边操作着,看得见也闻得到。
以诚买单,30年无人收银却未见“走单”
“容姨,两碗粥,一笼包,多少钱?”“11元,放桌面就行。”“霞姐,两碗云吞一碗白粥,7元,我放10元找3元哦。”“好的。”蔡结容和儿媳妇阿霞一边包云吞煮粥,一边招呼顾客,但却没有双手接过顾客的钱,只是在店门口的案台上,放着一个铁盒装着1元5元10元不等零钱,用完餐的顾客都会往铁盒里放钱结账,甚至自己找零。
蔡结容的早餐店是一家以诚信为招牌的早餐店,不设收银员,开创顾客自觉付款、自己找零“自助收银”传统,营业30年来从未有人“走单”,不但没有差过一分钱,反而赢得了一大批的“铁杆顾客”。
“当时人手不足,没有收银员,顾客就自己埋单、自己找零。”蔡结容回忆,一开始是因为人手不够,节约铺面开支,没有设收银员,后来发现来就餐的基本都是熟客和街坊邻里,大家吃过一两次之后就会知道大概价格是多少,慢慢地就成为了一种习惯和默契,到现在已经是“心照不宣”了。
村民蔡伯是蔡结容早餐店的老常客,自打早餐店开张,他几乎天天都来,也早已习惯用完餐自己把钱放进铁盒里。“店里虽然没有收银员,但该给的钱必须要给,用诚信买单,这个比钱都重要。”蔡伯表示,既然店老板信任顾客,作为食客也不能辜负这份信任,就餐完毕就自助买单找零。“这样一来,节约了买单等待的时间,也不会增加店主因收钱要洗手的麻烦。”蔡伯说。
蔡结容表示,早餐店经营了30年,客人大多是独树岗的同姓村民,没有人会故意不给钱而“走单”;就算是当时忘记给钱,隔天都会专门补上。“30年来都是这种模式。”蔡结容坦言道,不仅是“自助收银”,部分老街坊更是自助添菜、自助打包,本着彼此信任,为店里减轻了不少工作量。
正是这份相互间的信任,给早餐店带来客满盈门。每天凌晨4时,就有第一批食客到店就餐,直至上午9时,客源络绎不绝。蔡结容和家人背对着装钱的铁盒,一心做着新鲜的早餐,一拨顾客吃完自行买单,又一拨顾客报餐坐下等候。80平方米的早餐店,每天卖出几十碗粥,再加上蒸包、肠粉、油条、云吞等,至少有1000多元的现金流水,桌面上放着的是一笔笔“诚信账”。
乡风文明让诚信成最美底色
早餐店经营30年,始终如一的不仅是“自助收银”传统,还有多年不变的价目表。
1993年早餐店搬迁至独树岗村市场,时至今日,价格、味道、分量还和当时开店之初一样。白粥一碗1元,一碗3元的小云吞有13个……该早餐店餐单价格大部分是3元起,根据分量大小,价格有所不同。
“从来没有涨过价,也没有打算涨价,在农村做小本生意,赚的都是街坊钱。”为人实诚的蔡结容认为,店铺开在自家房子,省下了需要交铺租的租金,宁愿少赚一些也不愿抬升早餐价格,以实惠的价格回馈街坊邻里。
不少村民表示,街坊邻里都把早餐店当成了“村里的早餐食堂”,即使在外务工求学的独树岗村民回家,也都爱回这里吃一顿早餐。来这里吃早餐的不仅仅只有上了年纪的长者,还有从小在这里吃着长大的年轻人,带着他们的下一代,又回到这里吃一次早餐。从坐在娃娃车里的孩童到双鬓斑白的长者,都是店里的常客。
“说是来吃早餐,其实更像是老朋友来串门。”村民蔡叔表示,街坊邻里从小就生活在独树岗村,时间让他们变成了熟识的老朋友,他们经常在这家早餐店边吃早餐边聊家常,也和蔡结容一家相处融洽,都把这里当成了自家的早餐店。
如今,65岁的蔡结容身体不如过往,早餐店渐渐交由儿子和儿媳接棒。其儿媳妇阿霞表示,现在店里增设了微信支付,主要是为了方便部分年轻人,村里的老一辈还是习惯了用现金。“店里不设收银员的传统,我们一直会坚持下去。这是我们和客人之间的默契和信任。我们很高兴能有这份双方都有的信任。”阿霞说。
一家早餐店,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满了信任感。熟客们吃完早餐便把碗直接带到洗碗池,再到门口的钱篮子里自己付款找零,自己打包自己添菜自己冲茶,蔡结容一家则一直坚持真材实料、薄利多销的原则,兢兢业业做着村民喜爱的早餐。
而这种独特的收款和营业方式,也影响了其他在独树岗村新开的早餐店。目前,独树岗市场已有六七家早餐店,几乎都采取无人收银、顾客自己买单的方式,每日人来人往,传承这诚信友善的良好风气。
人间烟火味,最抚凡人心,更何况是这般信任坦诚。“无人收银早餐店”践行诚信的微小行动,背后折射出的是三水芦苞镇乡风文明。一个只有五六千人口的村居,一家普通的早餐店,店主蔡结容一家和当地村民,几十年如一日坚守着彼此的那份信任和自觉,完成了一份不平凡的道德答卷。
走单词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合同诈骗行为往往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在一起,非法占有目的较普通诈骗行为更为隐蔽,个别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结合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才能准确判断,导致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更加困难。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不仅仅有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缺乏实际履行能力、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等常规方式,还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作为兜底条款,这就使得合同诈骗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异常多样。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认定争议最大、定性也最难,因此,对于该条款的适用,需要特别注意具体案件中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反常现象,透过反常现象来分析案件本质。现结合一则案例来分析“走单走票不走货”型合同诈骗的认定问题,以期对该类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参考。
案情介绍
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被告单位A公司在被告人张某担任副经理负责开展笔记本电脑批发业务期间,张某向被害单位虚构A公司获得北京市某区教育委员会采购项目,高价向C公司等被害单位(销售单位)大量采购笔记本电脑,因C公司等被害单位的货源不足以满足A公司的采购需求,张某指定C公司向B公司等供货单位采购笔记本电脑,并约定由B公司等供货单位直接将笔记本电脑交付给A公司。同时,A公司再以低价向B公司等供货单位销售同种笔记本电脑,至此完成A公司既是采购方又是最终供货方的“双重身份”,最终获取C公司支付的货款,张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C公司等十二家被害单位共计2.7亿余元。
案件示意图
审查认定要点
第一,本案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一是张某虚构了A公司中标政府采购项目的事实。张某及A公司向被害单位虚构了A公司中标北京市某区教委采购笔记本电脑的项目。在案证据显示,北京市某区教委根本不存在向A公司采购笔记本电脑项目,使得C公司等被害单位对A公司的支付能力、采购规模等关键履约能力方面产生错误认识,即使张某提出迟延付款的账期条件,被害单位仍然会考虑到政府项目背景以及高额利润而自愿垫资采购。由于张某提出了付款账期,导致被害单位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后需要不断垫资才能将交易进一步推进。而张某为了获得被害单位的钱款,又隐瞒了供货方B公司最终向A公司采购电脑的事实,即A公司实际上是最终的供货方,这样就形成了A公司高价向被害单位采购,由供货单位直接向A公司交货,后A公司再低价向供货方销售的循环交易模式,在该过程中只有付款单据、入库单、出库单等票证的流转,并不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同时,在被害单位向A公司追索货款时,张某向被害单位出具虚假的银行退票通知书、《关于教育系统结算非行政性沟通函》等材料,进一步证明了A公司及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钱款的目的。
第二,本案的交易模式违反市场基本规律。A公司每台电脑的采购价格比市场平均价格高出800元至1000元不等,被害单位为了追求高利润先后与A公司签订多份《产品供销合同》。同时,A公司的采购价格比销售价格每台高1000元左右,形成了A公司高价向被害单位采购但又低价向供货方销售电脑的“高买低卖”交易模式,此种交易方式必然导致A公司无法实际履行合同,亦不可能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时,A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仅仅是采购方,还是最终供货方,形成“自我采购、自我供货”的不合常理的循环交易。按照一般常理,A公司既无需采购,更无需销售,而本案中A公司不仅高价采购还低于采购价销售,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市场交易的逐利本质及交易相对性原则。
第三,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获得涉案钱款的方式。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有C公司支出了钱款,B公司赚取的“差价款”亦来源于C公司等被害单位支付的货款。同时作为被告的A公司通过两次交易将采购方和最终供货方集合为一体,并最终获得了被害单位支付的货款,A公司拒绝支付C公司的货款,最终实现了非法占有被害单位钱款的目的。
第四,对于本案中B公司是否构成A公司共同犯罪的问题。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B公司一方的证言并未显示双方存在共谋。同时,B公司在整个交易环节中充当供货方和采购方,在B公司的采购环节中,B公司向A公司的采购价格低于其向C公司的销售价格,因此其交易模式系正常的低买高卖,符合市场交易中实现差额利润的常理。再有,在案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等供货方对于A公司之前和被害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具有明确认知,因此无法认定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经验总结
合同诈骗罪不仅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侵犯了被害单位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对于该类案件性质的认定,首先应将钱款去向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核心依据和关键线索,紧紧抓住钱款流转这一核心主线。在交易过程中,钱款或公私财物的损失一方应认定为被害人,被告人必然是最终获得钱款的一方。其次,进一步分析被告人获得钱款的手段,即认定犯罪手段或方式。本案中A公司指定了B公司等作为供货方,由C公司等被害单位向B公司采购再由B公司指示交付,从常规交易的角度来看,A公司可直接向B公司采购,但是A公司以支付账期为由引入了C公司等被害单位,因C公司向B公司只能垫资采购,因此A公司利用高买交易使得被害单位将钱款支付给B公司,至此,A公司实现了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的第一步。在此之后,A公司又以向B公司供货的方式,由B公司将货款转入A公司实际控制。至此,A公司通过高买和低卖两次交易非法占有了A公司等被害单位的钱款。
“走单走票不走货”型合同诈骗的特点。一是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充分利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指示交付原则,即涉案标的物由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根据《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案中,采购方和销售方约定由供货方进行交付,采购方向销售方出示相关单据即认定为已经收到货物,并产生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形成了“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模式。二是公司之间仅仅是销售单据、提货单、入库单等单据、发票的流动,并无实际货物往来,这就为A公司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空间条件,导致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三是采购方同时充当了采购者和最终供货者的双重角色,在采购者这一角色中,采购方使用高价采购的方式诱使销售方签订合同,采购方又扮演了最终供货者这一角色,供货方将销售方支付的货款又支付给采购方,这样通过供货方这一角色,被告单位将采购方和最终供货方集合为一体,并最终非法占有销售方的货款。
“走单走票不走货”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正常的供应链交易,但是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披着指示交付的合法外衣,但实质上以骗取对方钱款为目的,导致该类型的合同诈骗行为更加复杂,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性,往往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公司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反常现象”,对于单证与实物分离的情况加强风险防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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