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分配工作等方法逼迫员工离职引发劳动争议案之促调解五步曲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夏黛

01

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11年3月入职xx公司处,

2015年6月7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下半年,xx公司因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开始以“优化人员”的名义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先后有20余名员工因此离开公司。

自2018年8月下旬起,王女士便没有再被安排新的工作任务,薪资从2万余元降到了5千余元。

2018年10月初,王女士被直接领导告知,其被列入了优化人员名单,但因王女士的经济补偿金较高(工作年限长,月平均工资较高),公司不愿意与王女士协商解除,拟以不分配工作任务,降低工资的方式逼迫王女士主动辞职。

2019年1月,王女士以在职期间,xx公司以预留的名义扣留员工工资;未计发加班工资;未依法为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以不分配工作任务,降低工资的方式逼追辞职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支付2018年12月的工资;

2、支付2018年每月被扣留的工资92251元;

3、支付2017年、2018年加班工资179196 元;

4、支付2018年年终奖;

5、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0376元(7099元×3倍×8个月);

6、依法办理失业保险;

7、出具离职证明。

02

争议焦点

1. 王女士能否以上述理由与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 xx公司向王女士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以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00元还是以长沙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99元为计算标准 ?

03

律师代理思路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陈芳接受了王女士的委托,就本案拟定如下工作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送达《律师函》

2018年11月27日向xx公司邮寄送达《律师函》,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表达诉求,告知下一步维权途径及决心,引起公司重视。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初衷,王女士愿意与xx公司就扣留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和单方降低薪酬等事宜进行协商,望xx公司在本函发出之日起3日内与王女士联系,支付每月扣留的工资及近两月减发的工资,补缴社保和公积金,妥善处理上述事宜。

2.如xx公司仍无意理性、依法处理上述事宜,我所将于3日后代表王女士依法向工会汇报相关情况,向社保行政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行政投诉、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步: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王女士书面告知诉求后,XX公司主动联系王女士进行了沟通,但双方就解决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助王女士进一步向公司发出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为下一步仲裁、诉讼做准备。

xx公司收到王女士的通知后,于12月13日向王女士送达《关于被追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对相关事实不予认可,并要求王女士在2018年12月18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王女士配合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前办理了离职手续,同步将离职材料进行保存,以备作证据使用。

第三步:向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2019年1月4日,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提起xx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投诉,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对xx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查处并依法处理。责令xx公司为王女士依法足额补缴2011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部门予以受理,并承诺会依法处理。

第四步:提起劳动仲裁

在进行完前述三步后,XX公司仍然没有提出王女士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我们于2019年1月1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提出了近40万元的支付诉求。

第五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投诉

为进一步给XX公司施加压力,2019年3月4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xx公司未给员工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投诉,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请求责令xx公司为王女士补缴2011年3月至2018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受理,经测算,XX公司应当为王女士补缴8万余元的公积金。

04

案件结果

xx公司与王女士劳动争议一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知,同时,人社部门和公积管理中心也与XX公司进行了联系,指出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和后果。

XX公司在多方压力下,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9年3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由XX公司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各项补偿税后19.8万元,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05

办理感受

一、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有机会促成调解,是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

二、律师办理案件,要善于使用各方力量,理性判断,分步实施。

三、通过有法定职权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出具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调解书》。

四、委托人在案件过程中,一般很难平静和理性,常有情绪波动,律师虽不能承诺案件结果,但是要用行动告诉委托人,律师在尽心尽力推动案件办理进程,这对委托人来说也是一种安慰和希望。

|陈芳 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合伙人,管委会委员。陈芳律师现担任湖南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委员会专委,湖南职协人力资源委员会常务理事。

-END-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