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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系列腐败案是我市重点查处的时间跨度较长、涉及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行业腐败典型案件。”据普洱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干部李冬介绍,该案线索来源于一封不起眼的匿名举报,反映在农业农村局某项目修建过程中,相关人员与工程商存在利益输送问题。经分析认为,该举报信对农业农村局现阶段情况反映较为具体、内容客观,可信度较高,在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汇报后,于2020年7月成立核查组,启动对该线索的初核程序,同时对三年内反映农业农村局的线索进行重新核查,发现相关公职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线索9件。
经串联分析线索内容后,专案组锁定吴长斌有职务犯罪嫌疑。随着初核工作的不断深入,岩甾大搞团团伙伙,带领“小圈子”利用职务便利谋利等违纪违法问题逐渐清晰。
专案组成员唐承翔告诉记者,2020年9月,岩甾的“大管家”吴长斌被普洱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被采取走读式谈话措施后,岩甾仍对自身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心存侥幸、不知悔改,甚至让吴长斌给其5000元,作为找“大领导”运作的“经费”,并承诺“你一定会没事”。吴长斌轻信岩甾的“许诺”,二人结成利益同盟,一同商议如何对抗组织审查调查。
因吴长斌与岩甾抱团裹挟,拒不交代自身违纪违法问题,所有指向吴长斌的线索中断,案件审查调查工作遇到瓶颈。办案人员李富贵介绍,对此,专案组灵活制定谈话策略,加大外围取证工作力度,每固定一份证据,对吴长斌进行一次谈话,不断突破吴长斌的思想防线。
“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我们在梳理1000余份财务凭证资料及20个农业项目实施文件资料并坚持对吴长斌持续谈话的第68天,其思想防线最终被突破。”李富贵说,2021年元旦,专案组接到了吴长斌打来的电话,表示愿意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说明问题。
2021年1月14日,吴长斌被普洱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3月26日,经市委批准,普洱市纪委监委决定对岩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3月31日,对岩甾采取留置措施。
“岩甾善于钻营取巧,在面对组织谈话时,总是避重就轻,态度蛮横。在吴长斌选择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后,其母亲多次收到岩甾妻子发送的警告、威胁信息。”办案人员左芙告诉记者,直到被留置,看到组织对自己“动真格”,岩甾才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从一开始的蛮横霸道,变成声泪俱下的追悔莫及。
2022年1月,岩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岩甾违纪违法问题突出,其理想信念不坚定,不信马列信鬼神,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出差看黄历选吉日,办事看时辰。从西盟县县长调任市农业局党委书记时,选择所谓的吉时安排下属凌晨一点从西盟出发,凌晨四点必须到达普洱。”办案人员左芙说,在与岩甾谈话时,最大感触是其妄自尊大、独断专行,在干部提拔任用、重大事项决策上仅凭个人好恶,缺乏责任心,导致该局问题频发。
普洱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王彬告诉记者,岩甾作为市农业局“一把手”,却把主要精力放在“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上,导致该局上下级关系扭曲,上级结党营私,下级攀附谋利,上级公权私用,下级投机奉迎。“能力不如关系、琢磨事不如琢磨人”潜规则在该局长期盛行。
据王彬介绍,岩甾案暴露出市农业农村局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明显,党的建设严重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各项规定、制度执行缺位,内部日常管理问题频出。这些在该案查办后均已得到整改,截至目前,该系列腐败案涉及农业农村局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共42件,相关涉案人员均已主动找组织说清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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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 6:可以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以及监察对象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匿名举报。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 410:主要受理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活动线索举报,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等。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1:组织网站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方式,可以对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匿名举报。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8:受理范围包括垃圾短信、诈骗电话、骚扰电话、垃圾邮件、不良APP和网站、个人信息泄露等,可以进行匿名投诉。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9:虽然不具备现场、紧急报警的受理功能,但可以进行网络违法犯罪的匿名举报。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5:虽然提倡实名举报,但未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匿名举报,可以进一步了解。App举报中心 7:涉及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的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但也接受匿名举报。请注意,进行匿名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详实的被举报人信息、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避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同时,举报人应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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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6:58 | 起航号“清廉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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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怎么找不到举报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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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平台受理范围包括: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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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举报问题要实事求是,不能道听途说,更不能凭空想象,举报材料对有关人员的违纪事实写得越具体、详细,就越有价值。
如果有清晰、能说明关键问题的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一定要上传至附件,这样一来,纪检监察机关顺藤摸瓜,很容易就查实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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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给力!“清廉浙江”手机端网络举报平台来了》,原作者胡绥楠。编辑樊成友)
12388匿名举报网站
人民网北京9月28日电 (冯粒)为教育引导举报人如实客观反映问题、加强对诬告陷害应当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宣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近日增加“典型案例”栏目,发布了5起已查处的涉及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例。
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既违纪也违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都对诬告陷害他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纪检监察机关的12388举报网站,是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服务广大群众的窗口,是受理群众举报、开展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会同信息中心从今年8月底至9月中旬,对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开展功能升级,增加诬告陷害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提示功能。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该项功能升级,后续,各地还将陆续补充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
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党员,某乡政府干部。
2017年3月以来,李某因在乡政府报销个人费用遭到会计杜某的拒绝,心生怨恨,于是编造杜某违反廉洁纪律及贪污数千元公款的问题,通过多次邮寄匿名信的方式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意图对杜某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受到党纪追究。
报经市纪委监委批准,指定该县纪委监委对李某涉嫌诬告陷害开展核查。经查,李某所反映情况不属实,并存在主观恶意,致使被举报人一度被调离工作岗位,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2019年3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二:
张某,党员,某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
2013年12月以来,张某通过一信多投方式匿名举报,恶意捏造相同内容的举报信多达数百件次,意图诬告他人。数十名受诬告对象中既涉及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也包括一般公职人员。
经该市纪委监委指定,张某涉嫌诬告陷害一案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办理。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查,张某故意捏造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虚假告发,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追究,其捏造的事实既涉嫌违纪,同时也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2019年7月,张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
B某,某高校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A某系某高校副校长,国家某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拥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等多个头衔。但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多次收到涉及A某的举报,举报的时间节点多为A某获奖公示、提拔推荐等关键时期,内容多反映A某涉嫌贪污科研经费、论文抄袭等问题,并称A某与多名女学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经纪委监委调查,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均不属实。同时,纪委监委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匿名举报信均系从该高校附近邮局发出,且从举报内容和字迹判断,有可能是同一人所为。纪委监委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进行技术鉴定后发现,所有匿名举报信均为A某所在实验室另一名副主任B某所为。后经进一步查实,B某因与A某存在学术分歧,且对A某占有大量科研资源心存妒忌和怨恨,遂多次捏造事实,以匿名虚假举报的方式对A某进行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在监察工作中,这主要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无中生有,捏造或虚构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为,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碍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案中,B某在A某获奖公示、提拔推荐等关键时期进行诬告,目的就是为了阻止A某得到奖励、提拔和败坏其名誉。B某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应当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案例四:
赵某,某村农民。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赵某为发泄个人私愤,捏造杜撰了其所在村党支部书记高某私吞公款,挪用救济款物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并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等犯罪事实,编写了“黑内幕”“刘文彩式的书记高某”等诬告材料,向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作虚假告发。此外,还编写印制了“唤醒全体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在其所在村内散发、张贴。对高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影响恶劣。
经查,赵某反映高某违纪违法等问题,均不属实。赵某反映的问题均为其个人捏造,杜撰,其意图主要是为发泄私愤,达到使高某受到党政纪处分和被刑事追究的目的。赵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2018年12月,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月批准逮捕。
案例五:
宋某,某市普通市民。
2014年6月起,宋某多次向市、区两级纪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区法院工作人员孙某、李某克扣、截留其判决执行款。
区纪委对孙某的署名举报进行了核实。经查,未发现孙某、李某存在克扣、截留执行款项的行为。宋某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完全是其个人主观臆断,恶意捏造形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泄对法院判决执行的不满。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涉及宋某的民事诉讼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宋某亦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
宋某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告陷害审判人员,恶意诋毁司法机关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市人民检察院对宋某依法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他人于刑事追诉之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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