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致害责任,谁担责2025,建筑物致害责任谁应担责

房产纠纷 编辑:祁然

一、建筑物致害责任,谁担责2025,建筑物致害责任,谁担责

建筑物致害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建筑物致害责任谁应担责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的,建筑施工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建筑物致害责任哪个担责

我们知道,建筑物如果是属于某人单独财产的话,那么建筑物外墙瓷砖脱落致害的责任主体就不成问题了,但是,城市里的建筑多是中高层建筑,由数十几个、几十个乃至上百个业主共同居住和使用,是由脱落位置对应的业主赔偿,还是由物业服务企业赔偿呢?还是由该栋全体业主赔偿呢?如此倒霉的飞来横祸到底该找谁呢?首先,外墙部位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的共有部分,根据自己责任原则,该责任不应由脱落位置所在对应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单独承担。其次,如果该栋建筑物聘请委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话,则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外墙等等共有区域负有养护、维修的职责,从而成为《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管理人,对外墙瓷砖脱落导致行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如果该栋建筑物没有聘请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那只能向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主张赔偿了。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类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受害人无须举证被告是否具有过错,由被告承担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四、建筑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中建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事故责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十章进行了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建筑物致害责任谁担责

法律分析:

建筑物致害责任一般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如果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负责。如果有其他有过错的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可以向过错方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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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建筑物致害的归责原则,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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