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吗?
发表权通常不可以继承。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即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一旦作品被发表,发表权即行使完毕。
继承是针对财产性权利等,而发表权与作者的人身密切相关,具有不可转让性。在作者死亡后,其发表权由作者的继承人保护,但继承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发表权。
只有在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品,且其继承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发表作品以维护作者利益等特定情况下,经相关程序批准后,继承人方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发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表权本身可以被继承,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发表权的一种特殊处理。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应当登记吗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一定需要登记。
首先,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经过登记。这意味着只要作品是原创的,从创作完成时就享有著作权。
其次,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具有一定的优势。登记后可以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便于维权。比如在诉讼中,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增强权利人的主张力度。
然而,未登记的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是在证明权利归属等方面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例如,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要证明自己是作品的原始创作者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如创作过程的相关材料等。
总之,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在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登记与否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登记虽有便利但非必需。
三、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哪些
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 1 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2. 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3 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4.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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