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职能介绍,人民检察院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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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职能范围
近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为1名困境儿童成功变更监护权,助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体系。5月9日,当被问到新时代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时,临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琼说:“我院贯通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社会帮扶与法律援助全链条,推动形成多方联动的权益保护机制,为妇女儿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安全、温暖的社会环境。”
近年来,临渭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优势,不断深化与妇联、团委、关工委、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线索移送、办案协作、普法宣传、社会治理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让法治阳光照进妇女儿童幸福生活。
刑事办案为本 打击犯罪有力度
临渭区检察院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专门开辟“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对涉妇女儿童类控告申诉案件优先接待、及时移送、依法办理;与区妇联建立办案联动机制,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区妇联发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被侵犯等犯罪线索,及时将线索移送检察院,临渭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切实当好妇女儿童的“守护人”。
2023年,该院办理一起案件时,因时过境迁,被告人反侦查意识很强,导致侦查取证难度极大。为保障案件深挖彻查,承办检察官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遂将其逮捕后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注重人文关怀 精准帮教有维度
临渭区检察院遵循“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原则,坚持宽严相济,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双管齐下;挂牌成立渭南市首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服务基地,积极引导专业司法社工广泛参与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观护帮教、心理干预、家庭教育等工作,探索建立附条件不起诉“1+3+N”考察帮教新模式,即1名检察官、3名司法社工共同为帮教对象量身打造个性化帮教方案,并确定一名主帮教老师对其进行精准帮教,实现因人施策。截至目前,该院已为50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帮教250余次,提供心理评估与疏导支持130余次。
该院有效统筹资源,广泛链接包括社工机构、爱心企业、社区等资源参与未成年人教育、挽救,依托企业、社区等建立观护帮教基地4个,已帮助50名罪错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回归社会。在办理王某某附条件不起诉一案中,临渭区检察院委托渭南市心理学会开展社会调查、教育评估及个性化帮教,同时发出督促监护令,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考验期内,司法社工组织开展个案面谈6次,检察机关组织交流互动3次,法治教育1次,联合社区安排王某某参与劳动实践和公益服务3次,最终王某某顺利考入某高校。
搭建互助平台 司法救助有温度
临渭区检察院通过开展专项救助活动、优化机制建设、拓宽救助渠道、统筹协调内部、加强外部协作,不断拓展救助方式、突出救助效果,切实为困难妇女儿童做好事、办实事。去年以来,该院对妇女儿童开展司法救助28人,并及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在办理张某某等人被故意伤害一案中,检察官发现被害家庭因事故致贫且被害人出现严重的心理创伤。临渭区检察院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积极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被害家庭申请并发放司法救助金,联合区妇联对被害人开展心理救助,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此外还协调民政部门将该家庭纳入低保户给予持续帮扶救助,彰显了“检护民生”的责任担当。
强化府检联动 公益保护有广度
临渭区检察院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优势,聚焦平等就业、母婴室建设、月子餐配送等领域,不断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办案实践。去年以来,针对校园周边安全、宾馆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等问题,该院制发检察建议10余份,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临渭区检察院在开展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专项监督活动中,以“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提供的某大型商场母婴室缺少基础设施的线索为切入点,对辖区内医院、商场、客运站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母婴室规范化建设展开全面摸排,适用诉前磋商程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5家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共督促整改母婴设施11处,其中新建设施2处,完善设施9处,让母爱更“无碍”。
来源:陕西政法
检察院职能职责工作内容
区县司法体系中,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如同坚固堡垒,屹立于打击犯罪、捍卫公平正义的最前线,扮演着社会‘安全卫士’的关键角色。它像一部精密运转的司法机器,各部件协同工作,确保司法流程顺畅,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
今天,就让我们深入到这座堡垒的内部,全方位、多角度地探寻其日常运转机制,梳理出它与我们生活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信读完这篇文章后,你不仅能清晰了解司法流程,还能切实掌握更多保护自己与身边人的实用法律武器。
一、第一检察部职能大揭秘区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是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中的‘中枢神经’,重要性显而易见。从犯罪嫌疑人初次进入司法视野,接受审查逮捕那一刻起,第一检察部便开始介入,细致审查每一个细节,判断是否有足够理由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不被随意侵犯。
紧接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们会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梳理,严格把控证据链条,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接受审判,这一步关乎犯罪行为是否能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在法庭上,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他们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和确凿的证据展示,确保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在发现审判结果存在错误时,他们会依据充分的抗诉理由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果断提起抗诉,力求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裁决。例如,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原判决明显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时,抗诉成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内涵在每一个司法环节中的精准体现。
不仅如此,第一检察部还身兼数项重任。
立案监督环节,他们犹如敏锐的“啄木鸟”,逐条细查报案线索,确保案件无遗漏,让企图逃避法网的犯罪分子无所遁形。
在侦查监督方面,他们严密监督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的执法活动,从证据收集到程序执行,无一不细,严防权力滥用,确保侦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审判监督时,他们时刻关注法院审判过程与结果,确保每一次庭审都依法依规进行,判决结果公正合理。
刑事申诉案件处理也是其重要职责,每一个申诉背后或许都隐藏着司法瑕疵,第一检察部的工作人员凭借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深入调查、反复核实,致力于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历经法律与时间的严苛审视,筑牢法律尊严与社会稳定的坚实根基。
在整个司法流程中,第一检察部并非单打独斗,而是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紧密协同合作。与公安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的高效沟通机制;与法院保持案件审理程序、法律适用的密切交流,确保司法程序顺畅,各环节合法合规,全面保障当事人权益。
二、负责案件的范围详解(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类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故意杀人罪由于情节极为严重、社会影响重大,通常由更高级别检察院或依据特殊情况指定管辖。而第一检察部则牢牢锁定其余此类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故意伤害的情形并不罕见。例如,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在冲动之下,随手拿起棍棒攻击李某,导致李某受到轻伤二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再如王某,无视法律与道德底线,违背赵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严重践踏了赵某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相关规定,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还有孙某,为了索要债务,竟非法限制钱某的人身自由长达三天之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孙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更令人发指的是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他们将无辜的妇女儿童视为商品进行交易,严重摧毁家庭幸福,导致无数家庭破碎,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当广大民众遭遇此类危险时,务必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迅速行动,派遣警力至现场,开展初步调查,搜集证据并询问证人。而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会在后续关键环节及时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二)侵犯财产罪抢劫罪因其暴力属性突出、社会危害极大,部分地区会对其处理方式作出特殊安排。而第一检察部主要聚焦于其余侵犯财产类犯罪。
以盗窃犯罪为例,陈某瞅准夜黑风高之际,心怀不轨,偷偷潜入居民家中,经过一番翻找,累计盗窃数万元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将为自己的贪婪付出沉重代价。
周某则利用电话诈骗手段,专门瞄准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凭借花言巧语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金,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诈骗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吴某在大街上公然实施抢夺行为,趁路人不备,抢走其手提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钱某受利益驱使,私自变卖客户委托保管的货物,并且在客户索要时拒不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构成侵占罪。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民众应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盗、防骗意识。不要随意向陌生人透露个人财物信息,家中的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出门在外时看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一旦发现财物被盗或遭遇诈骗,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立即启动侦查程序,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如调取监控录像、排查周边线索、追踪资金流向等,收集证据,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则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侦查行为合法、规范。在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起诉,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确保每位侵犯财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尽力挽回受害者损失。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涉邪教犯罪等特定犯罪明确由其他部门分管外,第一检察部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郑某,在交警正常执法时,不仅不配合,还故意阻碍交警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一些娱乐场所,时常会出现一群年轻人肆意聚众斗殴的现象,像在某酒吧,一群年轻人因一点小事发生口角,随后大打出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还有林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相关规定。
维护社会秩序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应当自觉抵制、远离这类违法活动,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对于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线索,会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他们采取走访群众、调取监控、排查场所等措施,广泛搜集各类证据材料。
而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会提前介入,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明确侦查方向,确保收集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为后续起诉、审判提供有力支撑。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检察院持续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审判人员公正,有力维护司法公正。
(四)危害国防利益罪这类犯罪行为如同侵蚀国家安全大厦的蛀虫,严重威胁国家军事安全和国防利益,第一检察部对此坚决予以打击。
刘某为了谋取私利,全然不顾国家利益,破坏军事通信线路,导致军事演习受阻,其行为严重影响国防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郭某因暴力阻碍军人执行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国防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如同坚固的盾牌守护着我们的幸福生活。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树立强烈的国防意识,时刻关注身边情况。一旦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要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立即行动,运用专业手段迅速侦查案件,查清事实真相,追捕涉案嫌疑人。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严格履行其职能,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确保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到法律适用的每一个环节都严谨细致。这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也彰显了其对国家军事安全和国防利益的坚定维护,为守护国家和平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五)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第一检察部始终秉持特殊保护理念,用心呵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严格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例如,16岁的赵某,因心智未成熟,受不良风气诱导,加入了盗窃团伙。鉴于其为未成年人且情节相对较轻,检察院综合考量其未来前景,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为赵某提供改过自新的重要契机。在此期间,检察院会联合相关部门,对赵某进行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等,帮助他认识错误,重新回归正轨。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院持零容忍立场,依法严惩罪犯。同时,积极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全面保护,涵盖心理干预、生活援助及法律援助等多方面。
心理干预方面,检察机关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心理疏导方案,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
生活救助上,检察机关联合民政部门,为生活困境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亟需的物质援助,确保其基本生活无忧。
法律援助环节,检察机关安排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会紧密协作,形成高效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守法定程序,讯问时必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全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审查起诉时,依据未成年人身心特征,量身定制教育挽救计划,助力其回归正途。法院在审判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作出公正且有利于其成长的判决。同时,相关部门还会联合社会力量,如学校、社区、公益组织等,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三、办案流程全知道(一)受理案件案件来源广泛且多元,涵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控告检举,这些组织凭借自身的信息渠道,能够及时发现一些涉及行业规范、集体利益受损的违法犯罪线索并进行举报。个人的勇敢举报同样至关重要,广大民众遍布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对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他们的每一次举报都可能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突破口。党委、人大常委会基于宏观社会治理需求,交办一些重点案件,推动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突出问题。
上级检察院依据科学的工作部署,将特定案件精准分配给区县检察院进行办理。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日常执法、调查过程中,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移送过来。犯罪人的主动自首,展现出其对法律的敬畏与悔悟,也为案件处理提供了便利。
此外,检察院自身通过摸排发现的线索,进一步拓宽了案件来源渠道。第一检察部收到案件后,会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管辖范围进行细致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会迅速、高效地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及时、准确地通知报案人、举报人等相关人员,告知其案件移送情况及后续处理途径。若遇到紧急情况,如犯罪嫌疑人有逃跑迹象、可能毁灭证据等风险,第一检察部会迅速协调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先行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控制局面,防止案件关键证据丢失或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所以,广大民众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尽管放心举报,司法机关定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在受理案件环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与公安机关等部门会建立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移送顺畅,信息及时准确,避免积压和管辖不明。司法机关严格保密报案人、举报人信息,采取加密存储、专人管理等措施,保护其权益,消除后顾之忧。
(二)立案前审查和立案检察院收到违法犯罪材料后,会迅速组织专业素养过硬的人员进行全面、细致审查。从犯罪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到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
审查人员会仔细研读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初步证据等,运用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进行综合判断。若审查认定有犯罪事实且需追责,承办人员严谨填写《立案请示报告》,阐述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报经批准后立案,并向上级备案,接受监督。
若审查结果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制作《不立案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控告人、检举人,并详细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倘若控告人、检举人对此不服,可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检察院将重组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全面复审,以保障立案审查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会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认真审查。一旦发现材料缺失,例如关键证人证言缺失或现场勘查报告不完整,将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若对案件事实存在疑问,如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犯罪嫌疑人供述存疑等,会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进一步核实情况。
同时,对于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检察机关都会向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采用面对面交流及书面阐释等手段,确保当事人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并理解司法机关决策的逻辑基础。
(三)侦查立案之后,侦查工作随即紧锣密鼓地展开。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凭借其专业刑侦力量与广泛的调查手段,承担主要侦查职责。他们拥有专业的刑侦技术人员,能够运用先进的勘查设备对犯罪现场进行细致勘查,提取指纹、毛发、血迹等关键证据;有经验丰富的侦查员,通过走访证人、排查嫌疑人社会关系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还有高效的追捕团队,负责追捕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但在特定情形下,区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也会行使侦查权。例如,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检察院拥有自主立案侦查的权力,借此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从而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力。
此外,在一些复杂案件,如经济犯罪案件中,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还会紧密协作。检察院充分利用其法律监督与证据审查的专业优势,依托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精准引导侦查方向,确保所有侦查活动均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证据审查环节,严格审核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同时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的程序与标准。公安机关则负责具体的调查走访、证据固定以及犯罪嫌疑人抓捕等工作,双方协同配合,提升办案效率与质量。
在侦查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的侦查人员,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各类证据。讯问被告人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严禁刑讯逼供;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耐心细致,确保证言真实可靠。还会依法进行勘验、检查、辨认、鉴定等侦查活动。例如在命案侦查中,通过现场勘查,还原犯罪现场,确定作案手法;借助法医鉴定,判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关键信息,每一个环节都受到法律严格约束,保障侦查工作合法、高效推进。
在侦查协作过程中,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与公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侦查人员共聚一堂,交流案件进展,分享经验,并合力解决侦查难题。
检察院实时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前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材料,确保侦查合法,严防冤假错案。
同时,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院会提前介入,从案件初期就参与侦查方案制定,明确侦查方向,提高侦查效率,为后续诉讼程序奠定坚实基础。
(四)侦查终结侦查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会综合整个侦查过程,精心出具侦查终结报告。该报告将基于犯罪事实的清晰性、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正确性、法律手续的完备性以及是否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案件是否达到移送起诉的标准作出精准判断。若犯罪事实清楚,所有犯罪情节都有确凿证据支撑,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会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若证据存在不足,如关键证据缺失、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等,可能会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人员进一步收集证据,完善案件事实,为后续诉讼程序筑牢基础。
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整理案件材料,按规范编排证据、笔录、报告等,并移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院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到内容,逐一核实。若发现证据存在缺陷,例如证据收集程序违法、证据显示有被篡改的迹象,或犯罪事实不明确,如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不清晰、作案时间存在分歧,检察院将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将遵循检察院的指示,重新规划侦查方案,深入搜集证据,完善案件材料,以确保案件能够无缝衔接至审查起诉阶段,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五)审查起诉受理移送起诉案件后,检察院审查起诉人员会以高度的责任心,仔细审阅全部案卷材料,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审查起诉人员会细致入微地逐页审阅卷宗,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透彻的分析,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多次核实,以确保其准确性。
检察机关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以严谨态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了解其辩解与诉求。同时,广泛听取被害人、辩护人等各方意见,与被害人沟通,了解其遭受的伤害及诉求,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与辩护人交流,对合理意见予以考虑,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检察机关依据审查结果,结合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及犯罪情节等,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深入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既促进了案件的高效处理,又确保了司法公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审判在审判环节,检察院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他们身着检察制服,庄重地宣读起诉书,条理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指控罪名及法律依据,使法庭能够全面把握案件情况。随后有条不紊地出示各类证据,从物证、书证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用确凿证据构建指控犯罪的坚实大厦,有力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肩负审判监督职责,时刻保持专注,关注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合规。从法庭程序是否遵循法定步骤,到审判人员言行是否符合司法规范,都在监督范围内。一旦发现审判过程存在程序违法,如未依法保障当事人回避权,或事实认定错误,关键证据采信不当等问题,会及时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法院反映问题,力求纠正错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权威,让每一个案件经得起法律和时间检验。
(七)执行监督第一检察部持续跟进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情况,涵盖刑罚执行、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等各个方面。
对于刑罚执行,检察机关定期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进行检查,核查罪犯收押与释放流程的合规性,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确保罪犯按照判决执行刑罚,杜绝违法违规减刑、假释等现象,维护刑罚严肃性。
针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人员,检察机关协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技术,如定位系统实时追踪人员动态,防止脱管;并定期开展实地走访,掌握其生活及思想状况,实施法治教育,确保无漏管现象发生,促使其遵守规定,顺利回归社会,切实维护法律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四、特殊要求要牢记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特殊保护原则贯穿始终。检察机关在讯问未成年人时,确保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为其提供心理支持,避免因紧张恐惧影响正确表达,保障未成年人在讯问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通过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创伤,助其走出心理阴影。协调民政等部门提供生活救助,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解决实际生活问题,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检察机关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从各个方面给予未成年被害人全方位关怀。
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坚决禁止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手段,确保所有证据均合法有效。全面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上诉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以此彰显司法公平正义,体现人文关怀,进一步巩固司法公信力。
五、常见案件类型提醒区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日常办理的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的犯罪,还有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均较为高发。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车站,注意保管财物,将贵重物品置于视线范围内,避免财物被盗。遇到纠纷冷静处理,克制情绪,避免冲动引发肢体冲突,可寻求相关部门调解解决。
女性出行尽量结伴,选择光线明亮、人员较多路线,注意人身安全。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提供详细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公安机关也会加强巡逻防控,提高见警率,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通过宣传活动普及防范知识,提升公众防范意识。
六、帮信罪:新兴犯罪需警惕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隶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畴,由第一检察部负责办理。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数量显著上升,特别是在2020年和2021年,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部分人员受利益诱惑,贪图小利,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忙开办银行卡、提供支付账户,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流转渠道。还有人凭借自身技术专长,为犯罪分子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帮助,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以更加隐蔽、高效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帮信罪。大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贪图小利,不要随意出借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谨慎对待网络兼职信息,对涉及资金操作、技术服务的不明请求保持高度警觉。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举报。
公安、检察等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线上线下结合,举办讲座、发布警示视频等,普及帮信罪法律知识和危害。同时,加强对银行卡、支付账户等的监管,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等行为,斩断犯罪链条,严厉打击此类新兴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社会稳定。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大家能对区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有更为深入、全面的了解。倘若在生活中遭遇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让我们携手学习法律知识,共同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照片选自网络,侵删)
检察院职能部门负责什么
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
为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了解,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4月23日上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玉民及第四检察部主任任维娜一行,应邀走进县委党校专题讲授检察职能与法治实践,为2025年春季主体班正在参加培训的党员干部们带来了一场生动而深刻的法治教育课。
【以案明责:四大检察职能立体解读】
赵玉民副检察长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入,系统介绍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体系。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阐释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中的角色转变:
刑事检察:严惩犯罪与少捕慎诉慎押并重;
民事检察:对生效裁判、执行活动深层次监督;
行政检察: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行政与司法衔接;
公益诉讼:聚焦生态环境、食药安全等民生领域亮剑破题。
【刑事检察:认罪认罚与宽严相济协同适用】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改造,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民事检察:穿透式监督守护公平】
针对群众关切的“执行难”“虚假诉讼”等问题,以一起虚假诉讼监督案为例,揭示民事检察如何通过调查核实权戳破谎言、纠正错误裁判,并强调:“民事检察不是‘和稀泥’,而是通过精准监督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行政检察:府院联动助推行刑衔接】
以加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合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共利益协同保护及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为重点,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开展多维度多层次联动协作搭建平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努力实现“1+1+1>3”的联动效果。
【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捍卫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新时代答卷!”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四加十),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等方式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损害公益的行为,督促其整改或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赵玉民副检察长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员干部作为国家的中坚力量,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检察机关将深化与党政机关的协作联动,共同谱写法治建设新篇章。
随后,任维娜主任围绕“公益诉讼检察,守护美好生活”这一主题,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解读,并通过生动的案例和详实的数据,展示了公益诉讼检察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对近年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系列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讲解,生动阐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任维娜主任还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分享了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方法,让学员们受益匪浅。
【互动反响:法治课也是治理启示录】
授课过程中,赵玉民副检察长、任维娜主任还与学员们进行了互动交流。学员们纷纷表示,课程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温度。通过这次授课,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进一步增强了法治观念,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注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时时刻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这既是一堂法治课,更是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实训课。”县委党校负责人表示,检察院领导走进党校授课,不仅增强了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也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基层的落地生根贡献了力量。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赵玉民副检察长及任维娜主任共同到县委党校讲课,不仅是一次法治教育的普及,更是一次法治精神的传承。下一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检察开放日”“送法进机关”等活动,凝聚法治共识,护航高质量发展,为构建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贡献检察机关的力量!
审核:张松涛
检察院职能部门介绍
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强化协同履职促进网络治理的工作方案》
强化“四大检察”全面协同履职
凝聚合力推进网络依法治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强化“四大检察”全面履职、协同履职,依法严惩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与秩序,净化网络生态,深入推动网络依法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强化协同履职促进网络治理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化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依法全面充分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惩防治”一体推进,深化网络违法犯罪乱象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方案》明确,此次推进网络依法治理的重点任务是突出四个“聚焦”、四个“重点”:聚焦网络暴力等信息内容乱象,重点打击治理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等违法犯罪活动;聚焦网络财产安全,重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聚焦网络营商环境,重点打击治理破坏网络竞争秩序、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监督纠正涉网趋利性执法司法;聚焦未成年人权益,重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综合司法保护。
《方案》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协作和协同履职制度机制,建立改进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同步介入、案件协作、反向衔接、专项协同、定期会商等制度机制,着力强化“四大检察”协同履职;注重科技赋能,发挥好电子数据等证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持的作用,为检察履职办案提供更为全面的辅助;重视数字赋能,将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融入案件办理,及时根据新情形调整、优化法律监督模型功能,推动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和网络治理拓展;主动加强与网信、工信、公安等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加强办案协作和治理协同,凝聚依法治网多方合力。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常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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