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因分析中,受害人发病的原因除工作紧张外,还可能涉及属性复杂的基础性疾病、生活原因,以及其他来自于个人方面或自然属性方面的致病因素等。其中,工作因素的力量,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与量值,至少是促发疾病的重要条件时,才能满足起因导向之基本要求。此时,即便不要求发病必须是“工作行为所常伴风险之现实化”,但工作至少也要是“以引人注意的方式共同引起保险情形的原因”之一,是法律意义上的原因或共同原因,而非仅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偶然原因(机会原因)。因此,重要与否完全取决于条件的质态(条件本身的重要程度),至于条件的量态(如多个机会原因)或是其在因果关系链条上出现的先后顺序,则无关紧要,更不能因为某个条件出现在最后关头,使结果被显性化,就把它当成重要条件。在个案中,这个量值并不是恒定不变的,也不存在某个精确的数学式的公式可以直接套用,需要斟酌个案的全部情况加以判断。
在具体判断中,我们可参考以下步骤:第一步,找出导致发病的所有原因;第二步,对各种原因进行分析、评判,从中找出重要原因,排除不重要原因;第三步,对这些原因进行归纳、总结,并划分为“工作因素”和“非工作因素”两大类。发病是两种原因竞合的结果。如果发病主要是由工作因素引起的,那么工作因素就与发病具有法律上的重要关系,是导致发病的单独原因;如果工作因素与非工作因素具有同等重要性,那么二者构成发病的共同原因。在这里,虽然并不要求工作因素必须是发病的主导原因,但工作因素至少要大约与非工作因素等值,才能被视为重要条件,否则“重要”这一特征将被扭曲成一个“随意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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