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有哪些,声誉风险管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浩文

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有哪些,声誉风险管理

大家好,由投稿人何浩文来为大家解答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有哪些,声誉风险管理这个热门资讯。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有哪些,声誉风险管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声誉风险包括哪些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二章 治理架构

第五条国有、国有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已建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与声誉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对于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董事会应听取专门报告,并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并推进声誉事件处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声誉风险管理评估。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作为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管理资源。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高级管理层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贯彻声誉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声誉风险的监测报告、排查评估、应对处置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其他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执行声誉风险防范和声誉事件处置中与本部门(机构)有关的各项决策,同时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声誉风险管理岗位,加强与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筑牢声誉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

银行保险机构应指导子公司参照母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建立与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相适应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制度和流程,落实母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有关要求,做好本机构声誉风险的监测、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在进行重大战略调整、参与重大项目、实施重大金融创新及展业、重大营销活动及媒体推广、披露重要信息、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行政处罚、面临群体性事件、遇到行业规则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容易产生声誉风险的情形时,应进行声誉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充分考虑与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利率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的关联性,及时发现和识别声誉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分级机制,结合本机构实际,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评估,科学分类,分级应对。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声誉风险应对处置,按照声誉事件的不同级别,灵活采取相应措施,可包括:

(一)核查引发声誉事件的基本事实、主客观原因,分析机构的责任范围;

(二)检视其他经营区域及业务、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出现次生风险;

(三)对可能的补救措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控制利益相关方损失程度和范围;

(四)积极主动统一准备新闻口径,通过新闻发布、媒体通气、声明、公告等适当形式,适时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五)对引发声誉事件的产品设计缺陷、服务质量弊病、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进行整改,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并视情公开,展现真诚担当的社会形象;

(六)及时开展声誉恢复工作,加大正面宣传,介绍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以及其他改善经营服务水平的举措,综合施策消除或降低声誉事件的负面影响;

(七)对恶意损害本机构声誉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声誉事件处置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报告机制,明确报告要求、路径和时限。对于符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考核问责,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开展全流程评估工作,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整个声誉事件进行复盘总结,及时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避免同类声誉事件再次发生。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声誉风险隐患排查,覆盖内部管理、产品设计、业务流程、外部关系等方面,从源头减少声誉风险触发因素,持续完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相关内部制度。

第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声誉风险情景模拟和应急演练,检视机构应对各种不利事件特别是极端事件的反应能力和适当程度,并将声誉风险情景纳入本机构压力测试体系,在开展各类压力测试过程中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影响。

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有关合理诉求,防止处理不当引发声誉风险。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开信息,避免误读误解引发声誉风险。

第二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好声誉资本积累,加强品牌建设,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声誉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架构、策略、制度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防范声誉风险;

(二)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到位。

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同业沟通联系,相互吸收借鉴经验教训,不恶意诋毁,不借机炒作,共同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整体声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声誉风险监管。

第二十四条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监管责任,办公厅承担归口和协调责任。

第二十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实施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持续监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监督管理谈话、现场检查等,并将其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声誉风险问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或极度不完善,忽视声誉风险管理;

(二)未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运行不畅;

(三)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

(四)声誉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

对于上述情形,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妥善应对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维护行业良好声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机构(系统)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农合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82号)和《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5号)同时废止。

声誉风险应急演练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基金公司的雷人直播、基金经理diss同行、娱乐化形式卖基金……在近年来基金业大发展过程中,爆款基金受到全民追捧,明星基金经理引发市场关注,火爆出圈儿的基金业的声誉问题,也受到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6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基金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该项工作,并由一名高管牵头负责。同时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等。

一位公募高管对此表示,协会发布的基金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与监管发布的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是一脉相承的,已经迈入25万亿规模的国内公募基金业更需要厚植行业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不断加强基金公司品牌建设和声誉管理,讲情怀、守专业、正理念,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募基金行业行稳致远。

坚持问题导向

“指引”起草坚持三大原则

6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消息,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建立行业声誉约束机制,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借鉴境内外监管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基金行业实际,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在起草说明中,详细阐述了该“指引”起草的三大原则:

一是借鉴其他金融业经验,充分考虑行业实践。在比较分析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声誉风险相关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基金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机制体系。

二是提高及时性、有效性,落实各级组织责任。明确协会职责,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和义务,督促其及时有效落实指引要求。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困难以及行业自律经验,完善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应对处置等机制,明确行业协作及自律管理措施。

要求公募高管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

根据上述“指引”要求,“指引”明确了基金公司声誉风险的管理目标、管理框架、组织责任等,要求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基金公司的自律管理等。

《指引》共计28条,分为5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了声誉风险定义和管理目标。

声誉风险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言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而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落实各方职责义务、培育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第二,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以及各级组织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第三,明确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明确具体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应当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以及信息保存机制。

第四,明确自律管理事项。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行为发生后,应履行报告义务;明确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五,明确工作人员定义。

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展业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明确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需要参照本指引,对外包、借调等人员进行声誉风险管理。

事实上,早在“指引”发布之前,今年4月底,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就对基金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上述《意见》中提出,推动基金管理人加强品牌建设与声誉管理,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致力打造“百年老店”,坚持讲情怀、守专业、正理念,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切实摒弃短期导向、规模情结、排名喜好,坚决纠正基金经理明星化、产品营销娱乐化、基民投资粉丝化等不良风气。

同时,《意见》还强调,“督促行业机构完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自觉维护行业声誉。”

一位公募高管对此表示,要求基金公司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与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此举有利于从业人员坚守职业操守,主动维护行业的整体品牌和形象。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只有苦练内功,强化使命和担当,积累良好的行业形象和声誉,才能获得全社会的信任,也才能在助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服务实体经济,以及为老百姓提供普惠金融产品等方面,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编辑:乔伊

声誉风险排查报告

于耀添/文 当下,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培训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从总部到基层从业人士的必须课。

这与自2021年2月26日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息息相关。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声誉风险一直是薄弱环节。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本管理等各项规章归全反真后,国内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规章才姗姗来迟。

《办法》历经两年办实践,在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发挥了巨大作用。不过,笔者也注意到国内金融机构声誉风险管理还有些问题有待厘清。

第一、试行的《办法》将所有声誉性风险类别一视同仁,没有按照中央对系统性风险三令五申的精神,将系统性声誉风险单列。在认识上存有误区,认为所有声誉性风险都具有传染性。

2019年、2020年,国内八家中小银行密集出现声誉风险,因“不实传闻”散播遭遇部分储户前去银行兑现,但所有声誉风险事件并没有造成系统性破坏。实践证明我国的声誉风险事件或多或少有传染性,但却并不全部具备系统性风险的破坏性。声誉风险管理的重头戏应是系统性声誉风险,需要对此做区分。

第二、我国在建设现代金融制度进程中,还没有发生系统性声誉风险事件,这当然是好事情。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系统性声誉风险在我国金融体系不存在,反而提示在当前国情下仍须对相关风险高度警惕。

我国的东亚邻居——韩国12年前爆发了全国范围内的系统性声誉风险事件,一度威胁韩国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当引以为鉴。

事件起源于2011年1月,当时韩国房地产市场波动下跌,导致韩国商业银行房贷违约不断上升。危机爆发前,不断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因流动性不足而暂停营业,触动了韩国储户的敏感神经。韩国三和互助储蓄银行是首当其冲的金融机构之一,这家成立40年的商业银行恶化到资不抵债,负债超过资产504亿韩元,资本充足率为-1.42%。2011年1月14日,韩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召开临时会议,认定韩国三和互助储蓄银行为不良金融机构,并命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

此后,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对出现类似情况的6家商业银行进行了停业处罚。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处置问题商业银行无可厚非,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声誉风险。韩国民众信心崩塌,纷纷走上街头,从商业银行取走他们宝贵的存款。这直接导致韩国出现全国性的挤兑狂潮。几天内,韩国未被停业的19家商业银行被挤兑4200亿韩元。在挤兑最疯狂的几天,韩国险些爆发群体性事件,储户呼喊过激口号,脚踢银行大门,几欲和警察发生冲突。其中釜山第二储蓄银行等4家银行的门口爆发了储户抗议活动。

韩国金融监管机构认识到风险处置不利,发布公告说2011年不会再惩罚新的商业银行停业。另外,韩国央行紧急抽调5万亿韩元的备付金,应对全国范围内的挤兑。同时,政策上双管齐下:规定倒闭金融机构的储户,每个人可以至少拿到5000万韩元的国家补偿金。最终,这场系统性声誉风险事件,在付出了惨烈代价后草草收场。

第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0指出:“对于已经识别的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计量隐性支持或在不利市场条件下可能面临的损失,并尽可能准确计量声誉风险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并视情况配置相应的资本。”

《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惯例,对声誉风险计量风险并配置资本,监管方向是正确的也有必要,应及时出台。不过如果出现上述韩国监管因“处置风险”而产生的系统性声誉风险,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体系或难以应对。

第四、我国已经发生的中小银行声誉风险案例揭示,风险的起因可能在商业银行内部,但关键风险控制点却往往在政府、公安、宣传等部门。以2015年11月某银行河南获嘉县支行发生声誉风险事件为例,该事件起源于网民在网络贴吧发布该县某银行要倒闭的谣言,引发储户在11月17日和18日两天排队取现。11月18日下午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公安局果断行动,将违法散布谣言的4名涉案人员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此后谣言不攻自破,11月20日,银行挤兑情况平息。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单独依靠金融监管部门或央行的力量难以应对声誉风险。因为性质的独特,声誉风险管理需要在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与当地政府、财政、公安、宣传、信访等地方部门设置协调机制。这个协调机制应该至少包括以下部分:划定各方责任、进行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征询和告知制度。

第五、我国虽没有爆发过系统性声誉风险,现阶段却存在潜在系统性风险因素,这就是地方性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声誉欠佳。我国地方商业银行多为中小银行,普遍存在资产规模小、服务范围窄的先天不足,同时抗风险能力比较差,客观上社会对它的认同度也低于国有商业银行。因此,对中小银行的声誉风险仍须高度重视。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声誉风险事件难以避免,可由《办法》等现行文件依规治理,但应注意声誉风险事件的发生频率。笔者认为,要防范普通声誉风险事件升级为系统性风险,须注意以下几点:

1、金融监管部门避免出现韩国案例的“处置风险的风险”现象;

2、风险不能从爆发银行传染到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3、风险不能从爆发地传染到其他地区;

4、声誉风险并不意味着挤兑,但在实践中难免引发挤兑。应对挤兑,要多管齐下;央行的流动性支持,是最后的杀手锏。

(作者系独立风险顾问,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银保监会网站2月18日消息,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定义、声誉风险管理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二是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要求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三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四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协作等七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五是明确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责任分工、监管措施、问责处罚、行业协作等,要求监管机构将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将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并可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有哪些,声誉风险管理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