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一项新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可以通过依据合同方式设立、依据遗属方式设立、也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需要注意以遗嘱方式设立,无须居住权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居住权人死亡或者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有利于加快建立多主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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