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事故案例分享---下班路上小伙开车不小心撞了自己的母亲,保险拒赔第三者商业险,但法院这样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艺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袁某在下班的途中,驾驶自家轿车行驶在城区干道上,快到自家小区附近的路口处时,突然和迎面而来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了碰撞,王某当场连车带人侧翻在路边,头部和腿部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后袁某下车后发现被撞的人是自己的母亲,袁某报警后,警方勘查事故现场后认定,袁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同时,袁某电话保险公司申报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内赔偿王某的损失,但不愿意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理由是彭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时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提到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均不负责赔偿。后王某不服,将彭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焦点聚焦】

因本案中的肇事方与受害方系母子关系,此时,王某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范围?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限额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比例进行划分,法院注定按照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予以认定。结合本区域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平均收入标准,参照司法鉴定意见,支持了原告关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的各项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200元,超过部分在商业保险内按70%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分析】

一、如何理解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概念?

我们通常所称的商业第三者险也就是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属于车投保商业保险的一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员自愿选择是否投保的商业险种,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其含义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和本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人因为该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者”的身份概念,所以通常的理解是判断受伤害的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处于保险车辆之上(即“车上人员”)还是处于保险车辆之下(即“车下人员”),如果属于车下人员,就属于商业第三者险所投保的第三者的范围。但有时也会遇到受害人是车辆驾驶人或使用人的家庭成员,此时家庭成员是否属于该商业第三者险中需要理赔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小的争议。而保险公司的常规做法是,通过在保险合同中设置“免责条款”,人为的将肇事者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概念之外。

二、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鉴于我国保险责任中的商业第三者险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本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而获得及时理赔所设立的,所以不能随意缩小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但是日常生活中,投保商业第三者险的司机应该都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看到过这样的“免责条款”约定:“(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出于商业趋利性,希望在免责条款中转移自己的责任风险,由被保险人去分担。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显然属于人为缩小“第三者”的范围,违背了商业第三者险的设立初衷,也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一旦保险公司以该约定为由拒绝理赔,更增加了交通事故的诉讼风险,对解决事故纠纷极为不利,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互利的法律原则。

那么怎么去解释该“免责条款”约定呢?该约定是否有效呢?保险公司设置该条款背后的用意无外乎是为了避免家庭成员之间会利用交通事故进行骗保,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受害人作为肇事人的母亲,应该还是看做交通事故中的普通“第三者”的身份,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免责约定”属于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内容,不符合保险业补偿原则的精神,应属无效条款。所以,如果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保险公司不应理所应当地认为符合骗保嫌疑而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如果怀疑骗保行为成立,完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骗保事实来达到免除保险理赔责任的目的。毕竟一旦骗保行为成立,构成犯罪时是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所以理论上,并不建议保险公司用这种条款否定所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索赔。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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