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辩护只在量刑辩护中有效果吗,感情纠纷案件立案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轩

  办案人员对于罪与非罪的判断,一般是不会受到感情影响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大都具备一定的理性、逻辑乃至于法律素养,较为清楚何者为罪,何者不为罪;另一方面因为在办案人员看来,就某一件事,如果自己能够很直观地看出罪与非罪,那么实际上别人也可以,因此对于他们而言因为同情等原因而将一个本来属于犯罪的案件定为非罪,是非常失职的,风险也很大。

  但公检法也是人,正常情况下也肯定也会有人的同情心、同理心。而且感情辩护之所以没有明确地被禁止且也没有受到很大的诟病,不仅因为实践中这类辩护可能会为一些确实存在值得同情的因素的当事人带来刑事责任方面的从宽,让部分人实际地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也是因为这种从宽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国人的道德取向的。

  譬如,一个因为生意周转不灵的人诈骗了另一人的钱财(非大额),但经过调查了解,行为人家中确实环境困难,其亲属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需要较多医药费,行为人之所以诈骗钱财是因为实在走投无路,能借的钱都借完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其并非坚定地否认事实,还是有可能获得从宽的。

  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其实法律在大多数时候并不是冷冰冰的,尤其是量刑辩护方面。大是大非自然是不能错的,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于社会危害性并非巨大的当事人,仍然应当保有法律的温度。如果一个人确实值得同情,那么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不对准这个人的心脏而是射击肩膀,又有什么不可以?

  如果追本溯源,很多违法阻却事由的深层原因也是另一种“人情”。譬如正当防卫,其实如果单从形式来判断,当事人是实施了故意伤害等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但是基于人类普遍的道德观念和正义观,一个先受到侵害的人奋起反抗,又是那么地容易甚至应该被理解。

  而有些因素,譬如上文中提到的那些因素,虽然并不能让人感觉完全合理,也经常性地不能让人觉得“不追究是对的”,但办案人员面对这样的案件时,内心对于追责的冲动、其所认为的追究刑责的必要性几乎一定会有所降低,因为这名当事人做的事虽然不是法律上正确的或者允许的,但其也不是法律最想要惩罚的那类人。

  基于法定犯的原理以及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仍然受到较多限制的客观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感情辩护在无罪辩护中都是无用的。而即便是因“情节显著轻微”而出罪的少数情形,这类辩护本质上也并非纯粹的无罪辩护,其辩护原理更接近于量刑辩护。这类辩护是通过以刑制罪的原理,论证当事人(或许)应当承受的刑罚其实在定罪量刑体系中处于一个极低的位置,从而证明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无限接近于无刑事责任,也即在定罪量刑的金字塔上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以刑事责任为实质判断的新的起点,逆向限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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