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退伙结算、逾期
二、裁判要旨
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作不成签订退股协议,是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形成新的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退股协议约定履行。
三、案情简介
2011年5月,A公司以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与B公司签订《合作房地产开发协议》,双方对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润分成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015年2月,A公司与B公司合作终止,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退股协议》,A公司退出房地产开发项目,B公司退还A公司投资款及利息共计2200万元,约定了退还进度,因B公司未按照进度全部退还投资款,A公司起诉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1484.77万元并自2015年11月20日起支付浩杰公司利息(扣减已付金额及相应利息)。
五、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实践中,一定要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和证据意识,尤其双方合作开发项目过程中,账务比较复杂,如果双方合作不成又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一方去法院起诉,作为法院也很难理清双方账务问题。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称现在对方已经拒绝接听电话及会谈,说明你在前期双方关系融洽未进行有效的处理,导致出现证据不充分对方不协调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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