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亲密关系都能够迈入婚姻,出于各种原因双方并未缔结婚姻,而女方生下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如何抚养?如果一方以双方签订了弃养协议为由主张免除抚养义务,能否得到支持?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与大家一起了解非婚生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X女士、Y先生因乘坐火车相识,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后于2017年12月3日至25日试婚居住。
2018年1月15日,X女士告知Y先生其怀孕事宜。双方进行了协商,此后中断联系。
2018年9月19日,X女士生育一子阿宝。
2019年6月,X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的非婚生子阿宝归X女士抚养,Y先生支付阿宝的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并支付育儿嫂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房屋租赁费用等。
Y先生认为,X 女士生育子女未经其同意且其已经向X女士支付了补偿费用,另,双方已签署了弃养协议,故其无需负担抚养义务。
庭审中Y先生提交弃养协议一份,内容为:一、男方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二、女方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且不需要男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孩子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期间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等。三、女方不再向男方索要任何赔偿和有关孩子的费用。但男方无权通过任何渠道向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及监护权,不排除孩子在18岁以后决定自己事宜的权利。X女士否认该协议的落款签名。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X女士与Y先生因婚外原因生育阿宝,双方均应对阿宝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X女士、Y先生均同意阿宝随X女士共同生活,法院不持异议。Y先生称其与X女士签订的协议免除了其对阿宝的抚养义务,但弃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X女士亦否认协议的签名。故对于Y先生不承担阿宝抚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X女士、Y先生的实际收入、其子的生活需要,并结合Y先生抚养其他子女的现状、多家公司持股、相关公司任职等因素,判决由Y先生每月支付阿宝抚养费5000元。关于X女士支付的育儿嫂费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属于为生育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由X女士和Y先生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X女士主张的房屋租赁费,并非抚养子女的合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同等。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一法条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理念出发,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即与婚生子女同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的同等性不仅体现在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还体现在非婚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也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
第二,父母不得弃养未成年子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该等义务是法定义务,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通过非法送养等方式行弃养之实的,法律亦予以明确否定。因故不能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仍应通过给付抚养费等方式履行其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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