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的城市拆迁,改变了很多人的居住环境,也出现了一些“房叔”、“拆二代”,很多快30岁还没谈朋友的农村小伙子可能因为拆迁突然被亲戚朋友争相介绍对象。小李曾经也经历过这些突然的“幸运”。大概3年前,小李家所在的村因处于城乡结合部被城市规划列为拆迁范围,小李与父母经过与拆迁部门的几轮谈判,最终达成协议,房屋拆迁后还建4套房屋,赔偿装修损失等费用25万元。小李父母看他年纪也不小该结婚了,决定将1套还建房屋给小李。不久小李从亲戚朋友介绍的众多对象里看中漂亮女孩小张并与之结婚。婚后为表诚意,小李告诉小张父母给了他1套还建房。
然而这种“幸福”持续并不久,婚后3个月小张与小李因生活矛盾大吵一架,小张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期间小李父母多次劝小李去接小张回家,都被小李以“性格不合,过不下去”为由拒绝。今年3月,小李家还建房交房,小李父母将1套房屋装修好与小李一起居住。正当小李父母准备再次劝说小李将小张接回家时,小李收到了小张起诉离婚的诉状。小李本想既然过不下去离婚也好,可是小张在诉状中还要求分割小李家的还建房,这让小李气不打一处来。小李父母有些焦急,跟村里人问了起来,有人说村里李甲离婚多年的前妻也分了1套还建房,还有人说谁签的拆迁协议房子就是谁的。小李父母拿不定主意,找到了律师。
那么小李的妻子小张究竟能否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小李的还建房呢?
律师分析:
房屋拆迁后还建新房屋,新房屋权利人不变,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房屋拆迁还建的过程是旧房屋拆迁、产权灭失,还建房交房登记、新产权形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建房的价值来源于被拆迁房屋,所以在旧房屋被拆迁后,还建房交付时,其权利人仍应当为旧房屋的权利人(即被拆迁人)。
但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的取得应当登记,登记后具有公示效力。故房屋拆迁时,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必须是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这样才能保证还建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一致。
小李的房屋属婚前财产,小张与其离婚时无权主张分割。
小李的还建房虽在与小张婚后交房,但该还建房的权利来源系小李婚前与父母共同居住的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若为小李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则为小李父母共同所有,该房屋若为小李与父母共同建造,则属于家庭财产,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该房屋均为小李婚前财产,与小张无关,小张与小李离婚时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