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包括哪些方面,精神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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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的标准依据
中国最高法发文明确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认定标准及抚慰金标准
中新社北京3月25日电 (记者 朱晨曦 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5日发布,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及抚慰金支付标准。
《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二是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三是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五是其他条款。《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释》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难度较大,缺乏直观的客观标准,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振宇表示,《解释》在归纳法官综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损状况、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人员过错程度等因素之外,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解释》将支付标准划分为两档,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相关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2014年制订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为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王振宇表示,标准的提高,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此外,王振宇表示,依据《解释》,请求人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如此规定既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也保证司法资源得以高效、优化配置。(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精神赔偿解释
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与受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等进行了明确。《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 王振宇:《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解释》还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解释》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明确了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 王振宇: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另外,跟据《解释》规定,请求人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查睿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央视新闻
精神赔偿标准一览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最高人民法院3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介绍说,《解释》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理念,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据介绍,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
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解释》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来源:法治日报、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韩玉婷 常煜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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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的四个标准
中国最高法发文明确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认定标准及抚慰金标准
中新社北京3月25日电 (记者 朱晨曦 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5日发布,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及抚慰金支付标准。
《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二是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三是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五是其他条款。《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释》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难度较大,缺乏直观的客观标准,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振宇表示,《解释》在归纳法官综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损状况、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人员过错程度等因素之外,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解释》将支付标准划分为两档,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相关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2014年制订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为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王振宇表示,标准的提高,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此外,王振宇表示,依据《解释》,请求人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如此规定既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也保证司法资源得以高效、优化配置。(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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