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存在的纠纷,委托合同出现问题谁承担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吴博

夏某委托朋友汪某从国外帮忙代购一块价值30万元的某名牌手表,拿到货物后却发现表卡产地有问题。之后,夏某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返还购表款折合人民币30万元。

11月15日,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汪某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判决驳回夏某全部诉请。

原告夏某诉称,汪某曾在美国工作,双方约定汪某无偿帮助其在美国表行代购某名牌手表一块,其向汪某预付代购表款,多退少补。后汪某完成代购事宜,夏某查看汪某发送的表卡照片,发现该表购买时间早于汪某告知的时间,销售地显示为非洲突尼斯,购买人显示为“匿名”。后汪某返还夏某购表剩余款项,夏某与表行沟通并和汪某确认,得知该表并非购买于表行,而仅是从表行里的工作人员处购买。夏某认为表行销售地和购表人名称与约定不符,故认为汪某存在欺诈。

被告汪某辩称,不认可夏某的诉讼请求,其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夏某无偿代购手表,自己并非专业代购人员,购表过程环节复杂,普通人不可能知晓具体细节,其已经尽到了一般谨慎注意义务,没有欺诈事实和故意。现手表亦非假表且夏某已经实际使用,故不同意夏某的诉请。

庭审中,夏某认可表已经实际使用,但其不知手表真假,在法院向其释明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后,夏某表示不对手表的真假进行司法鉴定。就该表的销售地并非美国是否影响使用,夏某称某名牌手表均需回到销售地保养维修,非洲较美国相比明显不便。为核实该情况,法院当庭拨打某名牌手表官方电话,答复为所有某名牌手表不区分销售地国家,都能在中国国内保养维修,包括案涉型号手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通过微信约定无偿代购手表,形成委托关系。此案中无法认定汪某具有欺诈故意及欺诈行为,汪某实际已经积极履行了受托义务,并尽到谨慎义务。

首先,从双方多达200余页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看出汪某曾多次前往美国纽约表行了解某名牌手表,且将手表存货、价格、税等相关情况及时、详细告知夏某,其告知过程并未体现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等误导夏某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

其次,双方曾谈及折扣以及省钱等情况,虽然最终出现手表销售地并非美国的问题,但汪某作为普通人而非专业代购,并不具有购买某名牌手表的丰富经验,在购买过程中考虑价格因素等产生将表行销售人员转卖手表误认为是表店内部调货的错误认知,在其能够解释说明的情况下具有合理性。于汪某而言,该表在美国购买而非非洲突尼斯,购买过程中其自身陷入因认知及能力无法达到的风险中,难以认定系其为个人利益或其他不当动机而故意诱导或放任夏某购买瑕疵商品,更不应由此推断为其明知而为之甚至明知而故犯。

再次,在发现表卡销售地及表卡名称问题后,汪某积极配合夏某沟通和解决,通过夏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能够看出汪某自始至终表示自己系被销售人员所骗,未出现过任何欺诈自认或显示其从一开始便知晓该销售地点并非美国的情形。而夏某本人在微信和录音中多次明确认可汪某被骗和共同被骗的事实,亦在庭审中认可汪某系存在失误。现夏某关于汪某系欺诈的主张,和夏某提交的证据中所显示的夏某的实际心理认知存在明显矛盾。

此外,就该手表销售地问题是否影响使用,法院当庭拨打某名牌手表官方电话核实确认该表能够在国内保养维修,不存在使用问题。而表卡人名称问题,从双方微信中来看夏某并未严格登记名称,且在代购交易中,根据交易习惯和相关规定,购买商品尤其是部分奢侈品时,因涉及护照登记、关税等问题,相关购买凭证通常规定载明现场的购买人名称,而非实际使用人或代委托代购人名称,该表卡名称亦不影响实际使用。综合上述原因,法院认为夏某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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