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强迫交易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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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强迫交易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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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

周氏兄弟逞强耍横、崇尚暴力,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聚众造势、语言威胁、堵门阻工等“软暴力”行为长期强揽工程建设,甚至煽动群众闹事、笼络公职人员、殴打行政部门执法人员……5月17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了“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详情。

庭审现场

亲兄弟强揽土方工程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1起

周甲、周乙系亲兄弟,曾分别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两人刑满释放后,未改变逞强耍横、崇尚暴力的作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周甲、周乙以经济利益笼络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个别公职人员,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湘江新区)洋湖片区一带打压行业竞争对手、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强揽项目建设土方工程,并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1起,逐渐形成以周甲、周乙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某杰、莫某等为骨干成员,刘某宇、阳某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刘某文、刘某昌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坐大成势、称霸一方,该组织惯于“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周甲先后成立长沙某环保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长沙某砂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公司形式管理组织成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管控组织成员和分配红利、支付薪酬。该组织还为受到打击处理的组织成员“接风洗尘”“红包慰问”,逐渐形成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有事汇报、出事由组织“摆平”等行事惯例,以达到笼络人心的目的。

为了把控当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业务,该组织以环保物流、渣土运输等公司为幌子实施犯罪攫取“黑财”,仅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就高达3000余万元、违法所得590余万元;案发后,扣押涉案车辆11辆,查封房屋26套,冻结银行账户46个、账户金额共计1750余万元,冻结股权价值1150万元。

“软暴力”逃避打击

开发商不敢参与洋湖片区建设

为逃避打击、长期存续,该组织主要通过聚众造势、语言威胁、堵门阻工等“软暴力”行为,以“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逼迫他人退出已承揽的工程项目,强行入股他人承揽的工程项目,或者在承揽工程项目后故意拖延工期且拒不退场,故意制造“僵局”迫使项目方将后续项目继续交由其承揽。

2013年至2018年期间,洋湖生态新城出让地块的建设或在建工程项目17个,周甲、周乙等人参与商业项目土方工程9个,占洋湖新城项目总数的53%。同时,该团伙还对其他2个商业工程项目实施了堵门、阻工行为,意图强揽项目土方工程,迫使对方支付“退场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造成了当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没有周甲、周乙等人的同意或者参与就无法顺利实施,其他单位、个人也不敢来洋湖街道承揽土方工程的非法控制局面。

在此基础上,该组织“软硬兼施”,或以行贿、送礼、分红等方式拉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或殴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挠执法,导致群众和正当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干扰、破坏了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秩序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涉黑团伙终覆亡

2019年9月23日,宁乡市公安局以周甲、周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移送宁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属于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该组织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实施强迫交易6次,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已达到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存有疑问。 现有司法解释暂未明确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司法办案中对此也认识不一。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认定强迫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结合强迫交易次数、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作案手段、持续时间,特别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整体评价。本案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及违法所得数额超“情节严重”标准1000倍以上;在相关项目土石方工程中,通过发放“出场费”,煽动当地几十名村民到现场阻工闹事,堵门阻工前后长达一个多月,致使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拖延,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大;实施的6次强迫交易犯罪时间跨度长达5年,范围涉及洋湖街道多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造成当地土方工程没有该组织同意或参与就无法顺利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敢承揽的非法控制局面。其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020年6月5日,宁乡市检察院向宁乡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宁乡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有关“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意见,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犯罪,判处周甲、周乙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同年11月23日,长沙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张梦娇 李梦欣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强迫交易罪四个构成要件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一百一十六期,敬请关注。

咨询类别:经济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A强迫B使用A的挖掘机装车,B向A共支付30万元的装车费用,犯罪数额能否按照30万元认定?退赃数额是多少?个人认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还是有所不同,强迫交易表现为强买强卖,本案主要是让对方被迫接受服务,A实际上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B也通过A的装车行为将货物销售后获利,其如果自行雇用挖掘机也是要付出一定的装车费用,A的装车费用目前通过公安机关的询价,比当地装车价格高20%左右,所以需要确定B正常雇用挖掘机装车的费用,此费用与30万元的差额作为退赔数额更为公允。此外,本案实施强迫交易的主要手段是堵路,没有人身威胁恐吓。

咨询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聂志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杜邈答疑意见:该情形涉及强迫交易罪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的确定问题。案情可以简要概括为:A以堵路方式,强迫B接受装车服务,并收取高于市场价20%左右的装车费30万元。

首先,强迫交易罪存在多个选择性入罪标准。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了六项强迫交易罪立案追诉标准,强迫交易罪的入罪金额有直接经济损失、交易数额、违法所得等不同的计算方式,案情中提到的装车费用30万元可归属于强迫交易数额。

其次,关于“违法所得”数额存在不同认定标准。不同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界定不同:一种解释认为,“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即违法生产、销售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剩余的数额。如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又如,2019年《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另一种解释认为,“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无须扣除生产、销售成本,如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又如,2017年《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最后,强迫交易罪的“违法所得”认定属于刑民交叉问题。目前,关于强迫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尚无明确规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一,强迫交易罪的罪状包含了“交易”要素,行为人仍然提供了一定的商品或服务作为对价,侵犯的法益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非法经营等交易类犯罪具有相当性。其二,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的范畴。综上,在行为人提供对价的交易类犯罪中,采取第一种解释认定违法所得更为合理;如果行为人没有提供对价或提供明显不成比例的微弱对价,属于非法占有类犯罪,应根据第二种解释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在相关案件中,应综合考虑案发时间、地点、车辆、距离等因素,确定正常的装车费用,将“被害人支付钱款”扣除“正常的装车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注:强迫交易数额要减去正常交易数额)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强迫交易量刑

周氏兄弟逞强耍横、崇尚暴力,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聚众造势、语言威胁、堵门阻工等“软暴力”行为长期强揽工程建设,甚至煽动群众闹事、笼络公职人员、殴打行政部门执法人员……5月17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了“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详情。

庭审现场

亲兄弟强揽土方工程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1起

周甲、周乙系亲兄弟,曾分别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两人刑满释放后,未改变逞强耍横、崇尚暴力的作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周甲、周乙以经济利益笼络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个别公职人员,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湘江新区)洋湖片区一带打压行业竞争对手、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强揽项目建设土方工程,并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1起,逐渐形成以周甲、周乙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某杰、莫某等为骨干成员,刘某宇、阳某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刘某文、刘某昌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坐大成势、称霸一方,该组织惯于“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周甲先后成立长沙某环保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长沙某砂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公司形式管理组织成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管控组织成员和分配红利、支付薪酬。该组织还为受到打击处理的组织成员“接风洗尘”“红包慰问”,逐渐形成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有事汇报、出事由组织“摆平”等行事惯例,以达到笼络人心的目的。

为了把控当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业务,该组织以环保物流、渣土运输等公司为幌子实施犯罪攫取“黑财”,仅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就高达3000余万元、违法所得590余万元;案发后,扣押涉案车辆11辆,查封房屋26套,冻结银行账户46个、账户金额共计1750余万元,冻结股权价值1150万元。

“软暴力”逃避打击

开发商不敢参与洋湖片区建设

为逃避打击、长期存续,该组织主要通过聚众造势、语言威胁、堵门阻工等“软暴力”行为,以“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逼迫他人退出已承揽的工程项目,强行入股他人承揽的工程项目,或者在承揽工程项目后故意拖延工期且拒不退场,故意制造“僵局”迫使项目方将后续项目继续交由其承揽。

2013年至2018年期间,洋湖生态新城出让地块的建设或在建工程项目17个,周甲、周乙等人参与商业项目土方工程9个,占洋湖新城项目总数的53%。同时,该团伙还对其他2个商业工程项目实施了堵门、阻工行为,意图强揽项目土方工程,迫使对方支付“退场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造成了当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没有周甲、周乙等人的同意或者参与就无法顺利实施,其他单位、个人也不敢来洋湖街道承揽土方工程的非法控制局面。

在此基础上,该组织“软硬兼施”,或以行贿、送礼、分红等方式拉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或殴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挠执法,导致群众和正当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干扰、破坏了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秩序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涉黑团伙终覆亡

2019年9月23日,宁乡市公安局以周甲、周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移送宁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属于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该组织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实施强迫交易6次,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已达到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存有疑问。 现有司法解释暂未明确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司法办案中对此也认识不一。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认定强迫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结合强迫交易次数、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作案手段、持续时间,特别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整体评价。本案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及违法所得数额超“情节严重”标准1000倍以上;在相关项目土石方工程中,通过发放“出场费”,煽动当地几十名村民到现场阻工闹事,堵门阻工前后长达一个多月,致使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拖延,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大;实施的6次强迫交易犯罪时间跨度长达5年,范围涉及洋湖街道多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造成当地土方工程没有该组织同意或参与就无法顺利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敢承揽的非法控制局面。其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020年6月5日,宁乡市检察院向宁乡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宁乡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有关“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意见,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犯罪,判处周甲、周乙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同年11月23日,长沙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迫交易行为

周氏兄弟逞强耍横、崇尚暴力,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聚众造势、语言威胁、堵门阻工等“软暴力”行为长期强揽工程建设,甚至煽动群众闹事、笼络公职人员、殴打行政部门执法人员……5月17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了“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详情。

亲兄弟强揽土方工程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1起

周甲、周乙系亲兄弟,曾分别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两人刑满释放后,未改变逞强耍横、崇尚暴力的作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周甲、周乙以经济利益笼络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个别公职人员,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湘江新区)洋湖片区一带打压行业竞争对手、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强揽项目建设土方工程,并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1起,逐渐形成以周甲、周乙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某杰、莫某等为骨干成员,刘某宇、阳某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刘某文、刘某昌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坐大成势、称霸一方,该组织惯于“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周甲先后成立长沙某环保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长沙某砂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公司形式管理组织成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管控组织成员和分配红利、支付薪酬。该组织还为受到打击处理的组织成员“接风洗尘”“红包慰问”,逐渐形成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有事汇报、出事由组织“摆平”等行事惯例,以达到笼络人心的目的。

为了把控当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业务,该组织以环保物流、渣土运输等公司为幌子实施犯罪攫取“黑财”,仅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就高达3000余万元、违法所得590余万元;案发后,扣押涉案车辆11辆,查封房屋26套,冻结银行账户46个、账户金额共计1750余万元,冻结股权价值1150万元。

“软暴力”逃避打击

开发商不敢参与洋湖片区建设

为逃避打击、长期存续,该组织主要通过聚众造势、语言威胁、堵门阻工等“软暴力”行为,以“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逼迫他人退出已承揽的工程项目,强行入股他人承揽的工程项目,或者在承揽工程项目后故意拖延工期且拒不退场,故意制造“僵局”迫使项目方将后续项目继续交由其承揽。

2013年至2018年期间,洋湖生态新城出让地块的建设或在建工程项目17个,周甲、周乙等人参与商业项目土方工程9个,占洋湖新城项目总数的53%。同时,该团伙还对其他2个商业工程项目实施了堵门、阻工行为,意图强揽项目土方工程,迫使对方支付“退场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造成了当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没有周甲、周乙等人的同意或者参与就无法顺利实施,其他单位、个人也不敢来洋湖街道承揽土方工程的非法控制局面。

在此基础上,该组织“软硬兼施”,或以行贿、送礼、分红等方式拉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或殴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挠执法,导致群众和正当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干扰、破坏了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秩序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涉黑团伙终覆亡

2019年9月23日,宁乡市公安局以周甲、周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移送宁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属于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该组织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实施强迫交易6次,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已达到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存有疑问。 现有司法解释暂未明确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司法办案中对此也认识不一。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认定强迫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结合强迫交易次数、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作案手段、持续时间,特别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整体评价。本案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及违法所得数额超“情节严重”标准1000倍以上;在相关项目土石方工程中,通过发放“出场费”,煽动当地几十名村民到现场阻工闹事,堵门阻工前后长达一个多月,致使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拖延,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大;实施的6次强迫交易犯罪时间跨度长达5年,范围涉及洋湖街道多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造成当地土方工程没有该组织同意或参与就无法顺利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敢承揽的非法控制局面。其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020年6月5日,宁乡市检察院向宁乡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宁乡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有关“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意见,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犯罪,判处周甲、周乙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同年11月23日,长沙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宋彦霖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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