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妨害药品管理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纪鹏阳

妨害公务罪,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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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和防害的区别

鲁法案例【2025】110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同为某村村民。该村将土地分包给王某后,经某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王某享有的承包土地中一级地与张某父亲张某甲的承包土地东西相邻。2007年张某在其父承包土地上建住宅楼一栋,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2007年4月22日,王某、张某达成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在公路南建住宅楼一栋,其基础部分东南角地下部分占王某面积约半平方米左右,王某同意张某永久占用;双方建楼房都不留滴水檐,今后互不追究,互不影响;将来王某建楼房挖基础时,靠近张某楼基础开挖,张某不得阻拦。因张某在其楼房东墙以东靠近东北角的墙根处倾倒煤灰、垃圾,原告王某以被告张某倾倒的煤灰、垃圾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经王某申请,法院对涉案争议承包土地进行现场勘查。经查证,因张某已在其父的承包地上建住宅楼一栋,而诉争承包土地的北至已经搭起路崖,某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王某虽到场,但均未明确指出争议土地分界点的确切位置和固定标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张某在其楼房东墙以东靠近东北角的墙根处倾倒煤灰、垃圾,王某以张某倾倒的煤灰、垃圾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如果张某倾倒煤灰、垃圾的行为妨害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某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但前提是王某对涉案争议土地享有明晰、无争议的权利。故对本案诉争土地的边界进行确认是正确处理本案纠纷的前提和基础。而王某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的西至界点目前无法确定。本案中王某主张张某住宅楼东墙以东的土地系其承包地范围,故张某是在王某的承包地上倾倒煤灰、垃圾,而张某则主张其系在自家承包地上倾倒煤灰、垃圾。因此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双方实际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存有争议。本案作为排除妨害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对其正确处理须以涉案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权属明确为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法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解决;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在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从而确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之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在实体上进行正确处理。在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据此,本案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可在依法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后,再行就相关权利纠纷提起诉讼。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在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情形下,一方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于因土地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而言,要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其前提显然应当是看原告对其主张的土地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原告对其主张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被告在该土地上倾倒煤灰、垃圾显然属于侵权,原告据此有权要求排除妨害并恢复原状。如果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被告享有,那么被告在该土地上倾倒煤灰、垃圾并不属于侵权。因此,对于此类涉及土地的排除妨害纠纷,其作出实体处理的前提应当是涉案土地使用权能够明确而不存在争议。但本案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而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确认并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而属于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其确认应当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只有在经过法定程序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予以确认后,人民法院才能对相关的排除妨害纠纷加以正确认定和处理。因此,对于像本案这样的因土地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双方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应当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从而确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之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在实体上进行正确处理。在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一旦人民法院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即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处理,将来即使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经法定程序予以明确后,根据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就无法再次起诉。法院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保留了原告对于排除妨害的诉权,原告在将来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确认后可以再次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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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刘晓辉
来源:张店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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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

新闻链接

近日,山东日照一对出门散步的90后小夫妻为拍摄视频上传抖音,竟要求正在例行查处酒驾的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遭到拒绝后,他们还不断纠缠并无理取闹,民警对其劝阻无效后便采取强制措施,将二人依法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妨害公务真的能简单了事吗?

1 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可能获刑

去年11月,北京女大学生张某因被禁止将水果刀带上地铁,而与安检人员发生冲突,在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处理时,居然挥手扇打并踢踹民警。在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时,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很是淡定,自认为“最多拘留十五天”。真的是这样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修改,该条增设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该条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中的依法执行职务则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务的活动。该罪名中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捆绑、殴打等;“威胁”则是指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胁。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吵闹、谩骂或不服从管理等,不致构成妨害公务罪,对此种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妨害公务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该罪。

此外,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不需要造成伤害后果。如某人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报警,后又与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发生争执,推搡拉扯中致使该交警下颚软组织损伤,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但仍被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处以拘役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根据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此外,如前所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需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妨害公务罪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知,上述新闻中张某的行为阻碍了民警依法进行职务活动,主观故意明显且在接受讯问时悔过态度不端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且具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目前,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 不入刑仍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因此,即使根据具体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上述新闻中的女大学生张某的行为即使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仍将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警告、罚款及10日以下拘留等不同类型的相应治安管理处罚。

3 这些行为都属于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作为一种典型的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其危害性及法律后果不容小觑。下列这些行为都属于妨害公务行为,不仅很可能受到治安管理的相应处罚,甚至很有可能遭遇刑法的严惩。

最为典型、频发的包括:酒后驾车拒绝或阻碍交警的酒驾检查及借酒劲袭警,躲避检查、强行冲过检查点;在发生冲突纠纷时,对前来处理的警察实施暴力、威胁或拒不配合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冲撞拦截执法车辆、冲撞执法人员以抗拒、逃避执法;将执法人员锁在屋内以阻拦执法等。

在一真实案例中,徐某涉嫌非法倾倒垃圾被城管工作人员发现后,拒绝停车检查并冲撞拦截执法车辆,致使5辆执法车不同程度受损。法院最终结合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还有一起是,私建微信群发布执法车辆信息,同样构成妨害公务行为:王某为使自己营运的违法车辆逃避公安、交通等部门检查,驾车跟踪执法车辆并将信息发布在微信群内,向其他违法车辆通风报信,阻碍执法,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另外需注意的是,能够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并非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一种。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同样会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王晓露)

来源:北京日报

流程编辑:RB013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罪”屡见报端,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也存在过度管控、工作人员过度执行的问题。

今天(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答记者问时表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实践中,极个别地方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不足,措施本身不当,有关人员又简单甚至过度执行的,不应认定为是“依法执行职务”。

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如何把握?

社区“再委托”小区物业自行实施防控措施,相关人员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疫情防控期间,该类犯罪行为常见诸报端。

2月10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但在司法适用中,如何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特别是对“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上述两位负责人表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组织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其行使的疫情防控职权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委托,且系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由于疫情的突发性、广泛性,对于此处的“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不宜作机械理解,而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把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从实践看,相关措施不可能完全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落实。”上述负责人称,各级政府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尽管并非基于政府的书面或者口头“委托”,但也应当认为是“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但是,他们强调,需要注意“再委托”的情形。“我们认为,对于委托授权的把握不宜再扩大范围。比如,对于居(村)委会、社区为落实政府要求,‘再委托’小区物业、志愿者等自行实施防控措施的,对相关人员则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实施防控措施,符合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阻碍“过度管控”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有关人员过度执行无法律依据的管控行为,不应认定为是“依法执行职务”

在疫情管控期间,存在过度管控的情况。记者注意到,早在2月中旬,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筑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的通知》,其中提及,引导社区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避免出现过度管控做法。

如果出现了过度管控而致公民与工作人员冲突的情形,也适用妨害公务罪吗?

上述两位负责人称,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实践中,极个别地方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不足,措施本身不当,有关人员又简单甚至过度执行的,则不应认定为是“依法执行职务”。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

妨害是什么意思

这是指故意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妨害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5)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6)妨碍公用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的;

  (7)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8)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9)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10)未经注册登记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11)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或者取得许可后违规经营的;

  (1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13)旅馆业、出租业违法经营的;

  (14)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5)典当业工作人员违规经营的;

  (16)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赃物以及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7)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18)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19)监外执行人员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20)妨害国(边)境管理的;

  (21)故意损坏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

  (22)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3)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24)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25)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6)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以及明知他人从事上述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27)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28)违反毒品管理规定的;

  (2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30)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动物恐吓他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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