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偿与离婚赔偿不一样,别吃大亏了!,离婚给予补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雯

不少人区分不了离婚补偿与离婚赔偿,以至于被对方忽悠了,相信离婚后也可以主张离婚补偿,便同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结果导致自己丧失了享有的离婚补偿权。

离婚补偿是《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补偿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如果离婚时不行使,过期作废。无论是婚姻法原规定,还是民法典的新规定,都可以看出,该权利需要付出家事劳务较多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主动提出补偿请求。这个与离婚赔偿有很大的区别。

离婚赔偿权是《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规定,没有限定行使权利的时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说,若你没有实施上述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对方实施了以上过错行为,你即为无过错方。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想让对方给付离婚赔偿,这个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请求一同提出。否则,视为放弃,以后不能再主张。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意思是,即使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了,无过错方仍然可以主张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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