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产律师——当双方为借名买房关系时,出名人卖房借名人可否要求索赔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一安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位于a室房屋系原告拆迁安置房屋,因购买涉案房屋时资金紧张,李一之母张二(原告的姑姑)提出暂由其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交付后由其居住使用,待原告需用房时原告可以收回房屋并偿还张二垫付的房款。2009年6月,上述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后,张二未在上述房屋内居住,而是由二被告居住。事后,原告多次与张二及二被告交涉,要求返还涉案房屋,但均遭到拒绝。现涉案房屋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产权人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认为其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依法对涉案房屋拥有物权,二被告拒绝返还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将a室房屋腾空交付原告。

 二、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系原告父母原有房屋拆迁安置取得,拆迁中共安置房屋两套,原告父母仅想购买其中一套房屋,故找到李一的母亲张二询问是否愿意出资购买另外一套房屋,张二同意出资购房,双方口头协商以原告的名义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待取得房屋满五年符合过户条件时再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双方系亲属关系,故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协议一致后,张二以原告的名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交付后,二被告装修后即搬入居住至今。我方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缺乏依据,故我方不同意腾退。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之父张三与被告之母张二系兄妹关系。2005年,张三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翠城经济适用房定向认购书》,张三享有定向认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的资格。2006年2月13日,经张三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认购人变更为其女张楠,即本案的原告。2007年7月16日,张二借用原告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a室房屋(合同登记房号为:该合同中原告的签名系张二代签。合同签订后,张二出资286200元(包括之前交付的认购金30000元)支付全部购房款项。2009年,张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后二被告即搬入居住。2010年10月19日,涉案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原告名下,房产证代办费用及税款均由张二支付。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楠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查明的购房款交纳、房屋交付使用情况、房屋装修情况等事实,原告与被告李一之母张二之间虽无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二被告亦系基于上述法律关系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虽房屋产权证书现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在原告与张二之间对于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尚未确认的情况下,原告以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主张二被告腾退房屋缺乏依据,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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