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废除死刑呢,为什么要废除死刑复核案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梓航

为什么要废除死刑呢,为什么要废除死刑复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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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废除死刑原因

有部分法学家,其主张学习西方,在短期内彻底废除死刑,可以以强制力量推动死刑废除,民意可以在之后去改变。



其主要观点有以下四个:

首先,死刑违反人道主义,不符合当今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

生命权是人最根本最珍贵的权利,若生命权可以作为为其他更大利益牺牲的代价,那么人权的保护也就变得毫无疑义。他们反驳功利论的学者时认为,试图依靠剥夺生命的方法来换取对犯罪者的惩罚及被害人家属的情感安慰与社会的安定显然是不合适的。生命一旦被剥夺即是最终结果,不可能恢复,一般的弥补手段无法对生命的失去具有效的恢复作用。如果死刑出现冤假错案,那么生命就白白丧失,任何手

段都无法使生命得到复原,而在中国,曾经的死刑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如不久前的呼格吉勒图案案,一个年轻的生命因为冤案的发生而消逝,仅仅因为命案必破的一阵风式执法,使得真凶逍遥法外,死者蒙冤,生者受难。



即使案件昭雪,那么谁来为这一切恶果担责,又如何能弥补死者与家属付出的沉重代价?谁也不能保证案件都百分之百的能得到正确的判决,那么错误的死刑即是罪大恶极的行为。可想而知,死刑被判处的越多,其带来的误判风险也就越大。

特别是当死刑的误判一旦发生,其造成的恶果将无法挽回。与此同时,死刑的适用在诸多方面都存在歧视的可能,如在偏远地区与发达地区死刑判处的标准就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偏差。在经济实力上的差距会使得死刑犯在聘请辩护律师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公平的可能,这就无法去保证被杀之人就一定是应杀人。诸如此类,适用死刑很可能造成对人权的不尊重与漠视。



其次,报复性的刑罚观念早已过时,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野蛮的刑罚方式是对人权的重大损害。

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同等的伤害犯罪者,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对于弥补被害人的生命损失是没有意义的,且难以把握刑罚的程度,反而是国家对犯罪者的残忍谋害。那么以命抵命则不是应然的手段,传统的报复性刑罚观念应当改变。矫正犯罪人应是现代刑罚的目的所在,而并非是结束其生命,一了百了。公众的认识是在不断改变的,死刑保留论者的民意支持并不必然是永久的。



再次,死刑不符合社会契约论。

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民通过契约将部分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交予国家,国家因此取得权力而制约公民的部分权利,但这些权利中不应也不可能包括作为公民诸多权利的基础的生命权,由此国家剥夺生命在理

论基础上就是一个无权行为。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民通过契约将部分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交予国家,但这些权利中不应也不可能包括自身的生命权,由此可知国家剥夺生命在理论基础上就是一个无权行为。

然后,死刑可能加重犯罪结果。

许多连环杀人案就印证了这一点,不少犯罪分子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后脑子里就本着杀一个是死,多杀一个还是死的心理,使得犯罪结果被不断加重。死刑未能如愿的抑制犯罪,反而把罪犯往更深的深渊进,这不是一个科学的刑罚所该有的影响。



最后,死刑不能体现法治的公平性。

大多数暴力犯罪都是穷人所为,其犯罪有着特殊的原因,如社会财富的不均,社会教育的不普及,不深入等诸如此类的因素,造成了社会中的一些“不得已而为之”的犯罪现象,而造成这种现象的负担者中本就该包括国家与社会,死刑就等于将别的责任方的责任全都转嫁给了犯罪人,这对其是不公平的。

在聘请律师等方面,他们不具备良好的经济能力在选择上面会有硬伤,这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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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内容来源: 朱昌旆“论当前中国死刑的存废,不一一注明;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为什么要废除死刑读后感精选10篇

上期视频我们讲到在社会的文明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人们的自觉性还有待加强。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的整体环境之下,死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废除死刑制度的弊端。我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这个看似深奥的道理说出来,就算是从没有学过法律知识,甚至是没有上过学的老百姓都能够明白其中的道理。

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大师大仙们依然言之凿凿,不遗余力的主张废除死刑制度?通过总结,不外乎下列情形之一或兼而有之。

·第一,文明观、人权观错乱,不明白真正的文明是什么,不懂得应该保护什么,应该惩治什么。

·第二,本身或者具有利益关系的人本身就不安分,主张废除死刑其实就是为自己找后路。

·第三,思想过于迂腐,善心滥用,没有原则的仁慈。

·第四,缺乏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不切实际,崇洋媚外,盲目跟风。

·第五,对社会本身就缺乏体验感,一直身处优越环境,享受着高于常人的待遇的少部分所谓的精英人士,他们本身就没有经历过,也不愿意设身处地的去了解社会底层的生活状态,被侵害与他们从来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体会不到遭受严重侵害,失去了亲人和健康的那种痛苦。

而他们主张废除死刑不外乎就是想借此机会标榜一下自己是文明人,善良人罢了。还是那句话,法不能放纵到让人心寒。

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是决定立法的重要条件之一,科学的,符合时代需求的,众望所归的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才能够促进社会的文明与发展。一旦脱离了实际简单粗暴的照搬照抄,终将误国误民。

当然了,如果有朝一日人们都能够做到高度的自觉,都能够以较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到那个时候所有的法律制度以及暴力机器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死刑也自然随之消灭。不过,现实距离那个理想社会还有较远的里程,仍然需要包括你我在内的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努力。

为什么要废除死刑在线阅读

“爱钱就去抢啊,抢不到就贩毒啊,工作有什么用还不是要失业,被抓就杀警察啊,被起诉就杀检察官杀法官啊,大不了就蹲监狱,反正没有死刑,监狱都不敢蹲你还贩什么毒赚什么钱?”

上面这段话出自墨西哥的一位贩毒集团成员,他的祖国于2005年在法律上正式废除死刑。抛开经济因素,他的核心思想就是想表达,没有死刑意味着犯罪成本低,那么对于想快速赚大钱的人来说,这是一场收益大于风险的赌博。

事实上,墨西哥的毒贩们也确实不把杀人当一回事,甚至以此为乐,他们绑架支持禁毒的平民、记者、警察和政府官员(有时候是全家),用斧头、电锯斩首、挖心、剥皮,然后将残缺肢体丢回受害者家门口、警察局门口。

某一段时间,全球恐怖活动成了中东极端组织的割头与墨西哥毒贩肢解相互竞赛,他们充分地利用网络,将一些极其血腥残忍的杀人视频直接放到视频网站上,引得无数人观看,以及一些变态罪犯的学习。

墨西哥毒贩们也不是天生如此血腥,他们师从哥伦比亚毒贩。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后者在处理“变节者”时,就是把其拉到肢解屋,先割掉其耳、鼻或者舌头,等奄奄一息时,才把人杀死,之后还要拿出来示众。

而哥伦比亚和墨西哥这两个国家有着很多共同点:都废除了死刑,黑帮毒贩都不把杀人当一回事,都有庞大的贩毒卡特尔(垄断组织),最重要的两国都是天主教国家,教徒占总人口的绝对主体(南美诸国都是)。

实际上,在全球的废除死刑背后,天主教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一直在积极号召“全球废除死刑”,声称每个人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只有“上帝”才有裁决人生或死的权利,给那些犯下大错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才是真正有利于社会的。

所以,在天主教为主的国家,废除死刑已经成了绝对政治正确的事,例如墨西哥虽然在2005 年才以 79 票赞成 2 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取消死刑的内容,但从从 1961 年以来就没有执行过死刑了。

不否认,天主教宗教推动废除死刑的本意,是劝人向善,毕竟在他们看来,每个人都有原罪,都需要用一生来赎罪,除了上帝,谁也没有权利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命。

然而在我看来,人性这东西太复杂,这套思想理论上很好,但现实中很容易走歪路。举个简单的例子,对未成人的保护而立的法律,原本是想保护青少年,但结果却成某些未成年罪犯的护身符。

话说回来,没有死刑倒不是墨西哥毒品泛滥、黑帮横行的唯一原因,而是因为多年以来,墨西哥政府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国家经济畸形问题,底层民众一年不如一年,于是为了生存,他们只得加入贩毒集团、黑帮。

贩毒集团、黑帮不会养闲人,成员必须卖命,例如帮忙种植毒品原植物,或是走私毒品,以及当杀手,除掉与帮派做对的政府官员、警察,当然高风险换来的也是高收益。

另外,在墨西哥为贩毒集团坐牢也不是什么苦差事,囚犯在里面可以招妓、经营博彩、吸毒,牢房中还配有豪华冰箱、DVD播放机以及空调,除了不能外出,其他跟家里没什么区别。

为什么要废除死刑罗翔

按语:昨日法律读库自媒体播发段剑良先生文章中国能否用100年的时间废除死刑?,引发网友一边倒地反对,这也在情理之中。法学界对于死刑存废之争一直是热门话题,很多学者主张废除死刑。然而,中国文化中“杀人偿命”的朴素感情,让绝大多数群众都强烈反对废除死刑,这也体现出对于重刑的依赖感。作者段剑良重新梳理了文章,供大家参考。

作者:段剑良。

死刑最终是否会被废除?

死刑是古老的刑罚,存在历史超过三千年。100多年前中国的死刑罪名还有八百多项,200年前欧洲死罪也多达数百种。然而短短的两百年时间,不但死刑罪名大幅减少,行刑方式由残忍而文明,甚至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那么死刑最终会被全部废除吗?

从正义角度看,死刑存在不人道不公平的一面。肉刑之所以被废除,在于其残酷性和损人不利己性不为社会发展所容。死刑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非暴力型犯罪规定死刑,等于将经济利益、社会秩序等价值置于生命价值之上,违背了生命权优先的自然法则。死刑最不人道的地方在于冤杀的可能性。实践证明,刑事冤错案件不可能完全避免,2014年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一项研究表明,美国死刑错判率超过4%,中国的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冤杀案件更是血的教训。死刑的不公平性也显而易见,一方面同样犯了“死罪”,国别、性别、年龄、精神状态不同都可能结果迥异;另一方面不同经济状态的人对抗死刑的能力不一样,在美国富人可以请最优秀的律师辩护而穷人则不能,其结果是人间和地狱的差别,在中国尽管请不起律师的死罪被告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一样有对抗死刑能力差别的问题。

从功利角度看,死刑的边际效益在递减。死刑的预防犯罪作用受到很多学者怀疑,英国历史上曾规定犯盗窃罪的要公开绞死,但最终不得不取消,理由是在围观绞刑的过程中就发生大量盗窃。现代死刑已不再公开执行,其威慑作用更要打上问号,因为秘密结束一个罪犯的生命对普通民众几乎是无感的,更无法震慑那些执意犯罪的人,这也能解释为什么那么多死刑犯明知“后果”而故犯。死刑还被证明对激情犯罪是无效的,“犯罪人由于某种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以致丧失理智、感情冲动而在一瞬间实施犯罪行为时,死刑根本谈不上吓阻”。实践中,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社会治安状况包括命案发生率并未受影响而波动。相反死刑在一定条件下会激化犯罪,犯了死罪的人不会顾忌实行第二次行为,这是一些命案一案多命的重要原因。死刑能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但也激发同态复仇的社会潜意识,也就是贝卡利亚说的“毒害人们的心灵”,从而加剧社会戾气。

从现实角度看,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目前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141个,包括105个国家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7个国家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29个国家在司法适用层面废除死刑。这里有一个认识误区,即以为废除死刑的都是西方发达国家,事实上现存国家中第一个吃螃蟹的是1863年废除死刑的委内瑞拉,最近废除死刑的国家是2017年的蒙古国,就连最不发达国家之一的缅甸自2008年以来也再未执行过死刑。从中国情况看,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共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则一次性取消了盗窃罪、走私文物罪等13个经济犯罪死刑,并规定75岁以上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集资诈骗罪等9个死刑罪名。废死的通常步骤是先削减经济犯罪死刑罪名,然后废除其他非暴力型犯罪死刑,再废除所有普通犯罪死刑,最后废除军事犯罪死刑。依此看,中国已经迈出了实质一步。

废除死刑需要哪些条件?

中国历来有重刑主义的传统,“杀人偿命”是老百姓根深蒂固的观念,“杀一儆百”则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废除死刑难度可想而知。如此则离不开两个技术性安排:一是把故意杀人罪作为死刑最后的保留地。以时间换空间,用现代法治消解死刑的传统惯性。二是对短时间难以废除的死刑罪名建立终身监禁替代选项。换个角度看,终身监禁就是一种轻缓的“死刑”,一方面能够满足被害人和公众实现报复正义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起到切断罪犯再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同时罪犯一生受刑还能对社会形成持续的警示教育。

废除死刑还有赖于软硬两大环境的形成。硬环境方面,一是物质生活的有效保障,尽管这不是废死的必要条件,但有利于减少犯罪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查国防博士在2015年针对五个适用死刑较多罪名的一项统计,判处死刑的被告中90%为无业人员及农民,80%以上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大多属于经济状况比较差的情形;二是对犯罪的控制,即形成高效完备的犯罪预防打击体系,使人们普遍认识到犯罪后没有逃脱惩罚的可能,达到贝卡利亚说的“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三是完善的被害人救助和关怀体系,最大限度抚慰犯罪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软环境方面,其一是培育尊重生命权的社会文化,使人们普遍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权,视自杀和杀人为极大的耻辱;其二是引导社会民意,使人们普遍认识到犯罪不只是个人的事情,死刑也不能有效阻止犯罪,废除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状况。

结合我国的文化、法治和经济现状,并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发展目标规划,废除死刑的可能时间节点及构想:一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前,废除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的死刑,同时形成类似于日本“永山基准”的更为严格明确的死刑适用标准,并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二是到2050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前,废除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暴力侵犯人身、财产犯罪中的死刑,将其中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转化故意杀人罪处理,对保留的死刑罪名,在司法适用上逐渐向终身监禁过渡;三是到下个世纪时,在司法中实现死刑零适用、零执行,让剩余的故意杀人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死刑“备而不用”,最后再用二十年时间在立法上废除全部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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