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总部(合肥)高级合伙人
【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
【审判机关】安徽省某人民法院
【被告人】二某某
【事实与情况】周某、次某、斯某共同商议集资16万元贩卖毒品,由斯某前往广州联系被告人二某某购买毒品四包。2017年4月,二某某托人将毒品从广州运至合肥,并承诺由买家支付4万元运费。毒品运至合肥次日,公安机关将四包毒品查获。
【案件审理、辩护经过】在接受上诉人二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徐权峰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二某某,委托时,卷宗材料还未到二审法院,只有一审判决书。通过对一审判决书的研读,徐权峰律师团队认为二某某在整个案件中既不是起意者,也不是资金的提供者,在整起案件的作用和地位并不比其他同案犯高,这是第一;第二,是卷宗材料的所有原审被告人都是在临近48小时的时候作出有罪供述;第三是提审提解证上存在提审提解人与讯问笔录上讯问人不符、提审提解记录与讯问次数不一致的情况,发现本案的关键同案犯的讯问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和程序违法,影响其真实性,这也成为本案得以有效辩护的重点和关键。
【结果】对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二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命。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