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子女部分出资购房登记父亲名下房屋被抵押可否起诉解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延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对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查封,并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2010年,我与张父达成协议,约定将我全款购买的北京市密云县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我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装饰装修款及其他费用。

购房后,张父向我交付了涉案房屋及钥匙。我自购买涉案房屋后一直在此居住,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张父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我得知,怀柔法院在孙某与张父执行案件中查封了涉案房屋,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向怀柔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怀柔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异议,我对该裁定不服,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H公司公司辩称,不同意张某云的诉讼请求。2017年张父用涉案房屋抵押向孙某借款,于2017年8月2日在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对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孙某。涉案房屋一直由张父居住,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孙某曾前往涉案房屋进行实地拍照,当时房屋居住人只有张父和方某,没有张某云。涉案房屋曾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张父在归还了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才抵押给孙某。现孙某已经将债权转让予我公司。

第三人齐某、钱某述称,同意张某云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一直是由张某云居住,我们和张某云是叔侄关系,逢年过节我们曾去涉案房屋处探望张某云。

第三人张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前发表意见称,我与张某云系父子关系,因为我当时准备结婚想增加些资产,便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我名下,但购房款是张某云支付的。

本院查明

2010年11月18日,张父与北京市密云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北京市密云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将其名下房产一套卖与买受人张父,涉案房产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花园路,建筑面积195.99平方米,成交价格为1371930元。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父。

2017年8月2日,出借人孙某与借款人张父、方某、钱某、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双方约定张父等四人向孙某借款3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月利率2%。张父一并以密云区花园路房产提供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张父等四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孙某申请执行查封了张父名下的涉案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后该案移送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某云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本院驳回了张某云的异议。张某云不服该裁定,提起本案之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云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主要证据:1.转账凭证、北京农商银行的银行流水各一份,内容为2010年10月29日张某云向北京市密云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转账1471930元。2.2019年8月27日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确认单一份、2019年8月27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通信业务收据一份,证明张某云在涉案房屋居住的事实。H公司公司对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齐某、钱某认可上述证据。

H公司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1.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抵押权证,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父,且在涉案房屋抵押给孙某前,张父曾经三次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张某云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并表示其并不了解涉案房屋抵押情况;齐某、钱某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是张父所有,涉案房屋是在张父结婚前购买,给其做资产用。2.借款合同及执行公证书各一份,证明齐某和钱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知道涉案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的事实。张某云认为公证过程其并没有参与,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齐某、钱某则主张当时就是帮忙签字,并没有仔细看内容。3.照片十四张,系与张父签订借款合同前,孙某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查看时拍摄,当时并没有看到张某云在涉案房屋里居住,是张父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张某云则表示不清楚照片的拍摄时间,但照片上有张某云爱人,可见张某云是在该房屋中居住。齐某、钱某亦同意张某云意见。

另查明1,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云表示之所以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是因为自己当时系公职人员,借用张父的名字买房。张父则表示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因为在结婚前增加自己的资产,齐某、钱某同张父意见一致。

另查明2,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将债权转让给H公司公司,本院将孙某变更为H公司公司,本案被告亦相应变更为H公司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云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张父、方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云主张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并据此要求排除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张某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此法院做如下分析:首先,H公司公司是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张某云与张父系父子关系,张某云主张系借用张父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再次,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张父曾经将涉案房屋进行过三次抵押,由此可见张父对于涉案房屋有权利支配和处分;最后,在H公司公司对涉案房屋拍照时,张某云配偶在现场,张某云称对于涉案房屋被抵押不知情不合常理。综上,虽然张某云持有转账凭证以及有线电视的缴费凭证等证据,但该证据并不足以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对于张某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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