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
无因管理作为法定之债, 其构成要件有四: (1)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 务; (2) 主观上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具有 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3)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 人事务的行为; (4) 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 意思, 但是, 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本案中, 丙公司代为履行, 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 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除甲公司事先明确反对, 或与乙公司特别约 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或债务的性质不允许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以外, 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有效。 同时就履行的必要费用, 丙公司可以向甲 公司进行追偿。
如丙公司的履行有瑕疵 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 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违 约责任, 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不 知情, 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 在未征得他 人同意的情况下使他人承担额外的债务。 此时, 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当然, 乙公司也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履行原来的债务, 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未消灭。
丙公司承担违约 责任后, 致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消灭的, 丙 公司可以在原债务的范围内, 基于无因管理向甲公司进行追偿。 但是因违约产生的费用, 只能由 丙公司自己承担, 因为作为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未尽该义务对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应由管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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