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额课税包括哪些,流转额怎么计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言

流转额课税包括哪些,流转额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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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额是什么意思

跨境进口商品的税费计算一直是电商运营中的复杂问题,涉及海关政策、税率计算以及合规申报等多个方面。本文详细介绍了跨境进口商品税费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则,包括完税价格的定义、优惠促销的处理、HS编码的作用以及不同情况下的税费计算逻辑。

一、背景

跨境进口商品和一般贸易的商品相比,特殊点在于需要向海关缴纳税费,这笔金额一般实际由纳税义务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承担。商家一般在订单费用中将税费和商品金额合并计算,向纳税义务人收取。再委托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向海关缴纳,后和委托公司整体结算。若由商家承担税费,则会在电商平台中标注商品(含税),不再向消费者收取,但仍需要向海关缴纳。

二、限制说明

在介绍税费如何收取前,需要向大家解释一下海关限额,因限额内和超出的算法和比率不同。限额就是为规避走私等非法进口行为,国家针对个人消费者的进口消费采取的限制及合规优惠。根据海关总署24年最新公告说明,主要为以下两点,超限将按单次或年度累计超限的商品需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单次交易限额:5000元(单笔订单金额上限)年度累计限额:26000元(同一消费者全年跨境消费总额上限)

三、完税价格1. 完税价定义

完税价包括货物的成交价格、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国际运费)、保险费。

特殊场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若运费单独支付且未包含在商品价格中,需与商品价格合并申报。单笔订单≤5000元且年度累计≤26000元时,运费需计入完税价格(若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需合并计算);运费金额需根据商品销售金额比例分摊到商品级别。保留至分,四舍五入(未确认是否尾项抹平,暂定全部四舍五入)。

例:运费10元;商品A:2件 3元/件 总价6元;商品B:1件 3元/件 总价3元

商品A的完税价格:10*(6/9)+6=6.67+6=12.67(元)商品B的完税价格:10*(3/9)+3=3.33+3=6.33(元)

海关的税费计算取舍规则是:保留至分(即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商品参与计税的“完税价格”包含的商品费用部分,指的是某一商品多件合计总价,所以需留意单件和多件时,由于四舍五入算法带来的金额差异。

2. 优惠是否计入完税价

在跨境电商进口电商平台交易订单中,优惠券和积分抵扣部分是否计入完税价格?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优惠促销行为是电商常见的营销方式,海关遵遁以下原则对优惠促销价格进行认定:

非现金抵扣(如优惠券、积分)

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应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例如,商品原价100元,使用50元优惠券后实付50元,但申报完税价格仍为100元。

现金抵扣(如直接打折、满减)

若优惠是公开且适用于所有消费者(如直接降价促销),则按折后价作为完税价格;但若优惠仅针对特定人群,海关可能仍按原价计税。

四、HScode

商品的关税、增值税率、消费税率是通过HS编码界定的。

HS编码即海关编码,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的简称(Harmonized System,缩写为HS)。每个商品在入区报关时,都会关联上一个HS类目,这里以HS查询网站宠物食品类截图为例。 https://www.hsbianma.com/

五、税费计算1. 税费类型

1)关税: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跨境电商限额内为0%,超限按商品HS编码对应税率征收

2)增值税: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般为13%或9%(如食品油类)

3)消费税: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仅针对特定商品

如化妆品30%、高档手表20%

2. 计税逻辑

1)普通商品算税逻辑

A. 限额内(单次≤5000元,年度≤26000元)

根据海关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 = (增值税率 + 消费税率) / (1 – 消费税率) × 0.7税费 = 购买单价 × 件数 ×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

示例:某奶粉完税价格1000元,增值税率13%,消费税0%,则:

综合税率 = (13% + 0%) / (1 – 0%) × 70% = 9.1%税费 = 1000 × 9.1% = 91元。

B. 超限额或不可分割商品

需按一般贸易征税:

关税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率消费税 =(完税价格 + 关税)/(1 – 消费税率) × 消费税率增值税 =(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 增值税率

示例:某不可分割化妆品套装完税价格6000元,关税5%、增值税13%、消费税30%:

关税 = 6000 × 5% = 300元消费税 = (6000 + 300) / (1 – 30%) × 30% ≈ 2700元增值税 = (6000 + 300 + 2700) × 13% = 1170元总税费 = 300 + 2700 + 1170 = 4170元。

2)特殊类目的消费税计税规则

(1)类型说明

以下几种类型不完全根据HScode确认税费收取规则:

高档化妆品:根据每单位价格判定是否收取消费税。油类:消费税不根据税率收,根据单位数量收。机械表:根据完税价格判定是否收取消费税。

(2)示例说明

查询高档化妆品可见,其消费税率描述为:评定依据是价格/重量。

查询高档化妆品可见,其消费税率描述为:完税价格≥10元/克的,税率为15%。即根据销售价格,消费税率会出现两种情况,0%和15%。

根据海关公告可见还会出现价格/张数的场景。在某些文献里可能还有描述价格/体积的。

根据海关公告:对于液体类高档化妆品,申报时1升=1千克。描述体积即描述重量。 价格因素在下单时已知,我们若想判断是否需要征收消费税,还需要确认的是另外一项影响因素如何确定值。

另一项因素的值在商品报关时提交给了海关。从海关公告和HS查询结果可见,高档化妆品类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固定为:千克和件。 且约定了高档化妆品类的申报要素含包装规格

当包装规格含片、张时,判定消费税计价单位为法定第二计量单位。 完税价格/法定第二计量数量(件=片、张)当包装规格含片、张时,判定消费税计价单位为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完税价格/法定第一计量数量(千克=1000克)

3. 常见商品税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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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额课税

近日,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2023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其中提出,下一步,将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突出问题导向,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地方税体系,强化转移支付激励约束,建立健全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今年以来,市场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关注度明显提升,特别在消费税改革方面,期待提速推进。

今年3月公开的《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列入2024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其中明确提出“推动消费税改革”。

2019年,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一般在生产和进口环节缴纳。我国消费税目前共有15个税目,涉及烟、酒、高档化妆品、成品油等。此外,消费税是四大税种中唯一的中央独享税。

我国于1994年对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后来经历了几次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近十多年来的消费税改革包括调整优化征收范围、税率和环节。

消费税是当前我国第三大税种。今年1-5月,国内消费税7607亿元,同比增长7.2%,是四大税种中唯一一个实现同比正增长的税种。

目前市场比较关注的消费税改革方向在于征收环节后移和下划地方。

银河证券指出,所谓消费税“下划”是由过去完全归属于中央,将部分比例或部分税目的消费税划给地方政府,“后移”是由过去生产方代缴后移至批发商或零售商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代缴。消费税下划和后移之后,部分收入将下划消费地地方政府。

申万宏源研究报告认为,央地税收分成试点先行或以消费税始。征收环节后移并增量分配地方是首要。以估算的数据作为参考,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可能带来年化千亿的税收收入增长,地方财政压力的缓和程度取决于中央确定保留的消费税基数。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将令烟、油、车的生产地财力下降,并补贴给消费较高且并非消费税应税商品的主产地。而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是否能提升消费品的价格,和商品需求弹性有关。

国君宏观研究分析称,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已经是“明牌”,主要是扩大征税范围,以及后移征税环节并逐步下划给地方,并在此过程中伴随税率的相应调整。从扩大征税范围来看,预计将从奢侈品、有害健康消费品、损害环境消费品三个角度出发;从征税环节后移来看,客观上可能增加不超过2000亿税负弥补地方财力,更重要的积极意义在于建立了地方通过减少一些消费场景制约来鼓励消费的激励机制。

此外,银河证券认为,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即根据价格计算税收,征收环节由生产后移至零售,意味着税基由出厂价变为零售价格,理论上在不调降税率的基础上,将会提高商品的终端价格。因此,商品价格弹性较低的垄断性生产企业可以实现税负转移,而弹性较高的商品而言,或需通过降价压缩利润的方式以维护销售和市场占有率,继而加剧行业竞争中的“马太效应”。

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近来,部分上市公司面临“补税问题”引发讨论。

6月13日,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汇股份,300839.SZ)发布的停产公告引发关注。根据公开信息,今年3月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要求补缴税款的通知。

就在同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维维股份,600300)也发布公告,其原控股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通知,要求补缴应纳税费逾8500万元。

一时间,案例引发税务是否要“倒查30年”、查税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等讨论。相关部门也给予回应。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称,根据税收风险筛查情况,该局发现博汇股份存在少缴消费税风险。将进一步加强与企业沟通,继续争取企业配合,深入做好政策辅导,依法依规处理。

宜昌当地有关部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税务“倒查30年”予以否认,且指出,此次对枝江酒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系审计部门发现枝江酒业前期有税款欠缴,税务部门按照程序正常追缴。

除了博汇股份和枝江酒业,今年以来,包括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灏股份,002565)、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大医药,000788)、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藏格矿业,000408)、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002945)、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联建光电,300269)等公司曾发布补缴税款的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企业被追缴税款的原因不尽相同,包括政策变化、少计税、未按规定申报、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等。被追缴的税费种类包括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在此次有关企业“补税”案例引发的讨论中,不乏对财税体制改革方面的呼吁。实际上,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承压、大规模减税降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下滑等大背景下,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加之刚性支出不减,地方财政收支呈现“紧平衡”态势。根据财政部数据,今年1-4月,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45676亿元,同比增长0.1%。全国税收收入66938亿元,同比下降4.9%,扣除特殊因素影响后可比增长0.5%左右,主要税收收入项目中,国内增值税25787亿元,同比下降7.6%,国内消费税6385亿元,同比增长8.3%,企业所得税17898亿元,同比增长0.9%,个人所得税5007亿元,同比下降7%。

一位匿名人士告诉记者,财税改革一个重要的着力点是要增加地方税收的稳定来源。

平安首经团队报告曾指出,长期化债的关键在于构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于培育地方的经济实力和壮大地方的财政根基。我国当前以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为主,纯粹的地方税种很少而且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较低。从长期来看建立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重点是将地方经济增长和地方税收收入增长联动起来,从根源上化解债务。

申万宏源宏观近期的研究报告指出,财税改革中长期方向在增加财源并给予地方主力税种,焦点仍在财产性税收方面,不过短期内需审慎。在“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主力税种已经缺失,叠加土地出让收入的下行,地方财源如何弥补成为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该报告还认为,央地税收分成试点先行或以消费税开始,从国际经验来看,消费税是地方财源的重要补充,作为第三大税种,消费税中央税的定位也需要修改,消费税改革方向上,征收环节后移叠加扩大范围或是题中应有之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一般在生产和进口环节缴纳,是典型的间接税,目前共设置15个税目,包括烟、酒、成品油等。消费税是我国当前第三大税种。

2019年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明确“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今年的《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在保持宏观税负和基本税制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健全地方税体系,推动消费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

另外,降低名义税负也是呼吁的改革措施之一。据悉,名义税负是纳税人按法定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的实际税负,实际税负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两者往往不相等。

“降低名义税负,可以增强企业活力,从长远看,企业发展更好,政府也能获得更多税收。”前述匿名人士表示,此外,化解地方财政压力,除了“开源”,也要注意“节流”,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认为,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是在征管能力不足时设计和制定的,总体来说税率偏高。随着征管能力的提升,如果严格执行名义税率,肯定会带来纳税人不堪重负的问题。降低名义税率、简化税制、拓展新税源,都是可以考虑的方向。另外,还要考虑加强税收的明确性和征收程序的确定性,提高纳税人对税收负担的预期,便利纳税争议的处理,保护纳税人权利。

流转额大白话的意思

目前,印度通过实行电子发票,已经实现了全国所有发票的标准化和有效遏制近三年来在进项抵扣环节发生的GST欺诈行为的目标。预计未来两三年内,印度电子发票将覆盖全部行业领域。

2020年10月1日,印度在几经推迟后,正式实施电子发票,朝着完善货物和劳务税(GST)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背景

税制设计的需要。按照印度2017年颁布的《货物和劳务税细则》相关规定,所有企业对企业的交易(B2B)必须开具电子发票。2019年9月20日,印度GST委员会建议分阶段引入电子发票,计划自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子发票。为此,印度政府也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在自愿的基础上,自2020年1月起,年流转额达到50亿卢比(1美元折合73.33印度卢比)的纳税人可自愿生成和使用电子发票,2020年2月又将这一标准降至10亿卢比。此后由于软硬件配置不充分等原因,加之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电子发票正式实施日期推迟至2020年10月1日。

完善管理的需要。由于印度没有GST专用发票,按照税法规定,所有符合税法规定项目的付款凭证,形式上都构成了合规的GST税务发票。由于发票形式的多样性,且税务发票并非是GST进项税额抵扣的唯一凭证,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偷逃税的隐患。据统计,仅2018/19财年,印度共破获1620起虚开发票案件,涉及骗取GST进项抵扣税款1125.1亿卢比。为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印度实施GST电子发票成为当务之急。

实施

电子发票的适用范围。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下属的国家信息中心(NIC)负责发票登记门户网站的管理和运作。2017/18财年~2019/20财年,流转额超过50亿卢比企业的B2B交易必须开具电子发票,经济特区单位、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公路货物及运输机构、客运服务等不需开具电子发票。以后电子发票也将适用于企业对政府的供货交易(B2G),目前,暂不适用企业对终端消费者的交易(B2C)。

电子发票的运行状况。到目前为止,印度电子发票系统运行状况良好。据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统计,电子发票使用量持续上升,2020年10月1日单日生成了84万张电子发票,10月31日单日生成的电子发票多达350万张。在推行电子发票的首月,有27400名纳税人在发票登记门户网站生成了超过4950万张的电子发票。

特点

印度启动GST电子发票是继续推进货物和劳务税改革的一个突破性举措,相对于传统的发票,电子发票具有以下特点和优点:

特点:

标准化。首先,在满足印度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GST网络系统和印度注册会计师协会(ICAI)合作设计出了电子发票的标准格式。其次,明确了电子发票为JSON数据格式,确保任何会计软件生成的电子发票能够被其他会计软件正确地读取,也确保向发票登记门户网站所提交的发票数据是一致的。最后,标准化的电子发票能够让纳税人通过网站、应用程序接口(API)、短信服务(SMS)、移动应用程序、离线工具等方式访问发票登记门户网站,从而增加了注册电子发票的便利性。

唯一性。主要体现在数字签名特别是发票参考号上,供货方将发票数据上传到发票注册门户网站后,系统将对其进行验证和数字签名,然后再生成唯一的发票参考号。这一方面为发票防伪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为进项税抵扣提供了关键的合规凭据,理论上可有效预防和减少逃税骗税行为的发生。

便利性。发票登记门户网站生成的二维码包含了电子发票参考号、数字签名及一些重要参数和特定信息。纳税人、政府部门均可通过扫描二维码,在系统中查验发票相关信息并验证其正确性和真实性。

实时性。目前,电子发票信息只在发票登记门户网站(IRP)保存24小时,所带来的好处是增加了发票修改的难度,客观上有助于提高电子发票的出票率和稳定性。所带来的限制是如需修改或取消电子发票,须在发票开具后的24小时内完成。

优点:

·一次性记录和报告所有需要的发票明细信息,避免重复录入和报告可能产生的差错。

·自动申报流程可将所需的信息自动填入各种申报表中,包括创建电子通行单。

·电子发票的标准格式和数据格式可在多个软件之间操作,方便买卖双方交换结构化发票数据。

·最大程度消除了对账时发票和申报表信息不匹配的问题。

·供应方实时输入发票有利于接收方更快地收到和处理进项信息,使进项抵扣更便捷、更准确。

·实时输入发票数据,可避免数据被轻易更改,减少逃税骗税行为的发生。

·发票的数字验证和签名,以及发票参考号的唯一性,使GST发票无法伪造。

前景和挑战

目前,印度通过实行电子发票已经实现两个主要目标,即全国所有发票的标准化和有效遏制近三年来在进项税抵扣环节发生的GST欺诈行为。印度政府决定分步加快实施电子发票改革。根据规划,预计在未来两三年内,电子发票系统将覆盖全部行业领域。政府还决定分阶段推出新的GST申报系统,以满足电子发票后续扩围的需要,但目前GST申报系统还没有重要更新。

印度电子发票改革刚刚起步,许多问题悬而未决。首先,电子发票系统对纳税人使用软件系统的合规性有较高要求。为了便于发票数据能够顺利地流向发票登记门户网站及电子发票能够顺利地流回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企业必须对其使用的多个软件系统进行整合集成,需要花费相当多的财力和时间,增加了纳税人的合规成本。其次,目前电子发票改革尚未覆盖B2C,而大多数的骗税案件又发生在B2C交易中,因此,电子发票应尽快覆盖这一领域。此外,还有B2G供应商范围的确定问题,实行简易征收纳税人的适用问题,实行逆向征税机制的划分问题等。

观察和思考

以票管税,进化还是“回归”。印度从GST改革以来,一直倡导信息管税的原则,刚开始实行改革时,规定所有的合法付款凭证,形式上都构成税务发票,可以申请进项抵免。而此次印度推行电子发票,从本质上是衍生出“专用发票”的概念,其唯一性特征,也与“专用发票”相契合。由此看来,不论是以票管税还是信息管税,最终都是殊途同归。

跨部门合作,实现无缝衔接。印度实行电子发票,有一个有趣现象,是两个政府部门协同完成这项工作。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下属的国家信息中心负责发票登记门户网站的管理和运作,在对电子发票的处理过程中,发票登记门户网站与税务部门GST网站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前者承担了接收发票数据、登记、验证、生成发票参考号和二维码,以及传送电子发票等大部分工作,而税务部门只需负责查验和反馈发票参考号、接收电子发票、自动生成买卖双方GST申报表数据的工作。

多业务统筹,避免“谷仓效应”。“谷仓效应”用来描述社会上组织或企业间缺乏相互协同的现象。印度政府在进行电子发票改革时,对外努力让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团体积极参与。如对电子发票格式和模板的设计,就曾与印度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度合作,广泛征求了工商界人士和专业税务中介机构的意见;对内协调负责GST网络系统和电子通行单系统等业务部门,做好数据共享的集成和对接工作,为电子发票的顺利启用奠定了基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作者:徐鸿

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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