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结婚后赠与给了对方。在婚后赠与给对方了,离婚时后悔了,能不能撤销赠与,收回房子?
一个男当事人就咨询了这样的事情,自己婚前全款买了套房子,为了家庭稳定,就写了份赠与协议,把房子赠与给女方,但没有公证,也没有过户。
最近双方感情发生了一些问题,女方就要求男方配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男方就觉得,现在我们感情这么不稳定,房子过户到你名下后,你马上和我离婚,我不是什么都没有了吗?所以就不想配合过户,房子不想给女方了。
那么男方可以不配合过户,房子可以不给女方吗?
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确实规定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或婚内财产的归属,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最高院又特别做了司法解释:
也就是我们常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是什么呢?“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李晓娟律师结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解答这位当事人的疑问: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作为财产权利转移的认定标准。
本案的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也没有做公证,在不动产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男方随时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赠与一旦被撤销,男方就可以不配合房产过户,房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产仍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就没有权利要求男方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这个案子解决的同时,杭州专业婚姻律师也想提醒大家几个问题。如果作为受赠方,你如果想保障自己的权益,需要做到以下三步:
1、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协议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对方;
2、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
3、签订好协议后,一定要去公证或者办理过户登记。
这是一个完整的流程,做不完,赠与就没有完成,赠与方就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有离婚问题,一定要找专业婚姻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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