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熊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民生,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避免不了与顾客产生纠纷,例如在顾客用餐后出现身体不适时,商家如何证明提供的餐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争取免责。而消费者在用餐后出现不适,又该如何及时保留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在火锅店就餐时产生身体不适引起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6月23日,原告一行四人到某火锅店用餐,原告在用餐后不久出现呕吐腹泻的情况,该店经理派工作人员陪同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承担餐费及医疗费。
事发后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该店已为原告结清医疗费,认为已完成应尽义务,但原告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店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食物,导致原告身体健康受到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一赔十。
被告称,原告在该店的就餐过程一切正常,未提出任何不适或食品质量的反馈。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显示初步诊断为“伤食症”、“消化不良”,消化不良诱发因素有很多,具体原因无法确认。市场监督部门、公安局介入调看了原告用餐全过程的视频,但均未发现问题。事发当天,该店还接待了其余五百余桌顾客,共计1700余名客人,但未有其他顾客反映食品存在问题,甚至是与原告同桌就餐的其他三名顾客,也无身体不适的情况。被告作为连锁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也履行了进货查验的索票索证义务。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就餐后出现呕吐,并据此认为被告所提供的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所提供的就餐后的门诊病历仅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后出现了消化不良的事实,但双方均未保存原告就餐食材的样本或进行封存检验,现被告已提供原告就餐期间食材的检验合格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出现的呕吐现象是被告提供了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材所致。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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