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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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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对医保支付涉及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管理


近日,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甘肃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自今年3月7日起,对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工作人员全面推行“驾照式”记分管理,旨在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使用,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遵规守法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实施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含执业药师)。

《实施细则》提出,对相关人员进行“一人一档”记分管理,全面记录相关人员记分情况及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相关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信守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不参与欺诈骗保。医保经办机构将对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等进行记分,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4个档次,并针对不同记分情况采取七种处理措施。其中,记分达到3-8分的给予相应学习、约谈、通报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9-11分的,分别给予暂停1、3、5个月支付资格;单次记分达到9-11分的,分别给予暂停2、4、6个月支付资格;累计记分达到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单次记分达到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同时,《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记分修复途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学习培训、现场参与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调研督导、实名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及参与医保经办机构核查等途径进行记分修复,符合规定的可以减免记分或缩减暂停结算期限。

《实施细则》的施行,将通过量化管理、动态预警和分级惩戒,构建医保基金安全使用的长效约束机制,引导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从源头上加强诚信意识和自律管理,切实守好用好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来源:甘肃日报、新甘肃·每日甘肃网

责任编辑:杨阳
监审:穆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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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明确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通知》要求,自2022年7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政策。缓缴范围内的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7月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可从8月起享受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为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通知》明确,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代扣并正常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不受影响。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正常划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于帅
监审:穆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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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3月2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3月20日,甘肃省医保局召开全省医疗保障经办工作会暨经办机构业务核查专项检查动员大会。

会议通报了2024年医保经办工作情况,解读了《全省医保经办机构业务核查专项检查指导方案》,安排部署了2025年全省医保经办服务重点工作任务和医保经办机构业务核查专项检查工作。会上兰州、天水、甘南、临夏四个市州医保局作了交流发言。

会议要求,全省医保经办系统要准确把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强管理,促规范,提能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推动2025年医保经办服务重点工作全面落实。抓实专项检查,强化风险排查,持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严守基金安全底线,强化基金预算和预付管理,加强基金审核,有序推进“三结算”,常态化抓好年度清算工作。细化协议管理,严格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做好医保支付资格经办管理。加强作风建设,积极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民生实事项目落实见效。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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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医保发〔2022〕74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1号),为健全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8日

甘肃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提升省直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是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门诊共济政策修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财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做好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财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五条 在做好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普通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谈判药品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分别报销。

第六条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收入结构,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当月起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第八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限额为25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可根据省直职工医保基金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计算,不结转下一年度,仅限本人使用。

第十条 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医用耗材目录》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药品等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于乙类的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疗医用耗材,个人先自付10%,再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第三章 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原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120元。

(三)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含不足缴费年限补缴)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四条 改革前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仍归参保人员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随医疗保险关系划转;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拨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四章 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将门诊医疗服务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并向医保信息平台实时上传门诊医疗费用明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在省医保局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持外配处方配药和结算。相关条件具备后,可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适合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激励、引导医疗机构和医生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第十八条 积极执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严格落实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属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业务流程与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本地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诊的,实行即时结算。省医保服务中心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普通门诊就诊时,应选择已开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防止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确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三条 加强日常管理,充分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常态化开展稽核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医保费用支付挂钩,激励和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实现基金管理规范化,确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ylbz.gansu.gov.cn/ylbzj/c105257/202212/21631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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