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吗
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这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方面。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相应的防护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培训,劳动者能够知晓如何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如何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这有助于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用人单位未履行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违约金,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方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但需注意,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职业病防治法中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多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其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以了解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等相关知识。其二,享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康复等医疗服务的权利,确保自身健康状况能及时被监测和诊断。其三,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权利,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其四,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其五,劳动者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利,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总之,这些权利旨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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