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材料2025,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材料
报销条件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在其分娩后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职工在其未就业配偶分娩后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待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为参保人正常参保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报销材料
(一)报销参保人本人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身份证(验原件)
3.《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住院的一定要提供出院小结)
7.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
(1)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社保金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
(2)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只申请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无法提供该项资料,可不提供);
9.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
(1)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非深户籍长期派异地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单位外派证明”
(3)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10.参保单位的外派证明(原件)(注:非深户籍长期外派无法开具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提供);
11.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报销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需资料:
1.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验原件);
3.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身份证(验原件);
4.《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原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住院的一定要提供出院小结);
7.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8.结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失业登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未就业配偶为非深户籍的需提供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10.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
(1)报销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的银行账户要求提供参保人的银行账户;
(2)参保人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社保金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
(3)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1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只申请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无法提供该项资料的,可不提供);
12.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
(1)未就业配偶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可为“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也可以是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2)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13.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报销流程
1、申请报销的参保人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上(网址:http://www.szsi.gov.cn/)的“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中填写申请表后并打印申请表;或下载“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并填写;
2、备齐申请资料向到其就近的社保分局或管理站提出审核报销申请,由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3、各分局工作人员对参保人所提供的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开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4、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核后支付。
法律分析:深圳生育保险报销资料: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报销生育险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以下材料:
一、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职工的生育医疗证申领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3、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4、收款收据。
二、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四、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生育险保销需要的材料有:准生证、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发票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医院开具的请假证明以及生育报销表格。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五、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资料
法律分析:流程:
1.申请人向社保机构提交上述资料;
2.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的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核通过后由参保人签字确认保销金额,交财务逐级审核后支付。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生育保险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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